萬里挑一,如何選擇最適合的承認(認可)和執行案件的管轄法院?–承認和執行系列②

文:上海君倫律師事務所

在上一期的文章中,我們已經介紹了破解境外「無解」債權的一條「柳暗花明」的道路,即在中國申請承認(認可)和執行境外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裁判。而現實中往往存在中國各地方法院司法資源不均、執行效率不一的情況,因此,管轄法院的選擇對債權人尤為重要,一旦選錯管轄法院將無法高效甚至無法受償債權。這一期,就請大家跟隨本文一起探討債權人該如何在眾多法院中選擇最適合的承認(認可)和執行案件的管轄法院。

 

一、哪些法院可以作為管轄法院?

根據中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承認(認可)和執行境外生效裁判的常用管轄法院包括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但具體適用的管轄法院因不同國家(地區)的生效裁判而不盡相同,本文歸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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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仲裁裁決
香港 舊《安排》: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

新《安排》: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財產所在地

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
澳門 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
臺灣 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財產所在地
其他 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財產所在地

注:

舊《安排》:指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並現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新《安排》:指2019年1月18日公佈但尚未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二、如何確定具體的管轄法院?

(一)確認申請人或被申請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

在上述可選擇的管轄法院中,申請人或被申請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通常更容易識別。

就個人而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住所地是指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當事人為港、澳、台或其他情形下,由於其在中國並不具有戶籍地,因此舉證證明其經常居住地尤為重要。而通常可用於證明經常居住地的證據包括居住證、租賃合同、水電費繳納證明或村委會、居委會開具的證明等

在本所辦理的眾多跨境訴追案件中,受理法院以本所律師提交的境外被申請人在中國的居住證來認定被申請人的經常居住地,支持了本所的觀點,認可其就案件具有管轄權。

而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言,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註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此外,對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言,是不存在「經常居住地」的概念。

(二)確認被申請人的財產所在地

被申請人的財產所在地根據財產類型的不同,具有更加豐富的確定方式。根據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常見的可被法院認可的財產所在地包括:

財產類型 財產所在地
銀行存款 開戶行所在地
不動產 不動產所在地(已登記的則以登記為准)
股權或股份 股權或股份的發行公司住所地
商標、專利、著作權 智慧財產權權利人住所地
到期債權 被執行人的住所地

如果存在眾多可選擇的管轄法院時,債權人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執行的便利性、司法環境、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多個維度選擇一個最佳的管轄法院

 

三、財產分佈在兩地,可以同時申請執行嗎?

實踐中也會出現被申請人在中國外都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情形,債權人能否同時向兩地法院申請執行呢?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不同類型的裁判文書有不同的規定,本文梳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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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能否同時向兩地申請 備註
香港 法院判決 允許 /
仲裁裁決 /
澳門 法院判決 不允許 但申請人向一地法院提出執行申請的同時,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請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

待一地法院執行完畢後,可以根據該地法院出具的執行情況證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請採取處分財產的執行措施。

仲裁裁決 允許 但應當先由仲裁地法院進行執行清償,另一地法院在收到仲裁地法院關於經執行債權未獲清償情況的證明後,可以對申請人未獲清償的部分進行執行清償。
臺灣 法院判決

仲裁裁決

未有限制 /
其他 法院判決

仲裁裁決

/

值得注意的是在2000年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中,是不允許申請人就仲裁裁決向兩地同時申請執行的。但2020年11月26日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對此進行了修正,允許申請人就仲裁裁決向兩地同時申請執行。至此,香港的法院判決與仲裁裁決均可在兩地同時申請執行。

 

結  語

隨著港澳臺與中國的相關安排的出臺,以及中國與其他國家之間互惠原則的適用,境外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裁判到中國申請承認(認可)和執行已經越來越便利。但仍然要注意選擇最適合的管轄法院,財產更近、費用更低、程式更便利、司法環境更好的中國法院將更有利於承認(認可)和執行境外生效裁判,更有助於高效破解境外的「無解」債權。當然,若您對如何選擇最適合的管轄法院仍存在困惑,本所可以憑藉在眾多跨境訴追案件的實踐經驗為您提供專業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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