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上海君倫律師事務所
保全是法院為保護申請人的權益,保證裁判能夠得到有效執行,在判決作出前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或行為進行處分的一項重要制度。
韓國作為大陸法系國家,與大陸同為東亞地區新興經濟體,其保全制度與大陸有類似之處。中國民事訴訟法中將保全分為財產保全和行為保全,通常認為行為保全主要針對非金錢請求權,而財產保全主要針對金錢請求權。在韓國的民事執行法中,則將保全分為了假扣押和假處分。假扣押是指為應對金錢債權將來的強制執行而提前凍結動產或不動產,暫時扣押的處置措施。其保全的權利應當是金錢債權或可以換算為金錢的債權。假處分主要分為對爭論對象的臨時處理和為確定臨時地位的假處分。從概念上來看,假扣押與財產保全較為類似,假處分則與行為保全有相似之處,本文將從這兩個角度對中韓的保全制度進行比較分析。
壹、中韓保全制度的比較
一、財產保全與假扣押的比較
財產保全與假扣押均為針對財產性權利的保全制度,在規定上有很大的相似性,本文將以表格的形式對兩種制度的管轄法院、申請主體、審理方式、異議申請、解除事由進行對比。
兩者最大的不同在於中國法院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保全措施,韓國的假扣押則必須基於當事人的申請,而且如果產生異議時,法院必須聽取雙方的意見,經過雙方辯論後再行處理異議申請。
二、行為保全與假處分的比較
2012年中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次修訂時,將“財產保全”字樣修改為“保全”,對於保全的適用範圍進行了拓寬,引入了行為保全的概念,但在適用物件、審查範圍、實用程式等方面未將行為保全與財產保全進行區分,而是統一規定了“保全”的相關程式。
但一般行為保全在實務中具體適用的情形較為少見。在實務中,行為保全的適用主要還是體現在智慧財產權的訴前禁令、海事訴訟的海事強制令等方面。最高院於2018年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智慧財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對於智慧財產權糾紛中的行為保全申請主體、管轄法院、詢問、適用情形、擔保、救濟進行了詳細具體的規定,完善了知產糾紛行為保全制度的制度規定。
韓國的假處分制度則主要分為對爭論對象的臨時處理和為確定臨時地位的假處分:
1.對爭論物件的臨時處理:是指除金錢債權以外的針對特定物品的交付等為目的的請求權的假處分。
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均可申請,土地/房屋的轉讓、制作物的回收、對物權的登記/登記的作為義務等等是實務中較為常見的假處分類型。
2.為確定臨時地位:對於有爭議的權利義務關係,尤其是還在持續狀態的權利義務關係,在案件審判結束之前,為避免給債權人造成顯著損失或帶來緊急危險,或者基於其他必要理由進行的假處分。
例如禁止人身侵權假處分、建築物停止施工假處分、支付撫育費假處分、禁止房屋轉讓假處分、建築工程停止施工假處分、禁止出入假處分、禁止擔任理事(董事)職務假處分等。韓國《民事執行法》規定了假處分適用與假扣押相同的程式規則,但在管轄法院、方式、取消等方面會存在一些差異。韓國法院在對假處分的必要性作出判斷時,一般會考慮案件的預期勝訴率、作出假處分將會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的影響等因素。
大陸的一般行為保全制度與韓國假處分制度中“為確定臨時地位”的假處分最為相似。
貳、小節
本文從財產保全和行為保全的角度與韓國假扣押、假處分制度進行了對比分析,保全是維護申請人權益的一項重要訴訟制度,在實務操作中極為常見,充分瞭解並利用保全制度的相關規定,可以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權益、達成訴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