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亮點!熱議最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附對比表)

文:上海君倫律師事務所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於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6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決定》(法釋〔2022〕11號)。2022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修訂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新解釋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民訴法解釋》條文序號和條文表述嚴格對照了現行有效的《民事訴訟法》,進行了適用性修改,共計16個條文。本文將為您梳理與點評本次修改的五大亮點。

 

壹、簡易程式審限

對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款將簡易程式案件延長審限的條件由“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式”修改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同時將簡易程式案件的最長審限由六個月修改為四個月。

點評

將簡易程式的最長審限縮短,能夠更好地發揮簡易程式快速高效解決糾紛的作用,也解決了司法實踐中多數案件久拖至最長審限的問題。而在縮短最長審限的情況下,延長審限不再必須得到雙方當事人同意,也給予了簡易程式適度的靈活性,法院可以決定案件延長審限的客觀必要性,將有效解決縮短最長審限可能帶來的弊端,更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

 

貳、程式轉換及程式異議

對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將簡易程式轉換為普通程式的條件由“案情複雜”修改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式”。

同時,《民訴法解釋》第二百六十九條明確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式、小額訴訟程式的異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

 點評

簡易程式與普通程式之間的程式轉換標準的空間變大,進一步推動了小額訴訟程式、簡易程式與普通程式形成合理梯度,實現有效銜接。採用口頭形式對程式異議裁定駁回,也極大減輕了承辦法官的工作量,有效節約司法資源。可由簡易審,不用普通審,可由口頭裁,不用書面裁,這也是進一步深化民事訴訟程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精神的體現。

 

參、簡便方式送達

根據《民事訴訟法》電子送達的相關規定,《民訴法解釋》第二百六十一條明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採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及送達訴訟文書。

點評

司法實踐中,送達一直是制約訴訟效率的一個瓶頸,無法儘快有效的送達必然使訴訟程式延長,消耗司法資源,也不利於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隨著現代化通訊所展現的簡便性及及時性的特點,此次《民訴法解釋》對於送達部分的修訂也進一步細化了《民事訴訟法》關於電子送達的規定範圍,提高效率的同時,也起到了無紙化辦公、進一步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作用。

 

肆、小額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刪除《民訴法解釋》原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五條關於具體適用和不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式案件類型的規定;《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七十三條調整海事、海商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式的標的額標準,並允許當事人依法合意選擇適用。

點評

對於小額訴訟的修改,著重突出了小額訴訟的程式特點和制度優勢。此次修改,為當事人提供了更多選擇,也為法院提供了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間,總體朝著解決訴訟案件繁簡分流,提高訴訟效率的方向推進。

 

 

伍、司法確認案件共同管轄

對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關於司法確認案件管轄規則的規定,《民訴法解釋》第三百五十二條對調解組織自行開展調解的司法確認案件管轄問題進行適應性修改。

點評

《民訴法解釋》的修改體現了多元糾紛解決機制,進一步發揮社會團體的調解在糾紛解決中的功能,又以審慎的態度擴大了經法院確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調解協議的範圍。在《民事訴訟法》及本次《民訴法解釋》的修訂中,司法確認制度的改革反映了中國對於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政策導向正在由司法機關主導轉向司法機關保障下的當事人合意解決,也側面體現了進一步推動民事糾紛解決自主化的態度。

 

 陸、結語 

此次《民訴法解釋》的修改更多的體現在與《民事訴訟法》在立法術語和內在制度上協調一致,較為集中反映了民事訴訟程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中的制度,也體現出鮮明的解決司法實踐問題的精神。法律和制度存在著必然的滯後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立法精神及應用由司法解釋予以完善,這也是順應社會主義法制進步的應有之義。

 

附:修改對比表

1 12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Copy Protected by Chetan's WP-Copyprote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