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中的商標權保護

文:上海君倫律師事務所

 

2021年因兩件標誌性事件被稱為“元宇宙元年”:一是遊戲公司Roblox將進軍元宇宙寫入招股說明書的UGC(user-generated content);另一個則是Facebook將公司更名為Meta(元宇宙),每年投資上百億美元在元宇宙軟體、硬體和生態系統領域。

 

隨著元宇宙技術的發展、投資擴大,現實世界中產生並註冊的商標在虛擬世界中、以及虛擬世界中創造的商標在現實生活中能否獲得法律保護、如何保護等問題擺在了諸多法律人面前。鑒於此,本文中,筆者嘗試結合元宇宙產業的政策及法律動態,擬分析並探討元宇宙時代的商標權保護問題。

 

一、虛擬世界相關商標權註冊現況

隨著元宇宙概念的爆紅,各大企業爭相在元宇宙賽道佈局,除了相關產品的火速推出外,與“元宇宙”相關的商標註冊也迎來熱潮。2022年2月21日,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在接受相關媒體採訪時表示,截至目前,在商標資料庫中約有1.6萬餘件“元宇宙”“METAVERSE”相關商標申請。在“萬物皆可元宇宙”的未來設想下,元宇宙相關商標的申請已覆蓋多個行業,企查查發佈的《中國元宇宙商標申請企業畫像報告(2021年)》 顯示,元宇宙商標申請數TOP100的企業中,文娛企業有50家之多,包括遊戲、影視傳媒、直播、數字出版、MCN企業等;此外,還包括了零售、教育、汽車、物聯網等企業。在申請元宇宙相關商標的企業中有的是為了配套元宇宙相關產品的開發,有的是為了防止自身品牌被搶注的保護性註冊,而有的企業則是為了商標佈局上的考慮而搶注商標。然而,據公開管道查詢,包括“網易元宇宙”“小紅書元宇宙”“蜜雪元宇宙”在內的眾多知名企業所申請註冊的“元宇宙”“METAVERSE”相關商標,已被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予以駁回。另有資料統計顯示,截至目前,尚未有任何一家企業或者個人申請元宇宙商標獲成功。

由此可見,就中國國內元宇宙相關商標申請現狀而言,基本處於雷聲大雨點小的情況,即申請雖然火爆,但審核依舊是嚴苛遇冷的情況。

 

二、元宇宙關於商標權的常見問題

商標是用以識別和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誌。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位、三維標誌、顏色 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商標受法律的保護,註冊者有專用權。元宇宙中關於商標權的常見問題大致有以下兩類:

(一)現實世界中註冊的商標在虛擬世界裡能否獲得保護

在Minsky v. Linden Research Inc.商標侵權案中,用戶在遊戲中開設的藝術畫廊使用了“SLART”標識被訴侵犯其商標專用權。法院最終以“如果商標標識被核准註冊的範圍包括虛擬實境產品或者服務,那麼,該商標標識在虛擬實境空間中能夠受到商標法的保護”為由判令被告用戶停止侵權。

 

在AM GENERAL LLC v.ACTIVISION BLIZZARD Inc.商標侵權案中,法官認為,動視暴雪的遊戲通過了“羅傑斯測試(Rogers test)”,羅傑斯測試指的是上世紀80年代有關在藝術作品中使用商標名的裁決。悍馬品牌的加入進一步增加了遊戲的真實感並在單純交易悍馬品牌之外發揮了作用。法官在判決書中寫道:“如果現實主義是一個藝術目標,那麼現代戰爭遊戲中出現的實際軍隊使用的車輛無疑推動了這一目標的實現。”基於此,判決認定動視暴雪在其《使命召喚》系列遊戲中對AMG公司旗下“悍馬”(Humvees)軍車的使用不構成商標權侵犯。

 

基於上述兩個判決截然不同的案例,我們似乎可以初步總結出:如果商標使用滿足如下三個條件,即①商標使用行為善意;②非商品或服務的商標使用;③使用是說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則前述情形下的商標使用可視為商標的合理使用,可不視為侵犯商標權。相反的,不滿足前述三個條件的商標使用,無疑是可能構成侵權的,推而廣之,如果某商標被核准註冊的範圍包括虛擬實境產品或者服務,那麼在元宇宙中使用該等商標(不符合前述三個條件的情形下),也應該被認定為侵權。

 

回歸到國內視角,筆者認為,就《商標法》而言,除了只能適用於實體產品商標保護的部分條款外(元宇宙只有虛擬產品,沒有實物),《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所規定的侵權行為及其保護,應均同樣可以延伸至元宇宙中適用。此外,基於元宇宙的特性,其商標的保護更具有緊迫性,因為在現實社會假冒仿造商標需要一定的成本,銷售的過程也需要一定的時間;但在元宇宙世界,假冒偽造商標可以說不需要成本,只需要略微的技術,就可以迅速大量地複製和傳播。

 

(二)元宇宙場景下註冊的商標能否在現實世界能否獲得保護

如上文所述,國內對現實環境中元宇宙相關商標申請的標準是嚴苛的,那麼對在虛擬世界即元宇宙中虛擬商品所申請的注冊商標,又面臨哪些問題?筆者認為,至少涉及以下幾個問題有待解決。首先,能否/如何在元宇宙中申請商標,也即,能否/如何為虛擬商品申請商標;其次,元宇宙中註冊成功的商標能否在現實世界中受到保護,如何避免與現實世界的商標保護產生衝突。筆者認為這些問題應綜合分析元宇宙中商標的實際商用價值等,回歸商標的實際功能進行考慮。

 

儘管有上述問題,世界範圍內包含虛擬商品的商標申請數量仍在大幅增加,各國也都在積極地實踐和探索虛擬商品商標註冊的審查問題。

 

韓國智慧財產權局(KIPO)於2022年7月14日發佈了新的涵蓋虛擬商品商標申請的審查指南,以防止申請人產生混淆並提高審查的一致性。該指南規定,虛擬商品現在可以在第9類下以簡單的形式“虛擬XXX(商品名稱)”進行指定,例如“虛擬服裝”或“虛擬鞋子”,且詳細指定虛擬商品的名稱是必要的,類似“虛擬商品”之類的模糊描述由於範圍過於寬泛會導致無法被接受。同時,關於虛擬商品之間、以及實體商品和虛擬商品之間是否為類似商品的問題,該指南明確,虛擬商品之間將根據其類型進行分類和比較,就像其實體商品一樣。實體商品和虛擬商品之間,通常默認為非類似商品,不會被視為衝突。1

 

歐盟智慧財產權局(EUIPO)今年也發佈了關於虛擬商品和NFT分類方法的指南。EUIPO表示,虛擬商品和NFT屬於尼斯分類的第9類。這是因為它們被視為數位內容或圖像。與此類商品相關的商品服務將按照現有實踐進行分類。在向EUIPO提交申請時,“虛擬商品”這個術語本身是不可接受的。相反,與虛擬商品相關的物品的內容必須是具體的(例如“虛擬商品,即虛擬服裝”)。2

 

以NIKE為例說明下美國的虛擬商品和服務的申請審查現狀。NIKE於2021年10月向美國專利和商標局(USPTO)申請將自身名下7個商標拓展註冊至第9類“可下載虛擬商品,即具有{指定性質、類型,例如,服裝物品}的電腦程式,以便在線上虛擬世界中使用”、第35類“以虛擬商品為特色的零售店服務,即指定類型,如服裝,供線上虛擬世界中使用”及第41類“娛樂服務,即提供線上的、不可下載的虛擬(指商品,如服裝、寵物、傢俱等),供在為娛樂目的而創造的虛擬環境中使用”。

 

從NIKE的商標註冊申請可以看出,ID MANUAL(美國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目前存在多種虛擬商品相關類別可供申請註冊,包含虛擬服裝、虛擬貨幣、虛擬車輛、虛擬博物館等。

 

回歸到國內視角,中國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2022文本)》目前並未收錄與虛擬商品/元宇宙相關的商品/服務類別。

 

綜上,國內外的立法及實踐表明,元宇宙場景下的虛擬商品商標能否註冊並得到保護,最直接和主要的問題仍是虛擬商品和現實商品的衝突問題。希望在不久的將來,這一問題能夠得到普遍的共識並在法律上予以確認,從而進一步推進元宇宙的進程。

1】韓國智慧財產權局發佈虛擬商品商標審查指南 來源:中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網

2】歐盟智慧財產權局更新NFT和虛擬商品商標申請指南 來源:中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網

 

結語:

激蕩奔騰不息的時代的洪流滾滾向前,我們終將被時代的洪流裹挾著前進,面對元宇宙發展過程中各種各樣的新事物、新場景,相關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將表現出怎樣的包容力和轉變態度不僅影響法律制度本身的健全,更決定著元宇宙的發展命運。後人視今,應如今之視昔;當NFT、虛擬數字人、區塊鏈、AIGC藝術品等悄然融入日常生活,筆者認為仍應對新領域予以足夠的關注,才能把握時代的機遇亦或是從容應對後續可能產生的爭議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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