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上海君倫律師事務所
引 言
隨著中國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實施,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日益受到關注,目前,對於專利權保護,中國實行的是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並行的“雙軌制”——行政保護是指專利行政保護部門依據法律賦予的行政權履行職責,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司法保護是指人民法院通過對專利糾紛案件的司法審判實現對專利權人合法利益的保護。在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措施中,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是近年來國家與地方智慧財產權局——專利行政保護部門大力推廣實施的一項特殊的行政保護措施。2019年11月,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印發《關於開展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示範建設工作的通知》,組織各地開展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示範建設,加強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實務操作中,行政裁決因其效率高、成本低、專業性強、程式簡便的優勢,已經日益成為律師幫助權利人處理專利侵權案件時優先選擇的手段。
01、專利侵權行政裁決的概念
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指南》等有關法律法規,因專利侵權行為引起的糾紛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和法律法規授權,居中對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上述糾紛進行裁處的行為。
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對爭議全面、客觀、公正調查、審查和認定並作出裁決的活動。行政裁決的過程通常包括聽證、證據交換、專家鑒定、提交答辯意見等環節。總的來說,中國的智慧財產權行政裁決制度為權利人提供了一種靈活、快捷且相對低成本的爭議解決方式。它不僅有助於保護智慧財產權,也促進了社會創新和公平競爭。
02、專利侵權行政裁決制度的淵源
1994年隨世貿組織設立,《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簡稱“TRIPS協定”)一同締結,是迄今為止對各國智慧財產權法律和制度影響最大的國際條約。該協議下,行政查處和行政處理作為行政保護的核心內容,是成員國應達到的最基本的承諾。2001年大陸加入世貿組織,發展至今,大陸專利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雙軌制”的形成是中國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實踐中形成的一大特色。在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時代背景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牽頭、推動智慧財產權行政裁決制度建設。
2018年12月31日中央印發《關於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加強行政裁決工作的意見》,明確要求重點做好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和補償爭議等方面行政裁決工作。
2021年末起,《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相繼提出,要求落實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制度作用,加大行政裁決執行力度,加強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的制度推廣。
03、專利侵權行政裁決法律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修正)》第六十五條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9、80、81條等均提及管理專利工作部門“有權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裁決,為行政機關的權力來源提供了依據。
此外,國家智慧財產權局還印發《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指南》《專利糾紛行政調解辦案指南》等規範性檔,進一步完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程式和實體標準,指導了各地地方智慧財產權行政機關及法律人士對於行政裁決程式的理解與適用,並擴大了專利行政機關就行政裁決的事項許可權。
04、行政裁決與民事訴訟的程式比較
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同時涉及行政和司法保護問題,行政裁決程式也同時具備一定的爭議解決程式特徵,但又與之有很大的區別。在處理了數個案件得到相關後,結合有關法律法規及經驗,我們將行政裁決程式與民事訴訟程式進行如下對比:
(1)許可權主體不同
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是由法院居中審理權利人與侵權人的糾紛。專利行政裁決程式由智慧財產權行政機關負責,如果行政機關查明侵權事實而雙方沒有調解的,行政機關會作出查處的行政行為。再加上行政權本身具有一定的執法權,根據案件需要進行查處、調查、審理,行政機關對於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的屬性十分明顯。
(2)程式週期不同
行政裁決制度本質上是行政程式,時間較短較為高效,一般自行政機關受理起九十日內結案。一般以快捷解決侵權問題為主,適用于情節明確清楚簡單的侵權類案件。
民事訴訟,可以處理更為疑難複雜的案件,也導致程式時間成本投入較高。算上審查期限、一審、二審審理期限,加上執行可能需要一至兩年。由於專利需要較高的創造性,不同於版權一經發佈便自然產生,商標權、專利權需待行政機關確權授權後才穩固,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甚至需要進行專利權評價後才穩固,因此宣告專利無效程式成為一個潛在的翻盤節點,由於訴訟程式整體週期較長,不確定性因素多,所以訴訟的門檻較高。
(3)結果不同
行政裁決程式結案形式有三種:a)出具《行政裁決書》,對侵權行為作出處理;b)出具《調解協議書》,調解結案;c)撤銷案件,不予處理。除了調解結案外,其他兩種結果實際是行政行為,以對侵權人的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為主,而不會對被侵權人進行民事賠償。
而民事訴訟以當事人為本,訴訟請求可為賠償損失、停止侵權等多種方式,再加上撤訴、和解、調解、申請專利無效等各種策略性技術手段,導致訴訟程式走向更複雜難預測。
(4)執行力度不同
行政機關本身具執法權,行政裁決程式的結果往往由行政機關執行,但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機關的執法許可權並不是刑事偵查權,具有限度,只有當有明確證據證明侵權行為存在,行政機關才會同意受理案件並進入調查階段。而民事訴訟程式執行由法院進行,調查權可能會有所謙抑,但對於民事判決的執行權利公權力受到充分保障。
(5)救濟程式不同
由於行政裁決屬於具體的行政行為,侵權人如不服有行政處罰的裁決,其需提出行政覆議乃至行政訴訟尋求救濟。而權利人不服行政機關決定可以選擇另行向侵權人提出民事訴訟自行救濟。與之對比,民事訴訟中法院是中立方,當事人救濟需要自行上訴。
05、專利行政裁決案件的管轄和受案範圍
專利侵權糾紛的行政裁決案件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請求人僅對被控侵權產品製造者提出處理請求,未對銷售者提出處理請求,且被控侵權產品製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製造地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有管轄權。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侵權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在互聯網、電子商務平臺等網路銷售發生許諾銷售、銷售專利侵權糾紛的,由被請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服務器、電腦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請求人住所地的,請求人發現侵權內容的電腦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06、申請專利行政裁決案件的基本條件
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並滿足以下條件:
(1)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
(2)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3)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4)有證據證明被請求人涉嫌實施了專利侵權行為;
(5)屬於受案管理專利工作部門的受案和管轄範圍;
(6)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訴,並且雙方沒有約定其他糾紛解決方式;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為了避免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與專利侵權糾紛訴訟兩個制度相互衝突,申請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必須滿足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訴,並且雙方沒有約定其他糾紛解決方式這一條件。因此,當事人可以優先選擇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作為專利侵權糾紛訴訟的前置階段。
不足與建議
專利行政裁決也存在自身的缺點:由於行政裁決自身天然的缺陷,是一種“准司法程式”,導致部分案件的裁定決定執行力度不強;其次,由於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是各地的智慧財產權局,會存在審理人員的業務水準層次不齊等問題;再次,也是絕大部分權利人非常重視的侵權賠償,對於行政裁決程式中,並沒有法定的判賠權力。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現行《專利法》僅賦予了針對侵權賠償進行“調解”的權力,而無“裁判”的權力。
在 “雙軌制”專利保護路徑的國情下,在進行專利維權過程中,權利人是選擇行政救濟或司法救濟,還是將兩者進行策略性融合,都應當基於權利人解決爭議的目標而定。權利人可以在律師等專業人士的幫助下充分利用好各個程式的優點,設計維權策略,最大程度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實現維權的目的。
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已不是簡單的法律問題、經濟問題,是與政治、外交以及人們的社會生活日益相關的重要的問題,因此,如何結合大陸以及各地具體實際,加強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是當前面臨的重要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