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資產作為融資租賃物系列之三 | 生物資產

文:上海君倫律師事務所

農業領域融資難、融資貴、融資少對農業的產業化經營構成了很大制約,但發展現代農業,離不開融資租賃在資源配置方面的支撐作用。在此背景下,生物資產作為融資租賃物的創新探索應運而生,為農、林、牧、副、漁業提供了嶄新的融資管道。然而,由於生物資產本身具有生命脆弱性、難以特定化等特徵,以其作為融資租賃物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及理論正當性一直存有爭論。本文將結合法律規定及相關案例對生物資產作為融資租賃物的適格性進行分析。

一、法律法規、政策關於生物資產作為融資租賃物的規定

法律法規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並沒有對融資租賃的標的物範圍作出限制性的規定。即使參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認為融資租賃的租賃物應為固定資產,那麼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三條,固定資產是指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且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的有形資產,生物資產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滿足前述規定。而且《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規定,生物資產指“與農業生產相關的,有生命的動物和植物”;《固定資產等資產基礎分類與代碼》(GB/T 14885—2022)第6.7.3農林牧漁業產品也列舉了部分動物、植物,表明從會計角度生物資產也可以作為固定資產。

政策支持方面,早在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便發佈了《關於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8號】及《關於促進金融租賃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9號】等政策檔,明確宣導生物資產融資租賃,奠定了生物資產作為融資租賃物的合法性基礎。

此外,前段時間流出的《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徵求意見稿)》中也提到“…能夠以特定化方式加以識別的牛、羊、果木等生產性生物資產,以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可以作為售後回租的租賃物。”

二、所有生物資產都可以作為融資租賃物嗎?

(一)生物資產的分類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第三條,生物資產又分為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以及公益性生物資產。消耗性生物資產,是指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將來收穫為農產品的生物資產,包括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欄待售的牲畜等。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為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公益性生物資產,是指以防護、環境保護為主要目的的生物資產,包括防風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養林等。

(二)生物資產作為租賃物的可行性分析

消耗性生物資產通常是一次性消耗品或生命週期短的動植物,其作為勞動對象及勞動目的難以產生收益且難以特定化,不符合租賃物應具有使用價值的特徵,不宜作為租賃物;而公益性生物資產,由於不以獲利為目的且無法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明顯不宜作為融資租賃物。生產性生物資產則應分情況進行討論。若生物資產本身就是勞動對象和目的,如肉雞、肉豬,以及一次性收穫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等,由於不具有租賃物應具有使用價值的特徵,是“消耗性生物資產”,因此不宜作為租賃物。

而奶牛、綿羊、蛋雞等動物以及非一次性收穫的果樹、經濟林等植物,作為勞動工具或手段,其價值可分期轉化到勞動產品中,以收取自然孳息的方式得以實現,是“生產性生物資產”,因此可以作為租賃物。不過相比傳統融資租賃物,生物資產的折舊認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何評估生物資產的現有價值是實踐中需要關注的重點。

(三)生物資產作為租賃物的要點

01特定化標識

需要注意的是,生產生物資產本身難以特定化,且數量龐大,為避免被法院認定為租賃物不能特定化而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係,應對作為融資租賃物的生物資產打上特定標識,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生物資產的品種、數量、存放地等具體資訊。

02對租賃物進行投保

由於與機械設備、船舶等融資租賃物相比,生物資產更容易因自然災害、污染、蟲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影響而遭受毀損、滅失的風險,尤其建議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在租賃期間由承租人對生物資產租賃物進行投保(根據生物資產特性選擇險種),出租人列為第一保險受益人。並可約定,當租賃物毀損、滅失時,承租人因此所獲利益應優先向出租人償付,並應據實際情況置換租賃物(增加擔保)或解除合同。

03生物資產天然孳息的權屬問題

生物資產產生的一般都是天然孳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由於承租人並非用益物權人,因此原則上天然孳息歸出租人所有。但承租人進行融資租賃的目的通常為取得自然孳息,為避免日後紛爭,建議在訂立合同時對生物資產的孳息歸屬作出明確約定。

三、認可生物資產作為租賃物的案例

2019)滬0115民初69436號案件

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發忠公司簽署《售後回租協議》約定,原告向被告發忠公司購買西門塔爾基礎母牛並回租給被告發忠公司使用……通過佔有改定的方式從被告發忠公司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再通過先行佔有的方式向被告發忠公司交付了租賃物,履行了融物義務,且案涉租賃物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2020)京03民初230號案件

院認為:多爾克司公司與豐匯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根據該合同附件附錄及補充協定,雙方明確了租賃物為5,600頭奶牛,此外,多爾克司公司委託評估公司對租賃物進行了資產價值評估,評估值為11,438.62萬元。據此,本院可以認定《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真實存在。

從本文分析可見,目前大陸法律法律及政策對生物資產承做融資租賃持鼓勵支持態度,全國各地越來越多的案例也對此類特殊融資租賃物作出了肯定,充分體現了融資租賃業務的不斷創新,以及通過融資租賃物多樣化實現融資租賃助力各產業領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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