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牛票”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文:上海君倫律師事務所

今年以來,演出市場迅速回暖,觀眾們也是熱情高漲,據統計,今年的第一季度中,演唱會、音樂節售出票量超過110萬張。“五月天”在“鳥巢”演唱會的門票一直是今夏演出市場的搶手貨,開售5秒,6場近30萬張門票全部售罄。然而,官方平臺開票秒沒,黃牛卻票源充足,最高檔位票價1855元的門票,在“黃牛”手中暴漲近10倍。

那麼,何為“黃牛”“黃牛票”,倒賣“黃牛票”違法嗎?與“黃牛票”相關的罪名有哪些?代搶演唱會門票是否構成“黃牛”行為?本文將對以上問題進行分析與解答。

PART 01、何為“黃牛”、“黃牛票”?

() “黃牛”與“黃牛票”的定義

1、“黃牛”俗稱“票販子”,是伴隨社會發展出現的問題,其本質為投機行為,屬於一種遊離於正式的市場規則之外甚至規避法律、以倒賣票證和稀缺資源獲取差價為主的行為。

2、“黃牛票”指的是在非滿足自身需求的情況下,通過正當或不正當手段獲取有價票證、憑證並囤積,再以加價或變相加價的方式出售獲利,本質上是一種倒賣有價票證、憑證的非法行為,不僅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損害了他人的公平購買權。

() “黃牛”出售演出票的法律後果

“黃牛”出售演出票,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屬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依據法定職權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安全、消防管理規定的;

()偽造、變造營業性演出門票或者倒賣偽造、變造的營業性演出門票的。

演出舉辦單位印製、出售超過核准觀眾數量的或者觀眾區域以外的營業性演出門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依據各自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PART 02、“黃牛票”可能涉及的罪名

1、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有的“黃牛”在無法取得有價票證時,會通過偽造、變造等非法途徑獲取,例如某案例中,在萬某開設的明星圖文廣告店內,由呂某某負責排版、設計,由萬某負責聯繫印刷廠,多次偽造各類演唱會、演出、比賽的門票空白範本。其後,葉某某將上述偽造的空白範本帶回南京市利用專業軟體及列印設備,在偽造的空白範本上私自列印各類演唱會、演出、比賽的具體場次、價格資訊,後將偽造的門票賣給他人牟利。最終,被告人呂某某犯偽造有價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被告人萬某犯偽造有價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被告人葉某某犯偽造有價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

2、詐騙罪

部分“黃牛”謊稱通過內部管道或其他原因轉讓票證或採用釣魚網站交易,在收取款項後立即失聯,或借助“閑魚”“轉轉”“微博”“貼吧”等互聯網平臺,謊稱有低價票、內部票,騙取被害人支付定金、票款後隱匿不見。例如某案例中,趙某通過在網路上發佈虛假演唱會票務資訊,兩年內10次騙取多名被害人錢款35萬餘元,最終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4萬元。

3、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或提供侵入、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程式、工具罪

有的“黃牛”為了快速搶票而破壞電腦系統,例如某案例中,“技術型黃牛”陳某利用其編寫的“爬蟲”軟體,説明“客戶”在某網路平臺零秒搶票,累計非法獲利12萬餘元,嚴重擾亂了正常購票秩序,最終因提供侵入、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程式、工具罪,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2萬元。

PART 03、代搶演出票是否屬於“黃牛”行為

1、線上線下排隊購買+合理勞務費——合規

如果代搶方利用線下或線上排隊方式購買演唱會門票,且對方買到票後並未要求用高於票面價的價格來購買門票,只收取合理的勞務費,那麼,可以認定該種交易方式合規。

2、營利為目的+搶票軟體等方式+價格超高——黃牛

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通過搶票軟體或其他方式購買或囤積演唱會門票,然後要求購買方以高於票面幾倍甚至近十倍的價格來加價購買門票的,可構成“黃牛”行為。該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如果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還會觸犯刑法規定的非法經營罪。

PART 04、售票方的法律責任

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於2023年4月26日發出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演出市場管理規範演出市場秩序的通知》中強調,演出舉辦單位、演出票務經營單位面向市場公開銷售的營業性演出門票數量,不得低於核准觀眾數量的70%對在票務經營中發現有炒票問題或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及時約談演出舉辦單位和演出票務經營單位,督促整改。而這一規定也就意味著剩餘的門票可以由主辦方自行處理,實踐中經常存在售票方主動給“黃牛”留票或給售票方他人留票後流向“黃牛”的現象,兩種方式都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1、售票方主動給“黃牛”留票

由於大型演出的成本通常包括演藝人員的酬勞、宣發費用、場地租借費等高昂費用,僅憑正常管道售賣門票所得未必能達到主辦方預期盈利,因此市場上的慣常做法是主辦方會將一部分門票溢價出售給“黃牛”。值得注意的是,這一做法實質上是為“黃牛”的違法行為提供操作空間,因而售票方與“黃牛”形成的一整條產業鏈都是違法的,都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第(三)款的處罰對象。除了罰款、拘留之外,售票方與“黃牛”之間的利益合作,嚴重的甚至可能觸犯刑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款,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2、售票方為他人留票後被轉賣給“黃牛”

售票方除了可能給“黃牛”留票之外,還有可能為合作方、工作室、內部人員等留票,但是這種情況下,售票方主觀上沒有牟利目的,不屬於《治安管理處罰》的處罰物件。然而,如果收到票的一方又向“黃牛”高價售票,則屬於倒賣演出票的行為,是違法的,法律後果由出售票的行為人自行承擔。

3、新規發佈——加強實名制購票與信用監管制度

文化和旅遊部、公安部於2023年9月12日聯合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大型營業性演出活動規範管理促進演出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加強觀眾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大型營業性演出活動(以下簡稱“大型演出活動”)的規範管理,促進演出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具體而言,《通知》對加強票務管理的要求包括:1)大型演出活動實行實名購票和實名入場制度,每場演出每個身份證件只能購買一張門票,購票人與入場人身份資訊保持一致。演出舉辦單位、演出票務銷售平臺應當加強消費者個人資訊保護,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以及個人資訊洩露、篡改、丟失。2)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建立大型演出活動退票機制,設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費標準,保障購票人的正當退票權利。3)進一步提高大型演出活動門票銷售比例,演出舉辦單位面向市場公開銷售的門票數量不得低於核准觀眾數量的85%。對其餘15%的門票,應當在演出前24小時進行個人資訊綁定,做到“實名綁定、實名入場”。4)演出舉辦單位應當明示其授權的票務代理機構,引導消費者從合法管道購買門票。應當履行告知義務,告知消費者購票、入場和退票規則。5)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要督促演出舉辦單位、演出票務銷售平臺將大型演出活動的票務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演出項目的名稱、演出時間、演出場次、門票數量、票務銷售方案、票房收入等資訊)即時傳輸至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進一步加強大型演出活動票務資訊管理。6)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要加強對大型演出活動舉辦方和場地方工作票證的管理,嚴格控制發放範圍,防止工作票證流入市場被非法買賣。

此外,《通知》還強調信用監管的重要性,要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依照《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規定》,對大型演出活動中存在面向公眾銷售門票數量低於核准數量的85%或者為倒賣門票、買賣演出工作票證提供便利等情形的演出舉辦單位元及票務代理機構,依法認定為文化和旅遊市場失信主體。

PART 05、消費者購買“黃牛票”的風險

1、個人資訊洩露

當遇到對實名制要求比較嚴格的文藝演出時,很多“黃牛”會雇傭大批“真人代拍”,以預收消費者定金的方式,在官方的購票平臺上進行搶票。這種購票方式會需要消費者提供自己的姓名、手機號碼、身份證號碼等個人資訊給“黃牛”。這些身份資訊可能會在“黃牛”之間進行流轉,部分惡意代拍可能以獲取個人資訊為目的,並將獲取的個人資訊非法提供、出售給協力廠商或非法利用個人資訊等,具有極高的個人資訊洩露風險。

2、錢票兩空

消費者購買“黃牛票”,尤其是線上上購買“黃牛票”,最直觀的風險就是可能出現以溢價的價格購買到假票、錯票,或是支付票價或定金之後遲遲收不到票的情況,最後發現自己錢票兩空,而想要追回損失往往難度較大。

很多粉絲觀眾在購買文藝演出票時抱有急切渴望的心理,在購票時可能會有衝動、不理智的行為,而“黃牛”等不法分子利用這一點,視其為可乘之機。因此,在購買不到票的情況,也切忌寄希望於“黃牛”。尤其是“閑魚”、“淘寶”、“微博”等線上二手票交易平臺為“黃牛”利益鏈提供了溫床,粉絲觀眾群體需要切實提高對於演出市場違法犯罪行為的敏感程度與警惕性,遠離不法交易,防止“錢票兩空”。

六、律師提示

對於普通消費者而言,為了避免成為“黃牛票”的受害者,應當對以下幾點加以注意:

  1. 選擇正規管道購票:儘量選擇官方管道購票,遠離“黃牛”交易鏈,從根源上避免遭遇詐騙、買到假票錯票等;
  2. 消費時提高警惕意識:不要輕易相信低於市場價的演出票,對於“黃牛”的欺詐手段應當有所瞭解,在遭遇欺詐時提高警惕,防患於未然;
  3. 錢票兩空時冷靜處理:若不幸遭遇“黃牛”出售假票、錯票、不出票、收取“代搶費”後不搶票或是未搶到票卻不退回等情形,應當:保留證據,冷靜維權,避免無效爭執“打草驚蛇”;及時報警,向公安機關尋求幫助;可根據《民法典》第577條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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