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的律師實務思考

文:上海君倫律師事務所

近年來,經濟糾紛案件逐年增多。與此同時,社會經濟犯罪案件頻發,如緬北電信詐騙、某大地產實控人許某被刑事立案偵查等眾多社會熱點事件,為社會信用體系、營商環境帶來諸多負面影響,凸顯當下社會信用體系亟待規範。司法實務中,律師代理刑民交叉案件呈逐年遞增的態勢。其中,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後,公安機關就涉嫌經濟犯罪立案偵查的情形較為常見,本文僅對上述情形律師實務需把握的重點,結合本所代理此類案件經驗作簡要思考。

一、君倫律師實務“趙某訴陳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趙某[1]偶然機會結識在時代廣場經營手機生意的陳某,雙方一見如故以閨蜜相稱。在陳某的極力推薦下,雙方達成手機買賣合同,約定:趙某從陳某處購買蘋果、華為等高檔手機,陳某直接幫助趙某轉賣並向趙某支付相應利潤。在雙方合作的過程中,趙某得知陳某同時還有兩名上線張某和李某,兩人將手機轉手給陳某,陳某再將這批手機轉給趙某,各自賺取差價。手機生意正常交易一年有餘,因張某、李某突然不知所蹤,趙某支付給陳某的高額手機預付款無法追回,遂將陳某起訴至法院。一審法院以張某、李某涉嫌經濟犯罪已被公安機關立案為由,裁定駁回趙某起訴。趙某對一審裁定不服,委託本所律師代理二審上訴事宜。

[1] 為保護個人隱私,本文當事人均已採用化名處理。

接到當事人委託後,分所迅速組織律師團隊梳理在案證據材料,研判庭審筆錄、裁判文書,檢索相關法律及類案,分析得出本案適用法律錯誤,二審具有代理空間,理由如下:

首先

依據《九民紀要》關於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式處理第128條,本案受害人趙某對涉嫌刑事犯罪的張某、李某之外的行為人陳某提起民事訴訟,當屬刑民案件屬於不同事實的第五種情形,本案應採用刑民並行的處理原則,一審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應以糾正。

其次

依據《最高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本案刑民案件主體不同[2],受訴法院審查案涉證據過程中未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相關證據,公安機關也並未就刑事案件立案說明理由並附相關材料函告民事案件受訴法院,一審法院也並未得出民事案件當事人陳某涉嫌經濟犯罪結論。法院僅以案外人張某、李某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為由,得出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屬於同一法律關係結論,適用法律錯誤。

以上,代理團隊確定二審代理思路後,以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提起上訴,獲二審法院改判支持。

[2] 劉貴祥《關於審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幾個問題》,原載于《判解研究》2022年第2期。

二、最高法經典案例[3]–“張某、王某訴A公司股權轉讓糾紛”

案情簡介

張某、王某夫妻二人經營一家高新技術企業B公司,二人與A公司簽訂股權轉讓框架協定,約定將二人持有的B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A公司,A公司支付4000萬元股權轉讓對價。協議達成後,張某、王某按約配合A公司完成股權轉讓登記,A公司支付1000萬元後拒不履行剩餘款項支付義務。張某、王某與A公司多次交涉無果,遂將A公司訴至某法院,訴訟過程中A公司就案涉合同向某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受理並立案偵查。本案一審、二審法院均以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為由,裁定駁回張某、王某起訴。夫妻二人對於原審裁定不服,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3] (2020)最高法民再247號。

再審法院裁判要旨

公安機關就涉嫌刑事犯罪立案偵查並不是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民事案件原告起訴的充分條件

再審裁判文書說理部分

經本院審查,A公司就案涉合同向某市公安局派出所報案後,公安機關雖然已經立案偵查,但是並沒有就所立刑事案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受訴法院也沒有在審查中發現本案涉嫌經濟犯罪證據而得出本案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結論。本案並不具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法定條件。原審僅以公安機關已經立案為由,認定本案與刑事案件屬於同一法律關係,裁定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駁回原告起訴,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三、君倫律師說法法院適用裁定駁回起訴的標準

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既涉及刑事法律關係,又涉及民事法律關係的案件。關於此類案件,法院在司法實務中常以民事案件涉嫌犯罪或民事案件已經刑事立案為由裁定駁回。律師在代理此類案件時,應結合具體案情,具體判斷刑民案件是否屬於同一事實,重點關注法院是否正確適用裁定駁回標準。

01、《最高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十二條規定了法院適用駁回起訴的標準: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說明理由並附有關材料函告法院、法院根據相關材料判斷是否同一法律關係、法院得出當事人涉嫌經濟犯罪結論。

02、本文第二部分最高院經典案例的裁判要旨表明,司法解釋十一條十二條之間並非相互獨立的關係。法院在適用十一條時,不能簡單機械的僅以公安機關立案作為適用裁定駁回的標準。筆者認為法條十二條的規定,限制了法官適用十一條的自由裁量權,更加明確了此類案件法院適用法條的條件為:1.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說明理由並附有關材料函告法院(或附當事人報案材料);3.法院根據相關材料判斷是否同一法律關係;4.法院得出當事人涉嫌經濟犯罪結論。

03、筆者認為,對於刑民交叉案件的另一種情形“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經濟類案件,公安機關未立案偵查的”,法院在適用法條十一條時,亦應當參照十二條列明的審查標準,審查案涉相關材料以判斷刑民案件是否同一法律關係並得出當事人是否涉嫌經濟犯罪結論,以確保法院正確適用法律,維護司法公正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案件得到公正處理。

刑民交叉案件對律師的專業素質和實務經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處理此類刑民交叉案件時律師需要具備扎實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實務經驗,需要全面瞭解案件情況,靈活運用法律規定,制定合理的訴訟策略,以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條連結

《最高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並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並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九民紀要)關於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式處理

第128條 同一當事人因不同事實分別發生民商事糾紛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應當分別審理,主要有下列情形:(1)主合同的債務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2)行為人以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合同相對人請求該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承擔民事責任的;(3)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受害人請求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民事責任的;(4)侵權行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賠償權利人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5)受害人請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人之外的其他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

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為由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對此,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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