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注册资本五年内应当实缴?丨新公司法系列文章①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公司法》”),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对注册资本实缴、员工代表入董事会、股东失权、董监高职责、公司治理规则等若干重要内容进行了修订。该等修订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均将产生重要的影响,本所律师将通过系列文章对新《公司法》核心修改内容进行深入评析和解读,本文聚焦于新《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重要修订内容。

01

注册资本调整为“五年实缴”

2013年《公司法》将注册资本调整为认缴制,为投资者解决了市场准入门槛过高、创业资金成本等问题,为市场注入了活力。但经过十年的实践,也显现出了诸多问题,如盲目认缴、股东滥用认缴制度损害债权人利益等。

鉴于此,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修改注册资本认缴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修订内容来看,毫无疑问的是,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生效之日后,新设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严格按照新《公司法》规定来约定实缴出资期限并在公司设立之日起5年内全额实缴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也将按新《公司法》办理登记注册;在此之前,公司登记机关将按现行《公司法》办理登记注册。

那么对于公司成立后认购公司新股或受让老股的股东,上述规定是否同样适用?对于公司成立后新老股东认缴的新增公司注册资本,根据新《公司法》第228条关于“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也需要适用新《公司法》第47条规定在新增股本登记之日起5年内缴足;而对于受让老股的新股东而言,其需按老股登记的实缴期限履行实缴义务。

02

存量公司该何去何从?

对于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经登记设立的存量公司,其出资期限如果超过五年的,该如何适用“五年实缴”制度?新《公司法》设置了“过渡”规则,即:一、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公司可以自行修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期限等内容,以符合新法规定;二、出资期限、出资额存在明显异常的存量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将依法要求及时调整;三、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新《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具体调整方式将由国务院出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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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上述规定与国家市监总局《完善认缴登记制度,营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一文的态度可以看出,在调整存量公司出资期限和出资额时,除了“明显违反真实性原则、有悖于客观常识的极少数公司”外公司登记机关不会采用一刀切的调整方式,会充分听取当事人说明情况,综合研判。

03

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期限强制公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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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新《公司法》第四十条也新增了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等信息的强制公示义务,有限责任公司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前述事项,为相关债权人追索债务提供了便利。

若违反上述强制公示义务,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不仅有权要求公司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5万的罚款;情节严重时,可以对公司处5万-20万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10万罚款

04

新《公司法》下违反出资义务的相关责任

首先,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若公司股东未按期实缴出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股东改正,并可出5万-20万罚款情节严重时,可处未出资金额5%-15%的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10万罚款

其次,新《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了新设公司创始股东对彼此出资不足部分应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如果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和出资期限履行实缴出资义务或约定以非货币形式出资时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则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与其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新《公司法》实施后,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转让其未实缴出资且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权时,出资义务转由新股东作为受让人承担;但若新股东未按期足额实缴出资的,老股东作为转让人需要对此承担补充责任,即需在新股东无力实缴出资时承担出资义务。若老股东转让的股权本身就已经届满出资期限但未足额实缴或实缴出资存在瑕疵的,除非受让人对此不知情且不应当知情,否则需与老股东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除修改注册资本制度外,新《公司法》还新增了股东经催告无法实缴出资时的失权制度公司董事对股东出资、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的相关监督责任,以及股东虚假出资的行政责任等重要内容,因此,本所律师建议各企业应及时修改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间协议以及公司议事规则等文件。

君伦将在后续新《公司法》系列文章中针对《公司法》核心修订内容予以具体评析,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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