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許峻瑋律師
本次性平三法修法,增訂許多企業應負擔之義務或責任,新法將於2024年3月8日施行,公司企業不能對此一無所知,故為讓讀者有一個概括認識,以下整理修法重點,並提醒公司企業應注意的修法重點。
一、性平三法修法重點
本次的修法重點大致上著重於明確劃分三法各自適用範圍、強化申訴管道及調查處 理機制、增強被害人的保護措施及輔助機制、加強防治義務、加嚴行為人的處置措 施。以下表格做簡單說明。因所涉條文繁多,條文內容即不一一列出,請讀者自行查詢。
1.性別平等工作法
修法重點 | 條文 | 說明 |
明確規範職場性騷擾管轄範圍 | 第1條
第12條第3項、第7項 |
以往工作時間外遭遇職場性騷擾,容易產生適用本法或性騷法的模糊空間,本次修法確立。 |
增訂權勢性騷擾、最高負責人定義 | 第12條第2項、第8項 | 本次修法增加「權勢性騷擾」以及「最高負責人」之定義。 |
加重雇主建立防治措施的義務 | 第13條 | 強化雇主防治意識及責任。 |
明定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者,雇主於調查期間得採取之暫時性作為 | 第13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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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權勢性騷擾」,本法新訂企業雇主可於調查期間暫時停止或調整行為人職務,如經調查性騷擾行為屬實且情節重大,雇主可依本法不經預告予以解雇,給予雇主勞動基準法第12條以外的解雇事由。 |
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 | 第32條之1
第32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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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申訴原則上要向雇主提起,本次增訂兩情況受僱人或求職者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性騷擾申訴:(1)性騷擾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或(2)向雇主申訴後對處理不服。
本次修法增訂,於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或不服雇主所為之調查或懲戒結果之情形,申訴人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
增訂利用權勢或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之懲罰性賠償金及罰鍰相關規定,及適用性騷法第25條加重刑罰規定 | 第27條第5、6項
第38條之2第1項 第38條之4 |
本次增訂請求損害額1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如性騷擾行為人為僱用人或企業最高負責人,更加重為3至5倍懲罰性賠償金及新台幣10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此外,針對利用權勢或機會犯「趁機觸摸罪」者,適用性騷法第25條加重刑罰至二分之一。 |
2.性別平等教育法
修法重點 | 條文 | 概括說明 |
明確定義「校園性別事件」包含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並增訂納入「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 | 第3條第3款 | 考量教職員與學生間可能具有權力不對等情形,與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自應遵守專業倫理。 |
擴大適用學校類型 | 第2條第2項
第3條第2款第1目 第5條第2項 第8條第3項 |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查各級學校及矯正學校納入本法適用。 |
周延學校輔導機制 | 第25條
第26條 第40條 |
強化主管機關對學校提供諮詢輔導與適法監督及加強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教育宣導及提供學生保護與協助措施。 |
行為人處置措施及事件調查程序更為嚴謹 | 第31條
第32條 第33條 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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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進學校與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機制,避免權勢不對等關係影響。 |
並為防治權勢性騷擾,若行為人為校長或教職員,調查小組須全部外聘 | 第33條第2項
第35條 |
為杜絕權勢性校園性別事件,健全調查機制,以周全對學生之保護。 |
新增行為人懲罰性賠償金 | 第42條 | 為保護學生權益,加嚴行為人處置措施。 |
3.性騷擾防治法
修法重點 | 條文 | 概括說明 |
增訂權勢性騷擾定義 | 第2條 | 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
明定場所主人之防治義務 | 第7條
第28條 |
要求機構或僱用人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採取預防措施。增訂場所主人具體應採取之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違反者可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
增訂被害人保護專章 | 第三章
第10條至第13條 |
明訂任何人知悉或持有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者,應嚴加保密,違反者最高可處6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在相關機關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轉介相關被害人保護服務。 |
增訂權勢性騷擾懲罰性賠償金 | 第12條 | 屬權勢性騷擾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
健全各機關性騷擾防治組織 | 第15條 | 健全各機關性騷擾防治組織,明定各諮詢會、審議會及個案調查小組之女性代表比例。 |
增訂行為人與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配合義務及違反之罰則 | 第17條
第30條 |
進行調查時,行為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拒絕提供資料者,得按次處罰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明定權勢性騷擾最高科處罰鍰60萬元,刑事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25條
第27條 |
增訂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者,在行政責任上最高可處60萬元以下罰鍰。在刑事責任上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二、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的大幅度修正,建議企業應對以下四大修法重點主動進行了解:
1.擴大性別平等工作法適用範圍
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仍遭受事業單位之同一行為人性騷擾、不同事業單位但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行為人性騷擾、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性騷擾,亦適用性平法規定處理。(第12條第3項)
2.加重雇主建立防治措施的義務
(1) 10-29人公司之性騷擾申訴管道設置義務。(第13條第1項第1款)
(2)不論是否有申訴人雇主知悉後都要進行處理。(第13條第2項)
(3)雇主接獲申訴時應同步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第13條第4項)
(4)權勢性騷擾調查過程中,雇主得採取之暫時性作為。(第13條之1)
3.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管道
本次修法增訂,於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或不服雇主所為之調查或懲戒結果之情形,申訴人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第32條之1第1項)
4.增訂懲罰性賠償金與修訂關罰鍰規定
(1)懲罰性賠償金:
法條 | 事由 | 酌定範圍 |
第27條第5項 | 加害人為利用權勢者,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懲罰性賠償金 | 損害額一倍至三倍 |
第27條第6項 | 加害人為最高負責人,法院得酌定懲罰性賠償金 | 損害額三倍至五倍 |
(2)罰鍰:
法條 | 事由 | 罰鍰(新臺幣) |
第38條之1第2項 | 雇主未盡防治義務或未於期限內採取必要處置 | 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
第38條之1第3項 | 30人以上公司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 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
第38條之1第4項 | 10-29人公司未訂定申訴管道且限期未改善 |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
第38條之1第5項 | 申訴最高負責人期間,拒絕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 |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
第38條之2第1項 | 最高負責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 | 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
第38條之2第2項 | 被申訴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調查 |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
三、小結
本次修法針對三法的內部防治義務及調查機制等相關規範,均做出了大幅度的修 正,建議企業應立即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防治制度及處理機制,避免遭主管機關認定不符規定而裁罰。本事務所有針對企業就本次性平三法修法提供企業或機關的健檢法律服務,歡迎前來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