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對金融機構授信影響的事前、事中應對|新公司法系列文章⑨

2023年的《公司法》改革,針對公司治理、代表人許可權、透明度提升及債權人權益加强做出了全面調整,這對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授信流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對此,基於新《公司法》對金融機構授信的影響,金融機構除了之前對授信的常規盡調、審查外,本所分上下兩篇簡析法律變化對金融機構授信操作的全方位影響並給出特別應對建議,其中上篇即從授信事前、事中兩階段的法律風險展開。
一、授信前——全面調查瞭解
(一)應開展盡職調查,調查資產負債情况(含潜在的負債)、對外擔保、訴訟和仲裁情况、巨額資金的來源,以及章程、集團內“幾塊牌子、一套人馬”的情况、實際控制人、董監高情况等、公司治理架構。
(二)應審查企業是否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對註冊資本進行實繳,審查股權轉讓的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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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信中——全面慎思、把控風險
(一)應審查企業註冊資本是否實繳,如已經全部實繳了出資,則應進一步核查是否有虛假出資、出資瑕疵、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等的行為。
(二)如企業未全部實繳出資,但是其他條件滿足授信,建議將限期完成出資作為加速授信金額到期的條件之一。
(三)要注意結合企業章程,對於與授信相關的決議檔案的真實性等進行有效核實,必要時最好對召開流程的合規性也進行審視。
(四)應做好真人、真章、真實簽署的識別,並且完善授信、擔保條款的約定,特別是管轄權、送達、擔保條款以及決議檔案。
在上述內容中,新公司法對真人、真章、真實簽署的識別的規定尤為重要,闡述如下:
1.、
人、章的真實性審查
首先,授信檔案簽署中常見的瑕疵包括:
非本人簽署:
如員工執行面簽要求不到位,導致發生簽字非本人簽署、簽章系偽造等情形;
超越許可權簽署:
如員工執行審查不到位,導致簽署人員發生超越許可權簽署授信檔案等情形;
關防系偽造:
如員工執行審查不到位,導致發生授信檔案所蓋貸款企業關防系偽造等情形;
章蓋錯或無騎縫章:
如員工執行審查不到位,導致發生授信檔案蓋錯章等情形,例如要求蓋公章,實際蓋了業務章、財務章,或沒有騎縫章。
其次,如果簽署人的許可權或章的真實性出現了瑕疵,又該如何認定契约的效力呢? 原則上是“認人不認章”,也就是說有許可權的法定代表人及有許可權的公司工作人員即使蓋了假章,契约仍然有效; 反之,即使蓋真章,如果蓋章人是越權簽署,那麼合同無效。
再次,實務中經常出現只有簽字或只有蓋章的情形,可以分兩步判斷契约的效力,第一步:看契约有無必須蓋章的約定,有約定的,未蓋章的契约不生效; 第二步:若無約定必須蓋章,有許可權的簽署人簽字,契约生效; 無許可權的簽署人簽字,契约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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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越權”審查
有許可權的法定代表人
一般而言,若金融機構根據法律規定已對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盡到合理審查義務,有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是“真人”,契约生效。 如果公司通過章程等管道進行了特殊約定,而金融機構對此不知情,也不應知道公司有該等“約定限制”的,契约仍然生效。
有許可權的公司工作人員
工作人員簽署契约的,應同時符合如下條件:
1
契约事項不是應由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或高管等決議/决定的事項;
2
契约事項不是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實施的事項;
3
契约事項屬於該員工通常情况下的職權範圍。
本篇分析了新《公司法》影響下,金融機構在授信前及授信中就風險防範可以相應採取的措施,下篇將進一步從授信後和逃廢債催收的角度提供意見,為金融機構安全開展業務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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