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共分六章,三十三條,針對和公司註冊資本息息相關的內容,君倫律師第一時間進行點評,主要如下:
一、對2024年7月1日之後新設立公司的出資期限要求
二、對2024年7月1日之前已設立存量公司的出資期限要求
01
若公司的出資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剩餘出資期限不足5年的,不需要調整。
02
若公司的出資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剩餘出資期限超過5年的,適用3年過渡期(即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有限公司應當在過渡期限內將剩餘出資期限調整至5年內; 股份公司應當在過渡期限內繳足認購股份的股款。
03
《辦法》也充分考慮了經營主體類型、行業領域等複雜情形。 其中第十三條規定,2024年7月1日前登記設立的公司,若存在承擔國家重大戰畧任務、關係國計民生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情形的,經國務院相關首長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提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可以同意不適用5年認繳期限規定。
《辦法》充分體現了穩妥審慎推進,確保新公司法平穩過渡的基本思想。 為避免新設公司和存量公司適用註冊資本法律制度的不一致,强化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同時减少對絕大多數正常經營的存量公司的影響。
三、出資約定明顯异常的情形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對2024年7月1日前設立、出資期限超過三十年或者出資額超過十億元的公司或有悖所在行業特點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构進行研判,認定公司出資期限、出資額確實存在明顯异常的,經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後,確屬出資期限、出資額明顯异常的,應當要求公司依法及時調整。
上述規定並非“一刀切”地強制性調整,體現了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不僅有利於科學有序引導公司誠信履行出資義務,也會有效减少對經營主體的短期集中衝擊,更好提振發展信心,穩定社會心理預期。
四、無法調整出資期限的情形
《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2024年7月1日前登記設立的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列入經營异常名錄導致無法按公司法要求在2027年6月30日前調整出資期限的,由公司登記機關納入另册管理。”根據《辦法》第二十八條,納入另册管理的公司還需要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另册專區進行公示。 這體現了登記機關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監管,方便基層登記一線行政執法,彌補監管漏洞。
綜上所述,《公司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為規範公司登記管理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提供了詳細的指導和法律保障,體現了新時代公司登記管理的立法理念和實踐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