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對金融機構授信影響的事後及催收應對|新公司法系列文章⑩

2023年的《公司法》改革,針對公司治理、代表人許可權、透明度提升及債權人權益加强做出了全面調整,這對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授信流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對此,基於新《公司法》對金融機構授信的影響,金融機構除了之前對授信的常規盡調、審查外,本所分上下兩篇簡析法律變化對金融機構授信操作的全方位影響並給出特別應對建議,上篇已論述授信事前、事中兩階段的法律風險及應對措施,下篇即針對事後及催收應對進行進一步解讀。
一、授信後——持續關注和證據固定
授信後,金融機構應做好貸後管理。
(一)如企業未按期完成實繳,則按照授信檔案約定加速授信款項到期。
(二)如企業已經全部實繳出資,則持續關注其是否有減資、抽逃出資行為以及核查其實繳出資的用途。
(三)做好貸後管理,尤其是相關資產、人員以及訴訟或者仲裁情况; 證據固定; 對賬、通知發出等。
就證據的固定,金融機構可以:
01
及時簽訂合同、補充協議,對契约條款進行嚴謹約定,並務必保留紙質原件;
02
保留催收通知的紙質原件及寄送通知的物流資訊,明確收件人的許可權並確認通知已簽收;
03
網頁作為證據的,應對網頁內容進行事先截圖並獲取可信時間戳記;
04
照片及錄音錄影作為證據的,應保留原始拍攝設備與記錄,並通過軟件等管道補强,錄音錄影還應保證完整性,避免截取片段;
05
微信記錄作為證據的,應保留原始聊天記錄的手機,將重要記錄需截圖、匯出,並獲取可信時間戳記;
06
相關人員有出入境記錄的,應調取並保留相關記錄原件。
必要時,對前述證據可以採取公證的管道確保真實性,也更有可能得到法院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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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逃廢債的催收
即使完善了授信三階段的風險防範措施,仍然無法百分百避免逃廢債的發生,此時巧用人格否認制度,優化催收策略尤其重要。
(一)人格否認的情形
1
人格混同
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紀要》,認定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斷標準是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最主要的表現是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分。 具體表現為:
1
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的;
2
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的;
3
公司帳簿與股東帳簿不分,致使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分的;
4
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的;
5
公司的財產記載於股東名下,由股東佔有、使用的;
6
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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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過度支配與控制
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紀要》,過度支配與控制是指公司控制股東對公司過度支配與控制,操縱公司的決策過程,使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 淪為控制股東的工具或軀殼,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應當否認公司人格,由濫用控制權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具體表現為:
1
母子公司之間或者子公司之間進行利益輸送的;
2
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間進行交易,收益歸一方,損失卻由另一方承擔的;
3
先從原公司抽走資金,然後再成立經營目的相同或者類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債務的;
4
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場所、設備、人員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經營目的另設公司,逃避原公司債務的;
5
過度支配與控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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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資本顯著不足
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紀要》,資本顯著不足是指公司設立後在經營過程中,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 股東利用較少資本從事力所不及的經營,表明其沒有從事公司經營的誠意,實質是惡意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把投資風險轉嫁給債權人。 資本顯著不足和以小博大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1
“資本顯著不足”的認定出現在公司經營過程中,而非公司設立過程中;
2
“資本”不應教條理解為“註冊資本”,而是應理解為“實際投資額”;
3
“顯著不足”暫時無法通過量化標準去實現,需要法院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但並非資本一旦不足就構成“顯著”;
4
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明顯”不匹配時,應達到了一定的時間段,而非一時的“明顯”不匹配;
5
公司存在惡意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把投資風險轉嫁給債權人的行為。
(二)縱向人格否認——將股東納入債務清償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又,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届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通過將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常態化,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公司或債權人可要求出資期限尚未截至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突破了破產程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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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橫向人格否認——將關聯公司納入債務清償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原有縱向人格否認制度的基礎上補充了橫向人格否認制度,完善了人格混同的認定。 同時,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擴大了關聯人範圍及交易方式,從而使關聯交易的規定更嚴格。
對於金融機構而言,在面對借款人、擔保人的關聯交易時,應做到以下幾點:
1
在必要時審查是否有發生關聯交易的必要;
2
根據法定程式,審查利用關聯公司與公司進行交易是否向董事會或者股東會進行報告,及是否業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通過;
3
確保公允性,即審查利用關聯公司與公司進行交易是否嚴重侵害公司、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我國公司法自1993年12月29日公佈以來,已歷經五次修訂或修正。 第六次修訂於2023年12月29日正式審議通過,並將於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新公司法共十五章、二百六十六條,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中16個條文,新增和修改了228個條文(修改比例85%),其中實質性修改112個條文(修改比例42%)。 金融機構業務與法律環境是密不可分的,新《公司法》的出臺勢必會對各銀行及廣大金融機構業務產生深遠的影響,希望通過本文能與各位銀行及金融業同仁分享實用的應對策略和建議,更好地推動授信業務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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