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上線! 《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劃重點

新法上線! 《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劃重點

隨著我國數字經濟高速發展,資訊技術創新反覆運算,仿冒混淆、虛假宣傳、商業詆毀等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為利用互聯網科技改頭換面、花樣翻新; 反向刷單、非法數據獲取等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隱蔽性更强,妨礙經濟運行效率提升,制約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嚴重妨害公平競爭秩序進而損害了其他經營者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對此,亟待强化公平競爭治理,不斷完善高效的互聯網+平臺經濟監管機制。 正是在此背景下,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經過深入調研論證,充分徵求意見,多次修改完善的基礎上,於2024年5月6日製定發佈了《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下文簡稱《規定》),這是數字經濟發展至今,監管部門出臺的第一部系統性針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規制的法規,為解决長期以來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治理難題提供了法律依據。

《規定》共由五章、四十三條組成,分為總則、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五個部分。 以下,本所律師對各章的要點依次進行梳理和簡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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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1

明確總體要求

2

明確網絡競爭原則

3

明確監管主體責任

4

明確平臺經營者義務

5

鼓勵個人監督和行業自律

點評

《規定》在總則部分明確了規制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總體要求。 一方面,《規定》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其他市場經濟法律所體現的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鼓勵創新,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根本價值取向保持一致; 同時,基於互聯網商業模式和傳統經營模式的差异,《規定》著眼於互聯網新型經營行為,體現了維護平臺經濟和數字經濟穩定、有序、健康發展的目標。

同時,《規定》明確指明了監管主體的責任、構建了由平臺經營者、政府監管部門、個人監督以及行業自律組織等多主體協同監管的體系,體現了監管的全面性和多元性,為數字經濟的創新和發展提供了堅實保障。

 

第二章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

1

明確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

2

明確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依據

3

明確各類經營主體的責任

 

點評

《規定》根據互聯網競爭行為複雜多變的特點,在設定兜底條款的基礎上進一步梳理了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對各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形式、內涵和認定條件加以細分,特別是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網絡不正當行為,包括反向刷單、惡意攔截或者遮罩、非法數據獲取、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等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都被納入其中。 具體來說:

1

01

在混淆行為的認定上,將網絡代稱、網路符號、網絡簡稱等網絡經營活動標識納入混淆的客體範疇,並將註冊功能變數名稱,擅自使用他人網絡經營活動中已經使用的標識、設計,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以及設定為蒐索關鍵字等網絡經營活動中的特定行為也列為混淆行為。 對於幫助其他經營者實施混淆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情况,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2

02

(2)在虛假宣傳的認定上,《規定》不僅強調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在互聯網經營行業中的適用,基於廣泛存在的虛假宣傳和流量造假問題,《規定》也進一步新增了對商品銷售狀況、交易資訊、經營數據、用戶評價等商家數據進行偽造、捏造、誤導性展示等虛假宣傳的規制,以更好地規範平臺經濟下的交易行為。

3

03

在賄賂行為的認定上,《規定》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基本保持一致,特別強調了賄賂所獲得的競爭優勢主要是對於流量、排名、跟帖服務等網絡經營方面的競爭優勢,並將虛擬財產納入財物的範疇,符合網絡經營活動中常見的虛擬交易的特點。

4

04

在損害商品信譽、商業聲譽等商業詆毀行為的認定上,《規定》將“可能”損害商品信譽、商業聲譽的行為也納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範疇而不要求必然造成實質性損害,有助於儘早發現和規制商業詆毀行為,保護市場交易公平。 同時,從行為主體方面,《規定》一方面明確了“組織、利用或訓示”他人進行商業詆毀的組織者責任,有助於更全面地懲戒不正當行為的所有參與者; 另一方面也強調了網路服務運營者和平臺提供者對於平臺內資訊的監管和審查責任,禁止平臺與經營者惡意串通,損害其他競爭者的商業信譽。

5

05

在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中,《規定》對《反不正當競爭法》原有的三類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了具體闡述,特別是對第一類的“流量劫持”行為進行了列舉,明確了不正當競爭所指的通過互聯網、大數據、算灋等科技手段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管道,實施流量劫持、干擾、惡意不相容等具體行為。 同時,《規定》還新增了六類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這些行為更依賴於新興的互聯網科技,主要包括:

1

反向刷單;

2

惡意攔截、遮罩資訊;

3

限制交易,影響經營者自主選擇;

4

非法獲取、使用數據;

5

差別待遇與歧視;

6

違背用戶意願裝載軟件,以及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從中可以看出,《規定》在設定兜底性條款的基礎上盡可能地列舉了各項網絡不正當競爭的情形,以試圖解决法律實務中具體情形難以認定的問題。

值得關注的是,《規定》中對於備受爭議的網路服務資訊權屬問題作出了規定。 原有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將侵犯其他經營者數據權屬的情形規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實務操作中,監管部門只能參照兜底條款所指的“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進行認定和查處。 現在《規定》將該類行為明確列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儘管在實務中如何認定數據侵權仍然是十分複雜的問題,《規定》中也尚未對非法獲取、使用數據之行為給出更加具體可行的衡量標準,但對於應對日益嚴重的資訊安全與資訊權屬問題仍然起到了一定的指導性作用。

6

除此之外,《規定》在明確了互聯網經營者的責任的基礎上,區分了一般經營者與平臺經營者的差异,並對平臺經營者加以更嚴格的責任要求,包括禁止平臺經營者利用科技手段和資訊優勢、服務協定或交易規則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全面覆蓋各類經營主體。

《規定》對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標準也予以明確:

1

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是否無法正常使用;

2

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是否無法正常下載、安裝、更新或者卸載;

3

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成本是否不合理新增;

4

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用戶或者訪問量是否不合理减少;

5

用戶合法利益是否遭受損失,或者用戶體驗和滿意度是否下降;

6

行為頻次、持續時間;

7

行為影響的地域範圍、時間範圍等;

8

是否利用其他經營者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牟取不正當利益。

認定標準的明確有助於在爭議解决中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體現了《規定》所具有的實踐性和可操作性。 當然,在具體情況在認定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時,還需結合以下三點例外情形綜合考慮:

1

根據交易相對人實際需求且符合正當的交易習慣和行業慣例,實行不同交易條件;

2

針對新用戶在合理期限內開展的優惠活動;

3

基於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規則實施的隨機性交易。

第三章監督檢查

1

明確網絡不正當競爭案件的管轄

2

明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權責

3

專家觀察員協助調查制度

點評

《規定》列明了政府監管的各方面細則,強調了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覈心力量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其管轄原則參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即網絡交易經營者的行為由其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同時,對於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舉報較為集中,或者引發嚴重後果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案件,《規定》明確可以由實際經營地、違法結果發生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對於新型、疑難案件,設定了專家觀察員協助調查制度,通過其自身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來彌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互聯網科技領域的不足,更好地應對新型網路行銷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助於促進創新、提高效率,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法律責任

1

對違反《規定》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處罰

2

對平臺經營者違反《規定》構成侵權行為的,依照《電子商務法》相關規定處罰

3

對經營者利用網絡排除、限制競爭,構成壟斷行為的,依照《反壟斷法》處理

4

對經營者的違法所得,依照《行政處罰法》予以沒收。

點評

除了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之法律責任的規定,《規定》同樣涵蓋了對經營者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法律責任,並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電子商務法》《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對於經營者的違法所得,進一步依照《行政處罰法》,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通過適用其他法律檔來規定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一方面是基於互聯網營業活動的跨行業性和複雜性的必然要求,只有靈活適用不同領域的法律法規才能有針對性地規制網絡不正當行為; 另一方面,這些法律法規在促進交易效率、維護交易公平、保護消費者權利的價值取向上存在共性,援引其他法律法規來明確具體的法律責任,有助於構建多主體協同監管體系,銜接各項法律法規,完善了規範平臺經濟競爭行為的制度規則,全面規制網絡不正當競爭。

 

第五章附則

點評

注意《規定》自2024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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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作為我國首部專門針對互聯網生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檔,《規定》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對互聯網領域不斷演變的不正當競爭問題進行了全面而系統的規範,展現了數據、算灋與反不正當競爭及反壟斷議題在互聯網領域的深層次交織與緊密融合。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情況的檢查報告,互聯網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屢禁不止,而且呈現增長趨勢。 例如,虛假宣傳、商業詆毀、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傳統問題在網路環境下不斷演變出新的形式,同時,廣告遮罩、流量劫持、數據殺熟、網絡連結、騙取點擊、捆綁軟件、惡意侵犯等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層出不窮,且具有高度的隱蔽性和複雜性。 《規定》的及時推出,正是對這些法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的有效回應和補充。 同時,2022年底發佈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已經包含了多項針對互聯網不正當競爭的新規定。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最新公佈的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畫,預期《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版將在不久的將來正式頒佈,届時將與《規定》相互補充,共同提升互聯網領域的競爭法治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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