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全生命週期財稅法管理(下):稅務爭議的解决機制與要點把控

引言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融合,稅收規定及征管措施與時俱進,同時社會法治理念和納稅人權利意識不斷增強,稅企間存在不同理解或爭議的現象屢見不鮮。 稅務爭議越發複雜而多元化,能否成功處理稅務爭議對於企業的正常經營及發展至關重要。 對此,本所將分上下篇探討全生命週期財稅法管理的要點,重點分析稅務籌畫與爭議解决的並行策略,為企業提供一個全面、系統的財稅法管理框架——即從企業成立之初到終止運營的整個過程中,對財稅法事務進行全面規劃和管理。 上篇已對稅務籌畫的原則及實操要點進行了深入分析,下篇我們將針對稅務爭議的解决機制與要點把控展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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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一、稅務爭議的產生、預防與識別
稅法的製定存在一定的滯後性,也必然不能全面且精准地規定複雜商業社會的所有事項,當涉及某一具體事項時,稅務機關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能產生不同的認知或理解,也或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資料的提供不够,從而產生“爭議”,這在企業的日常涉稅活動中相當常見。 由此,預防和早期識別稅務爭議對企業至關重要,在日常經營時,企業應當同時注意:
增强稅法意識:緊跟稅收政策變化,定期對企業員工進行稅法培訓。
建立內部控制機制:稅務處理流程標準化,確保稅務申報和記錄的準確性。
定期自查:通過內部審計,及時發現潜在的稅務問題。
專業諮詢:面臨複雜稅務問題時,及時尋求專業稅務律師或專家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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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稅務爭議處理流程、應對與解决
(一)行政處罰
1、行政處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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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當事人的權利:
(1)
當事人可以要求聽證
《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
擬對被查對象或者其他涉稅當事人作出稅務行政處罰的,應當向其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
(2)
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申請覆議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决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行政覆議
1、行政覆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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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稅務行政覆議的注意事項
(1)
納稅爭議須“清稅前置”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决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 對行政覆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通過該規定可知,納稅人必須將爭議稅款繳清或完成相應的納稅擔保,方可進入行政覆議及行政訴訟程式進行救濟,該規定對企業造成的維權困境具體表現為:
籌款時間緊張,一般《稅務處理决定》送達後15日內須繳納稅款;
若企業選擇先繳納稅款再啟動救濟程式,則資金佔用時間長;
若企業選擇辦理納稅擔保,可能遇到“溝通困難”的問題,稅局通常難以接受單獨的保證擔保,而更願意接受不動產抵押、車輛、設備等財產抵押、動產質押、權利質押(應收賬款);
抵押、質押若涉及資產評估,時間較長,使得啟動救濟程式的路徑更為複雜。
面對上述困境,企業可以通過採取如下措施積極應對:
稅務若基於同一事實同時作出補稅决定、處罰决定,則企業可對處罰决定提起行政覆議和訴訟;
儘早與稅務機關溝通提供擔保事宜,對提供擔保申請書提交節點進行證據留痕,避免後續爭議;
儘早督促稅務機關完成對納稅擔保的確認,確保在覆議期限內提起覆議;
若稅務機關遲遲不予確認,應同時提交覆議申請,確保不喪失覆議權利。
(2)
行政覆議機關的確定
在一般行政覆議案件中,行政覆議的機關通常是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首長部門。 但根據《行政複議法》第27條之規定,“對海關、金融、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稅務和國家安全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首長部門申請行政覆議。”囙此,對省級以下各級稅務機關及稽查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行政覆議,不得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覆議。
(三)行政訴訟
1、行政訴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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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訴訟注意點
(1)
納稅爭議須“覆議前置”
根據上述《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對稅務行政處理有爭議的案件,提起行政訴訟前須先經過行政覆議。 須注意的是,只有對稅務處理决定,司法救濟有“繳稅或擔保+行政覆議雙前置”要求,但是對稅務行政處罰决定,沒有這類要求,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2)
經覆議後的稅務案件起訴期限為15日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覆議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覆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覆議機關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覆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經覆議的稅務案件,在程式上給與行政相對人(納稅人)繼續救濟的期限較短,囙此行政相對人應及時做出决定是否再繼續提起行政訴訟程式,以免錯過訴訟提起的期限,喪失起訴權。
(四)涉刑案件——協力廠商合規制度
1、協力廠商合規制度的概念
根據《關於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民營企業涉嫌刑事犯罪後,在承諾合規並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檢察機關可以啟動第三方機制,企業通過開展合規機制進行整改,得到協力廠商組織認可,涉案企業可以獲得不起訴的結果。 這一制度的實施,特別是在現階段無罪判决率較低的情形下,給了涉案企業一個在訴前就能終結刑事司法程式的機會,也給涉案企業提供了一個通過開展合規實現“改過自新”的機會。
2、適用條件
具體到適用條件上看,檢察院會在何種情況下適用刑事合規協力廠商機制以處理涉案企業刑事犯罪問題呢? 根據《指導意見》第四條規定,在符合“認罪認罰”、“經營正常且承諾成立合規制度”、“自願適用協力廠商機制”,且不存在其他例外情形時,可適用協力廠商合規機制。
3、協力廠商組織的職能
協力廠商組織在涉案企業符合合規考察啟動條件時,主要發揮四項職能。 具體而言,協力廠商組織應針對涉案企業所涉嫌罪名、起刑點、犯罪行為社會危害程度、企業類型、經濟規模與社會影響力、合規基因、合規目標等因素,在下述職能中作出不同判斷:
針對涉案企業提供的單項或多項合規計畫進行審查並要求修改,確定考察期;
針對合規計畫履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評估;
舉報涉案企業或個人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及時中止程式,並向檢察院報告;
製作合規考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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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君倫經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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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君倫曾代理某知名企業就其與某稅務機關關於稅款征繳案件提供專項法律服務,並在行政覆議階段就成功取得行政覆議機關作出的撤銷案涉稅務通知書的行政覆議决定。 該項目案涉稅款爭議金額高達上億元,君倫律師基於對稅務法律規定、財會專業知識及行政覆議相關規定的深刻理解、實務經驗和專業能力,精准把握案涉爭議焦點並經充分論證,最終助力客戶成功撤銷相關稅務通知,實現公司稅負成本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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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師建議
在稅務爭議的解决過程中,企業不僅需要面對當前的挑戰,更需著眼未來,構建一套全面而有效的稅務管理體系,把握“事前、事中、事後”三大關鍵階段,確保稅務合規與企業經營的和諧共生:
1、事前預防,未雨綢繆
提前做好稅務優化/籌畫,建立健全的內部稅務管理制度與流程,並確保所有與稅務相關的業務憑證、契约、帳簿等資料的真實、完整、準確,妥善保管。
2、事中應對,積極作為
定期對企業的稅務狀況進行自查,及時發現並糾正存在的稅務問題; 在面臨複雜稅務問題時,及時聘請具有豐富經驗的稅務律師或專家提供專業意見和解決方案,並與爭議中面對的行政機關保持良性溝通。
3、事後總結,持續改進
加强風險管理,識別並評估稅務管理中的薄弱環節,不定期“體檢”,全面把控企業稅務合規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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