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自然人辦理大陸遺產繼承專案-大陸銀行存款實務要點

文:上海君倫律師事務所

 

伴隨著兩岸不斷發展的經貿交流,兩岸人民在財產關係、身份關係中也產生了許多繁雜的糾葛,本文將在“臺灣自然人繼承大陸境內遺產實務要點解析”一文的基礎上進一步就臺灣自然人繼承大陸銀行存款的關鍵問題作出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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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大陸處理“涉台”財產繼承的由來

 

根據臺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3條之1規定,臺灣自然人繼承財產時,按照如下規則辦理遺產稅申報:

 

01

 

經常居住在臺灣的臺灣自然人死亡,應就其所遺留在臺灣境內和境外的全部財產申報徵收遺產稅;

 

02

 

經常居住在境外的臺灣自然人死亡,僅就其所遺留在臺灣境內的全部財產申報徵收遺產稅;

 

03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自願放棄中國臺灣國籍,仍應就其所遺留在臺灣境內和境外的全部財產申報徵收遺產稅。

 

實務中,臺灣稅務機關並不會主動調查被繼承人在境外擁有財產的情況,繼承人或是不清楚被繼承人在大陸遺留財產的情況,或是出於避稅目的,多數繼承人並不會主動申報被繼承人在境外擁有的財產,而是希望直接在大陸處置相關財產,在大陸處理“涉台”財產繼承的需求由此而來。

 

 

二、大陸銀行存款“涉台”繼承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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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涉台”大陸境內銀行存款可以在公證繼承或訴訟繼承兩種途徑中任選其一來實現繼承的目的。 但是不同於不動產,大陸境內銀行存款繼承並非一定適用大陸法律,這導致實務中,各地公證機構因准據法的確定及法律適用存在難點,對於公證繼承大陸境內銀行存款的受理口徑、審查口徑並不一致,例如上海地區審查較為嚴格,通過公證繼承大陸境內銀行存款難度較大、成本較高; 反之,廣東地區辦理公證繼承大陸境內銀行存款阻礙較小。

 

此外,即使辦理了公證繼承,若後續就大陸境內銀行存款繼承發生糾紛,仍然存在公證繼承被法院判決推翻的可能性。 鑒於在中國的司法體系下,人民法院比公證機關具備更強的司法執行力和強制措施,有權採用國家賦予的強制力對事實進行調查瞭解,從而幫助當事人更好、更快捷地解決核心問題,針對在大陸的銀行存款繼承,一般建議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解決。 如果的確需要辦理公證繼承的,一方面需要確保主要遺產所在地或被繼承人住所地的公證機構可以受理大陸境內銀行存款繼承; 另一方面也應避免大陸境內銀行存款存在潛在糾紛。

 

 

三、如何確定涉台訴訟繼承的管轄法院和適用法律?

 

(一)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針對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亦即死亡時經常居住地),法院會根據出入境記錄等證據予以確認。 若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為臺灣,那麼大陸法院擁有管轄權的前提為“主要遺產所在地”。 然而司法實踐中各法院對“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認定標準各不相同,列舉部分觀點如下:

 

觀點一

 

【(2023)魯02民轄終257號】

關於被繼承人的主要遺產,應當根據遺產的價值判斷。

 

觀點二

 

【(2023)遼10民轄終25號】

被繼承人遺產為位於不同省、市的不同類型的財產,未進行實體審理前,難以確定主要遺產所在地,應由死亡時住所地法院管轄。

 

觀點三

 

【(2022)京02民轄終425號】

訴求分割遺產中財產數量較多,價值占比較大的遺產所在地為主要遺產所在地。

 

 

(二)適用法律

 

 

經確認,若大陸法院擁有管轄權的,下一步應確認裁判案件所適用的准據法。

 

1.法定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應當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則,確定適用臺灣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適用。”若案件適用臺灣法律的,根據《法律適用法》 第十條規定:“涉外民事關係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查明。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案件審理過程中一般由人民法院查明外國法律,法院可以委託專業人員對境外法律進行查閱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2.遺囑繼承

 

《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遺囑管道,符合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的,遺囑均為成立。”第三十三條規定:“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根據前述規定,若遺囑成立並生效的,法院將採信該遺囑作為審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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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銀行辦理存款過戶的要求

 

公證流程完成/訴訟終結後,繼承人可憑公證文書/生效裁判文書、身份證件、銀行卡至存款銀行的分/支行辦理存款過戶。 辦理時注意事項如下:

 

01

 

事先與銀行分支機搆進行溝通,確認該網點是否可以辦理涉台存款繼承過戶;

 

02

 

確認收款帳號是否存在銀行卡或密碼遺失、被凍結、銀行卡過期等情形,避免匯款後無法支用;

 

03

 

若繼承人出具經公證認證的授權書,授權委託人代為辦理存款過戶的,應確認繼承款項是向大陸境內銀行匯款還是需要購匯並匯出至境外,後者需要單獨列為一項授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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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儘管在大陸辦理“涉台”銀行存款繼承涉及到較為複雜的法律適用和程序問題,但隨著兩岸關係的不斷深化,以及兩岸司法機關、公證機關不斷加強的合作,“涉台”繼承的效率已經大大提昇。 上海君倫、台北君倫也一直在發揮兩岸君倫的合作優勢,為包括“涉台”繼承在內的涉台案件提供“最優解決方案”。

 

 

 

台北君倫爭議解決部

The Dispute Resolution Department of Taipei Joius

台北君倫專精於公司商事民事爭議以及財經刑法之預防法學與訴訟程序,善於圍繞客戶的目標和需求,結合非訴訟思路,精準製定全方位、立體化的爭議解決方案,最大限度的維護客戶合法利益。 台北君倫處理之爭議類型多樣,民商事方面包括股東權益追償、公司股權與經營權之爭、勞資關係、重大媒體案類、不動產交易、動產擔保交易、票據、遺產繼承等類型,如某上櫃科技公司經營權糾紛案、投資人39.59億元集體訴訟案等; 刑事方面包括為各類內線交易及市場操縱案件提供全方位辯護,如某知名證券前董座借款跳票侵吞資產案、知名資產開發公司涉嫌違法吸金案等。 為保全當事人權益,台北君倫亦提供代理當事人向法院提出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落實有效求償目的。

 

基於兩岸佈局與兩岸豐富的訴訟工作經驗,台北君倫亦得為客戶各類跨境民商事糾紛和跨境民商事判決、仲裁的承認與執行提供專業意見與訴訟代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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