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ESG合規得失及要點淺析|“出海”早知道①

從歐洲投資建廠的新能源汽車到非洲大賣的品牌手機,從佈局中東的跨境電商平臺到進軍東南亞的茶飲、物流企業……近年來,中國企業加速出海拓展國際市場; 而隨著氣候危機逐年加劇、落實可持續發展目標(SDG)日益成為全球共識,各國紛紛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自2020年“3060雙碳”(2030年“碳達峰”2060年“碳中和”)國家戰畧提出後,中國陸續出臺綠色金融、SDG資訊披露指引等檔案並於2024年7月31日最新發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進一步細化低碳轉型方向; 歐盟則自2022年通過《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指令》(CSRD)引入獨立鑒證機制,要求企業聘請審計師或其他獨立機构對ESG報告進行鑒證……ESG(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已不僅是出海中國企業當地經營必須滿足的合規名額,也逐步成為提升行業競爭力、品牌影響力的關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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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出海經營重視ESG的價值與得失】

ESG是環境(Environmental)、社會(Social)、治理(Governance)的縮寫,其作為一種評價體系不只單純關注企業財務績效,而是同時注重企業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等方面的貢獻。

 

儘管企業踐行ESG過程中可能產生一定成本(例如可迴圈資料的回收處理、增設ESG部門的人力成本、為收集評估企業ESG表現數據的額外支出等),然而隨著全球範圍內可持續發展及企業社會責任的共識愈强,無論從當地合規風險、本土消費者品牌認可度和政府/投資者關係等角度,完善ESG實踐(如注重環境保護、公益慈善、治理透明度)將為出海企業在當地經營發展帶來長足正面效益。 尤其近年來,國際評級機構(如MSCI明晟)對出海企業的ESG評級可能直接影響當地政府部門、消費者及國際資本市場對該企業的認知評估進而影響企業聲譽、融資及經營業績等方面。

 

近年來,在中企出海實踐中,部分企業或因缺少合規意識或為節約成本而忽視ESG責任,甚至還有企業惡意欺瞞公眾、通過虛假或誤導性的文宣來提升自身形象和市場競爭力(即漂綠greenwashing)——上述行為可能造成得不償失的嚴重後果,包括但不限於:

 

1

因違反當地環境/勞工保護等法規而面臨罰款或業務受限;

 

2

被ESG國際評級機構下調評級,引發消費者和供應商信用危機;

 

3

因漠視公司治理而新增發生危機事件(如資訊披露虛假陳述、廣告虛假宣傳等)被訴追責風險。

 

例如,瑞幸咖啡作為多輪融資,在中國擁有龐大供應商網絡及消費者群體的美國上市公司,在2019年至2020年間被揭露存在嚴重的財務造假行為,虛增銷售額和利潤金額高達數億美元。 暴露瑞幸公司內控及外審機制失靈。 該事件導致瑞幸公司股價暴跌,最終被迫從納斯達克退市並面臨巨額罰款和法律訴訟; 該事件不僅直接影響瑞幸所有利益相關方(投資者、仲介機構、消費者、供應商等)的經營運作,也嚴重衝擊資本市場監管體系,甚至導致中概股企業財報公信力在很長時間內備受質疑,對出海中國企業的國際聲譽造成了嚴重負面影響。

 

由此可見,出海浪潮為中國企業帶來巨大機遇的同時,也面臨各國ESG監管合規的挑戰。 出海企業有必要高度重視、事先熟悉瞭解目標國家地區的ESG合規政策並有的放矢相應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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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以歐盟ESG規範制度為例簡要介紹並提出應對建議,以供出海經營的中國企業參攷。

 

【歐盟ESG監管政策制度梳理】

 

作為全球ESG監管實踐領先的地區,歐盟於2014年頒佈《非財務報告指令》(NFRD)首次系統地將ESG三要素列入法規條例。

 

2018年3月,為逐步改革金融體系以支持氣候與可持續發展議程,歐盟公佈《可持續發展融資行動計劃》(Action Plan: Financ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設定三大目標:將資本引向更具可持續性的經濟活動; 將可持續性納入風險管理; 鼓勵長期行為及透明度的提升。

 

2019年11月,歐洲發佈《金融業可持續性相關披露條例》(Sustainable Finance Disclosure Regulation,SFDR),明確了金融服務產品需要具體披露的資訊類型及可參攷的報告框架。

 

2020年6月,全球首個官方詳細定義並分類“永續活動”的法案《歐盟可持續金融分類法案》(EU Taxonomy)出臺,該方案的主要目標在於防範洗綠行為一一在歐洲,只有符合該法案定義的項目方為“綠色項目”,其融資活動才能被視為綠色融資。 以此——幫助公司變得更氣候友好,緩解市場因標準不一導致的碎片化,促進資本投向最符合政策期望的需方。

 

2022年11月,歐盟通過《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CSRD),要求原受NFRD約束的大型企業以滿足CSRD披露要求為基礎發佈年度可持續發展報告,詳盡披露社會和環境問題帶來的風險和機遇以及企業活動對人類和環境的影響(“雙重重要性”原則); 且該報告須經過協力廠商稽核或保證。

 

CSRD製定了資訊披露的基礎法律框架和廣泛的報告要求,《歐洲可持續發展報告標准》(ESRS)則提供了ESG披露事項的詳細標準,包括對企業活動帶來的財務風險和機遇以及對人類、環境帶來實質性影響的定性定量資訊披露; 供應鏈上相關企業的資訊也被納入披露範圍。 强化企業在環境和社會責任方面的透明度,為投資者和其他資本市場參與者提供了更為全面的決策依據。

 

2024年4月,歐盟發佈《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CSDDD),進一步要求企業開展盡職調查,從供應鏈角度識別、預防、減輕或終止對環境和人權的不利影響。

 

CSDDD的覆蓋範圍包括企業自身、子公司、直接供應商和有長期業務關係的間接供應商。 中小型企業雖不直接屬於CS3D的適用範圍,但可能作為大型公司供應商而受到間接影響。

 

由上所述,正在開拓歐盟市場客戶,以及屬於歐盟企業及其子公司供應商的中國企業,均需按上述檔案要求落實披露及盡調工作,囙此需要對相關風險提前預判並進行合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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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出海的ESG合規建議】

 

一、結合行業特點,完善公司ESG制度體系及人才儲備

出海的中國企業可以結合當地ESG監管要求,從公司章程及架構入手完善企業ESG體系規則; 設立專職專業的ESG人才崗位甚至部門參與評估並協助公司各部門結合行業及實際業務場景針對性改善ESG表現。 例如對製造業等人力資本密集企業,可以在合理工時、薪水福利待遇、安全健康條件等基礎勞動用工制度外注重招聘晋昇多樣性及包容性(性別/種族/殘障),設定投訴查處機制; 對於服裝/美妝/能源礦產等行業,則側重關注生產經營全鏈條對環境的影響,包括碳足迹、可再生能源/可迴圈資料使用、廢污排放及供應商的ESG合規稽核等方面的優化。

 

二、在企業內部宣導ESG/DEI理念,尊重、瞭解當地文化,鼓勵支持員工參與公共事務及社會責任活動

出海企業可以通過培訓和教育,提高員工對ESG(環境、社會和治理)和DEI(多樣性、平等和包容)理念的認識。

 

在環境保護(E)方面,出海企業可以結合業務場景製定推行公司內部的節能減排計畫,通過技術創新和流程優化减少能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 與當地環境生態保護組織合作開展生態保護項目;

 

在社會責任(S)層面,出海企業可以通過跨文化培訓,幫助員工深入瞭解目標市場的文化、習俗和法律,確保企業行為與當地文化相契合; 設立社會責任日或志願者項目,鼓勵員工(代表企業)參與公益活動、公共政策討論和社區發展項目,提升企業在公共事務中的影響力。

 

在公司治理(G)層面,出海企業除了製定內控規章,也可定期開展合規培訓,提高員工反腐敗、風控意識。

 

 

三、聘請專業服務機構定期發佈ESG報告,與利益相關方、國際組織、行業協會等保持交流以確保與全球ESG領先實踐保持一致

出海企業應與其在當地的利益相關方(員工政府、供應商、當地客戶)建立積極關係、定期交流合作以更好地瞭解其需求關切並在經營過程中積極回應; 為此可以聘請專業服務機構定期披露ESG報告、積極參與公共事務(政府部門/國際組織/行業協會的對話協商)、參與研究報告調研撰寫等,以在本土化競爭中保持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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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隨著國際社會對可持續發展的重視,ESG合規已成為中國企業出海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ESG建設不只是新增成本的合規要求,更是提升企業競爭力、增强品牌影響力的關鍵。 各國不斷完善並逐漸趨近的ESG規則有助國際社會開展各類綠色投資合作,促進雙碳目標的早日實現; 也倒逼出海企業提升國際化經營水准。 相信後續將有更多中國出海企業通過扎實的ESG建設在異國市場紮根開拓,為全球商業的可持續發展貢獻更多中國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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