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生前贈予制度之比較

引言

兩岸的生前贈予制度有非常大的區別,究其原因有以下幾個原因:
1、夫妻財產制度不同;

2、繼承制度不同;

3、贈與稅和遺產稅的制度不同。
640 2025 10 21T174100.211下面,讓我們來從案例中理解兩岸的差異:
根據臺灣民法,第1148-1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兩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爸爸在生前2年內贈予給兒子一間房產,妹妹在爸爸生前不敢否認爸爸的權威,但是對爸爸的做法很不滿意,於是提出該房產應當被追回,為遺產的一部分,自己也有權利。在這個情節裡,我們設定媽媽已經過世。只有妹妹和哥哥兩個合法繼承人。但這是對這一條的誤讀,該條文的意思是,這個房子就不被視為贈予財產了,而被視為遺產。臺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財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遺產定性的結果,第一,要繳納遺產稅,第二,遺產上是有債權人利益的話,債權人可以追。

在2009年新增臺灣民法第1148-1的時候,明確說到立法理由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視為”遺產是針對稅務局來課稅用的,不是真正的遺產。所以,妹妹當然無法憑藉這一條取得房產上的繼承權咯。但是,是不是妹妹一定無法在該房產上分享到繼承權呢?有沒有辦法?有!

根據臺灣民法,第1173條,【生前特種贈予歸扣條款】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予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如果哥哥獲得這個贈與的原因是結婚、分居或者營業,則這個房產就是可以被追回來為遺產的,除非被繼承人在贈與合約裡寫清楚,這個贈與是不可以被追回成為遺產。

所以如果爸爸想把房產單獨贈與給兒子,只轉移所有權是不夠的。當然有的爸爸會做成商業交易的外表,讓兒子向自己購房,並且貸款,而自己每個月會贈與兒子現金讓兒子去還貸(在臺灣,每年贈與244萬元現金是免稅的)。爸爸會以為這是安全的。殊不知如果女兒請的律師夠聰明,完全可以調查所有的銀行往來明細,以證明房產轉移的本質是贈與。而且這一條連2年的時效時間都沒有限制,所以爸爸分5年甚至更久的時間進行該等操作,按照這一條,風險就很大。

爸爸在生前辛苦佈局了多年的免稅贈與計畫,會因為女兒的爭產行動毀於一旦。

所以,所有的安排如果沒有法律檔予以保障,這個安排的性質很可能在最後被修改。

那讓我們接著講這個故事,如果媽媽仍在世,爸爸偏心,想把房產留給兒子,媽媽和女

兒因為爸爸的權威敢怒不敢言。那麼,這個時候,媽媽可以用什麼條款來追回財產呢?

第一,可以根據上面一個條款來否認哥哥的繼承權。第二,媽媽還有基於婚姻的撤銷權。

因為婚姻關係還在,只要沒有夫妻財產契約約定,則媽媽享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媽媽可以認為這種贈與侵害了自己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根據臺灣民法,第1020-1條,【撤銷權】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也就是媽媽這個時候可以出來說,爸爸贈與房產給兒子的行為損害了自己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為自己也沒有同意過,兒子也明知爸爸跟媽媽還有婚姻,媽媽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卻接受了贈與。媽媽可以撤銷該項贈與。爸爸贈與房產,媽媽可以撤銷,贈與現金,媽媽同樣可以撤銷。所以,爸爸如果沒有在贈與的時候獲得媽媽的同意,這樣獨斷的贈與,是無法實現自己對於家庭財產安排的期待的。還會增加家庭成員的潛在矛盾。

但是,媽媽的撤銷權有時間限制嗎?當然有!

根據臺灣民法,第1020-2條,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道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爸爸贈與給兒子房產之日起1年,媽媽如果不撤銷,撤銷權就喪失了。但是如果爸爸是通過商業交易,每年贈與兒子現金的方式,那媽媽任何時候知道,都可以行使撤銷權,只不過可以撤銷的僅僅是6個月裡面的贈與現金。

所以,媽媽面對這筆財產,是不是只有撤銷權呢?當然不是,媽媽還有起訴兒子返還的權利。這個就是真的與兒子兵戎相見了。

根據臺灣民法,第1030-3條,【返還請求權】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

媽媽可以依據自己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起訴兒子請求返還相當的財產,而這個時間會覆蓋爸爸過世前5年全部的贈與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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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如果這個案例換到大陸地區發生,會是什麼情況呢?爸爸完全可以用交易的模式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兒子,將房產價值做到最節稅的價格,然後將大額現金通過轉帳或者保險/信託的方式留給兒子。
但是,在大陸地區,夫妻財產所有制度是共同共有,也就是沒有媽媽的同意,你爸爸不可以把任何大額財產贈與給任何別人,給自己孩子也不可以,給自己爸媽也不可以,因為夫妻是共同共有,爸爸的也是媽媽的。

所以,在大陸,媽媽完全可以提起贈與無效的訴訟,追回屬於自己的財產(要回老公贈與給小三的財產和贈與給兒子的財產其實在法律上就是一回事)。追回財產以後,下一步的流程就是析產,析出爸爸的份額,然後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

 

根據臺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被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關於繼承,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臺灣地區之遺產,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第61條,大陸地區人民之遺囑,其成立或撤回之要件及效力,依該地區之規定。但以遺囑就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為贈與者,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法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1條,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住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第32條,遺囑方式,符合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住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的,遺囑均為成立。第33條,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第34條,遺產管理等事項,適用遺產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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