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上海君倫律師事務所
人力資源數位化管理是企業數位化轉型過程中的重要環節。隨著電子合同技術日趨成熟,電子合同已被廣泛應用到人力資源與勞動用工領域。自2020年3月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佈《關於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以下簡稱“人社廳函〔2020〕33號”)明確電子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以來,中國多省市人社部門陸續推廣電子勞動合同並發佈相應規章、意見文件,為當地提供統一的電子勞動合同應用指引規則。
一、各地出臺的電子勞動合同相關政策
目前北京、杭州、蘇州工業園區、上海、深圳等地區發佈電子勞動合同相關政策,或建立當地政府電子勞動合同服務平臺:
地區 | 發佈時間 | 檔案名稱 | 概要 |
北京市 | 2020/10/27 | 關於推進電子勞動合同相關工作的實施意見 | 規範電子勞動合同准入門檻、技術標準 |
杭州市 | 2021/1/22 | 關於做好杭州人社網簽電子勞動合同平臺應用推廣有關工作的通知 | 杭州人社網簽電子勞動合同平臺建設已於2020年底基本完成 |
蘇州工業園區 | 2021/4/14 | 蘇州工業園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電子勞動合同爭議處理規則(試行) | 全國首個電子勞動合同爭議處理規則 |
上海市閔行區 | 2021/5/1 | 關於推進電子勞動合同相關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 | 閔行區人社局已會同相關部門在“一網通辦”閔行區主頁、“隨申辦”中建立本區“電子勞動合同服務平臺” |
深圳市 | 2021/5/13 | 深圳市電子勞動合同爭議處理規則(試行) | 為深圳市電子勞動合同爭議處理提供了統一指引規則 |
宜昌市 | 2021/5/21 | / | 宜昌市電子勞動合同服務平臺上線 |
廣西省 | 2021/7/1 | 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 | 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的勞動合同視為書面勞動合同,認可電子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
二、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效裁判思路
《人社廳函〔2020〕33號》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的電子形式勞動合同必須滿足如下條件:第一、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資料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第二、用人單位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根據檢索並分析的案例顯示,法院審理以電子勞動合同的成立與否為爭議焦點的勞動爭議案件都幾乎遵循了上述《人社廳函〔2020〕33號》的條件,具體如下:
|廣 東|
■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則勞動爭議案二審判決中表明,參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採用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資料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的規定。
■本案用人單位上訴稱已經通過微信的方式與勞動者達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意見一致,並且得到勞動者的確認,但該聊天內容沒有雙方簽名或蓋章確認,不具備書面合同或電子形式勞動合同成立的要件。
|北 京|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則勞動爭議案二審判決中表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採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採用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資料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用人單位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和上述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蓋章是勞動合同得以成立並生效的必要條件。"
■ 本案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交的勞動合同,在其尾頁專門的簽字蓋章處並沒有勞動者的簽名或電子簽名,亦沒有用人單位的簽字蓋章,不符合勞動合同簽訂的形式,該勞動合同並未成立。
|上 海|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則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中表明,資料電文和紙面合同一樣,是書面形式的一種,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電子勞動合同,該電子勞動合同系用人單位租賃使用協力廠商的人事資訊管理系統平臺簽訂亦生成了勞動合同文本,且通過上海市數位憑證認證中心出具的情況說明及數位簽章驗證報告對該電子勞動合同的真實性予以確認,故該電子勞動合同系一份完整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現勞動者僅以雙方勞動合同採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的形式而否定該電子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法院的上述裁判要點,可以看到,為確保電子勞動合同成立生效,用人單位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需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
三、電子勞動合同服務平臺的選擇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為確保電子勞動合同符合《人社廳函〔2020〕33號》要求,在選擇簽訂電子勞動合同的服務平臺時,應注意遵循上述條件。參照《深圳市電子勞動合同爭議處理規則(試行)》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的規定,現有的三種服務提供平臺,其證明力有所不同。
序號 | 平臺類型 | 證明力 |
1 | 由政府公共平臺提供的電子勞動合同資料 | 可以確認其真實性 |
2 | 由市場化服務平臺記錄和保存的電子合同資料 | 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
3 | 用人單位自建服務平臺 | 應當對自建服務平臺採用的技術手段進行解釋和說明,必要時應提交有資質的協力廠商技術認證說明 |
鑒於此,在選擇電子勞動合同簽署平臺時,建議首先關注企業所在地政府部門是否提供電子勞動合同簽署服務,優先選擇政府公共服務平臺。隨著電子勞動合同的需求擴大,各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為優化營商環境,為企業用工管理提供便利,在政府服務系統中設立了電子勞動合同服務事項。如,上海市閔行區正式頒佈實施《關於推進電子勞動合同相關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閔行區人社局會同區行政服務中心(區大資料中心)推進了“電子勞動合同”專案,在上海市政務服務“一網通辦”閔行平臺開設了“電子勞動合同簽訂”公共服務事項,面向企業提供專業、便捷和安全的電子勞動合同簽署服務。
若企業所屬地區人社部門尚未建立電子勞動合同簽署平臺,企業可以選擇市場化服務平臺,但應先確認該服務商能否提供有效的簽署流程和合同保管服務(該服務商是否與工信部批准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合作,且是否獲得該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的有效授權)。企業也可以在行業報告排名中選擇較穩定的一家服務商,並且在裁判文書網搜索該服務商名稱,確認該服務商提供的電子勞動合同是否發生過爭議,以及該爭議被法院認定的結果。此外,還應確認該平臺在用戶發生糾紛時能否及時向公證處、司法鑒定中心、仲裁委員會出具電子證據,有效協助使用者進行電子證據的保全。
四、結 論
電子勞動合同的廣泛運用,為企業用工管理提供了便利,通過政府公共平臺、協力廠商服務平臺或企業自建的簽署系統,均需滿足相關法律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否則將會面臨電子勞動合同不成立,需賠償雙倍工資的風險。
勞動合同無紙化、數位化是企業數位化轉型的衍生環節,企業在選擇或自建電子勞動合同簽署平臺時,應確認當地電子勞動合同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保證企業由傳統的用工管理模式“安全過渡”到資料化、電子化管理模式。
君倫也將持續關注各地電子勞動合同立法動態,説明客戶規避電子勞動合同實操過程中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