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暗花明,境外“無解”債權的境內成功催收之道–承認和執行系列①

文:上海君倫律師事務所

 

自中國加入WTO以來,大量境外企業和個人紛紛在中國境內投資或置產,同時也越來越多的境內企業和個人在境外進行投資或置產。境外發生糾紛後,債權人往往取得了境外的生效裁判,卻因債務人在境外無財產而無法執行,生效裁判變成了“司法白條”,即出現了“債留境外、人在境內、錢在境內”的困境。

結合上海君倫在跨境訴追的豐富經驗,其實還有一條“柳暗花明”的道路可以解決上述困境,即債權人在中國境內申請承認(認可)和執行境外生效裁判。現在就請大家跟隨本文一起探究何為“承認(認可)和執行境外裁判”。

一、 如何理解承認(認可)和執行境外裁判

承認(認可)和執行境外裁判是指:若債權人已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提起法律程式,並獲得仲裁機構作出的生效仲裁裁決或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支付命令等司法文書(統稱“生效裁判”),可以向境內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對上述生效裁判進行承認(認可),並在境內對該裁判的內容予以執行(注:其他國家或地區法院的婚姻家事裁判不在本系列文章討論範圍內)。

舉例而言,債權人A公司在境外取得了對債務人B公司的生效判決文書,但因債務人B公司在境外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而無法執行。然而,B公司在中國境內卻持有大量股權,如此,A公司可以在境內法院申請承認(認可)和執行該生效裁判,執行B公司在中國境內的股權。

 

二、 哪些法院的民事裁判可以被承認(認可)和執行?

#1 可申請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民事裁判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281條對外國法院生效裁判在中國境內的承認和執行做了初步規定:“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判斷是否可以承認外國法院裁判的依據有二:第一,中國與該外國法院所在國之間是否存在已經締結或者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第二,在沒有雙邊或多邊條約的情況下,是否能夠適用互惠原則。以下分別說明:

 

A.通過中國與外國簽訂的司法協助條約

中國目前已與39個國家簽署了有關司法協助的雙邊條約,其中有34個國家的法院判決、裁定可以在中國境內承認和執行(詳情見下表):

序號 國家(地區)
一、《關於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
1 保加利亞
2 比利時(不涉及承認和執行民事判決)
3 義大利
二、《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1 阿爾及利亞
2 阿根廷
3 衣索比亞
4 巴西
5 波黑
6 韓國(不涉及承認和執行民事判決)
7 秘魯
8 突尼斯
9 新加坡(不涉及承認和執行民事判決)
10 匈牙利
11 伊朗(尚未生效)
三、《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協定》
1 阿聯酋
2 科威特
3 摩洛哥
四、《關於民事、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1 西班牙
五、《關於民事、商事司法協助的協定》
1 法國
六、《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1 白俄羅斯
2 朝鮮
3 俄羅斯
4 哈薩克
5 吉爾吉斯
6 寮國
7 立陶宛
8 羅馬尼亞
9 蒙古
10 塔吉克斯坦
11 烏克蘭
12 烏茲別克斯坦
13 越南
七、《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
1 波蘭
2 古巴
3 希臘
八、《關於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1 賽普勒斯
九、《關於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
1 埃及
2 土耳其
十、《關於民商事司法協助和仲裁合作的協定》
1 泰國(不涉及承認和執行民事判決)

雖然目前中國和外國簽訂的司法協助條約僅就表格內列舉國家的生效裁判進行了約定,但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7月,《承認與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公約》(下稱“《執行公約》”)已在海牙完成談判,中國代表團與其他各國代表一同對《執行公約》文本進行了簽署確認。雖然距離《執行公約》的真正生效還有時日,但這將是中國加入的首個關於外國民商事判決承認和執行的公約,將在很大程度上系統性地解決外國裁判在中國跨境承認和執行的問題

 

B.通過中國與外國之間的互惠關係

若中國與外國未簽訂前述司法協助條約,債權人也可以通過兩國間的互惠關係,向中國境內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目前,中國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採用的是“事實互惠”原則,即只有外國法院率先承認和執行中國法院生效裁判後,中國法院才可能承認和執行該國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本文總結截止目前的實踐情況如下:

序號 國家 代表案例
已經得到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國家(地區)
1 韓國 2019年3月25日,青島中院首起承認和執行韓國判決
2 美國 2017年6月30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武漢中民商外初字第00026號民事裁定書,承認並執行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縣高等法院第EC062608號判決
3 新加坡 2016年12月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1協外認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承認和執行新加坡高等法院的民事判決
4 德國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鄂武漢中民商外初字第00016號民事裁定書,按互惠原則承認德國 Montabaur 地方法院破產裁定的效力
尚未得到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但已經率先承認中國法院生效裁判的國家(地區)
1 英國 2015年,英格蘭威爾士高級法院(商事法庭)承認了青島海事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
2 荷蘭 2015年10月27日,荷蘭萊瓦頓省阿納姆市上訴法院裁定承認和執行中國山東省高級法院於2010年10月12日作出的一項民事判決
3 以色列 2017年8月15日,以色列高等法院裁定承認和執行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09)通中民三初字第0010號民事判決
4 澳大利亞 2019年2月,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最高法院承認了蘇州虎丘區法院的判決
5 加拿大 2019年,英屬哥倫比亞上訴法院承認了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

#2 可申請認可和執行的港澳臺法院民事裁判

相較於國外,中國內地(大陸)法院對港澳臺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為“認可”而非“承認”。同時,中國內地(大陸)與港澳臺之間有較為完善的區際互助協議,因此相互之間認可和執行法院裁判較為頻繁,本文總結相互認可和執行的具體條件如下:

地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 臺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

注:中國大陸與臺灣之間暫無雙向互助協議,中國大陸目前依據單向規定認可和執行臺灣判決

具體文書類型 香港終審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書、命令和訴訟費評定證明書 (1)裁判、判決、確認和解的裁定、法官的決定或者批示;

(2)刑事案件中有關民事損害賠償的判決、裁定

(1)生效民事判決、裁定、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支付命令等;

(2)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作出的有關民事損害賠償的生效判決、裁定、和解筆錄;

(3)由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等出具並經法院核定,與法院生效民事判決具有同等效力的調解文書

其他具體要求 (1)雙方以合同、信件、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明確約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具有唯一管轄權;

(2)判項必須是給付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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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上海君倫共辦理了幾十起認可與執行臺灣法院民事判決案件,助力多位臺灣債權人成功就債務人在大陸的財產獲得清償。而且上海君倫基於豐富的經驗,總結並出版了《臺灣地區債權跨境至大陸催收的實務操作和案例分析》書籍,全面分享上海君倫律師對臺灣債權催收的實踐經驗。

 

三、  哪些仲裁裁決可以

被承認(認可)和執行?

#1 可申請承認和執行的外國仲裁裁決

《民事訴訟法》第283條對其他國家或地區生效仲裁裁決在中國境內的承認和執行做了初步規定:“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1958年訂立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下稱“《紐約公約》”)原則上解決了一國仲裁裁決在他國承認和執行的問題,這是仲裁作為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方式廣受歡迎的重要原因,目前已有包括中國在內的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加入該公約。根據《紐約公約》,各加入國和地區互相承認和執行其他加入國或地區的仲裁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

#2 可申請認可和執行的港澳臺仲裁裁決

中國內地(大陸)與香港、澳門和臺灣之間仲裁裁決的認可和執行並不適用《紐約公約》,而是分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仲裁裁決的規定》。上述檔為內地(大陸)與港澳臺之間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提供了保證和便利。

 

 

本文對承認(認可)和執行境外生效裁判進行了總括性的介紹,向債權人展示了一條行之有效的“柳暗花明”之路。當然,在實踐過程中也會遇到許多法律問題,例如如何確定申請承認(認可)和執行的中國境內管轄法院、具體操作流程、若無法在中國境內申請承認(認可)和執行,債權人是否還有其他救濟途徑等。上述問題將在本系列文章後續為您分析解答,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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