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防“老賴”脫產,力助“債權人”早回款–承認和執行系列④

文:上海君倫律師事務所

 

通過本系列前三期的文章介紹,相信大家已經知道了哪些國家(地區)的司法文書可以在境內承認和執行,選擇向境內哪家法院提起承認和執行之訴,以及啟動程式之前的調查財產和檢查期限等相關流程。今天,君倫繼續跟大家說說,在境內申請承認和執行境外的司法文書時如何最大限度的保護境外債權人的利益。靈活運用以下幾項殺手鐧,將起到事半功倍的良效。

 

一、財產保全:通過準確的財產保全措施,占盡案件先機

問:什麼是財產保全?

答:財產保全,是指為保障生效裁判的順利執行、避免勝訴債權人權利遭受損失,而對當事人處分相關財產予以限制的一種訴訟保障制度。人民法院受理認可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申請之前或者之後,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根據申請人的申請,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通過保全債務人在境內的銀行帳戶、不動產、股權以及其他關鍵性財產,切斷債務人的“糧草供給”,在訴訟的一開始就給到債務人經濟壓力,迫使債務人儘快達成和解。

問:申請財產保全的時候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答:

1)有效的擔保手續

為保證當事人並非惡意虛假訴訟,或避免後續因保全造成被保全人的利益受損,申請保全一方需要提供擔保,具體擔保方式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其他非現金財產,或協力廠商出具的保函等。

2)被申請人資訊(身份資訊、明確位址或住所地)、被保全財產資訊或具體的財產線索(被申請人的開戶銀行及帳號、房產資訊等財產線索)、財產保全擔保書及擔保財產權屬證明材料等。

在實踐中,找到對債務人影響最大的財產,是財產保全的重中之重。需要債權人多多留意債務人的財產情況,更需要律師結合大量的實踐經驗,從債務人的行為細節中挖取潛在的重要財產可能,並協助調查獲取準確的財產資訊。隨著法院查控系統的日漸完善,將更加易於查詢財產線索、獲得執行保障,例如多個地區法院相繼採用了對支付寶帳戶、微信錢包進行凍結。

 

二、強制執行:與另案起訴相結合,精准打擊債務人的痛點

申請人在申請認可階段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期限連續計算。

同時,還可以採取“執行措施+另案起訴”相結合的方式,對“老賴”進行精准打擊!

(一)失信“黑名單”

各級人民法院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統一向社會公佈,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即為“老賴”,期限為2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1~3

(二)限制高消費

被“限制高消費”的老賴不得進行以下“高消費”行為,諸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

(三)限制出境

顧名思義,就是限制“老賴”離開中國境內。實踐中,申請執行人提出申請時,需要提供被申請人的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若為港澳臺地區的自然人,則需要提供往來通行證號碼;一些地區法院還需要提供被申請人的出入境記錄,通常由律師憑法院調查令至出入境管理局調取。

(四)涉刑“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對於長期不履行債務,並且惡意逃避執行的“老賴”涉嫌構成拒執罪的,常見情形如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五)巧用“連帶責任人”,讓債務人無處躲藏

在大量實踐案例中,尤其是承認和執行境外判決案件中,債務人往往利用境外的債權人對於境內情況不熟悉、不瞭解的特點,通過將債務集中在一兩家公司,資產集中在其他公司或者自己承擔債務,將資產由配偶、親屬持有等方式,妄圖“金蟬脫殼”,逃避債務。對此,我們就需要狡兔三窟,活用“法人人格否認”“確認夫妻共同債務”等手段,將債務人“存放”資產的法人或自然人確定為債務的“連帶責任人”。具體的操作方式,我們在之前發佈的“債的催收系列文章”中都有詳細的介紹哦!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Copy Protected by Chetan's WP-Copyprote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