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黑板劃四大重點,簡評新《民事訴訟法》

文:上海君倫律師事務所

 

近年來,民事案件數量居高不下,加班加點已成為法官的工作常態。在北上廣、長三角、珠三角地區許多法院,法官年人均辦案數量普遍超過400件,個別地區已超500件。繁瑣的訴訟程式是導致工作量飽和度過高的一大原因,不僅讓法官的壓力倍增,也讓苦苦等待判決結果的當事人怨聲載道。為改善這一現象,實現法官和當事人的雙贏。2021年1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民事訴訟法》的修訂,並決定於202211日正式實施。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新增7個條文,修改調整26個條文,其中13處修改是為與《民法典》相關規定表述銜接一致。修訂究竟有何亮點呢?

 

筆者幫你劃出如下四大重點:

一、擴大調解組織的範圍,更多的調解協議有強制執行力

根據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第201條規定,司法確認的主體範圍從人民調解委員會修改為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既體現了多元糾紛解決機制,進一步發揮社會團體的調解在糾紛解決中的功能,又以審慎的態度擴大了經法院確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調解協議的範圍。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不僅減輕了法官的工作量,也給當事人解決糾紛提供了新思路。

 

二、新增小額訴訟程式,實行一審終審

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第165條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式審理,實行一審終審。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的民事案件,標的額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式。

該規定初步確立了小額訴訟程式制度體系,斟酌採用法定的比例制為基礎,結合以當事人在合理範圍內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的合意。對於標的金額低,但數量龐大的案件而言,一審終審制度的小額訴訟程式能夠避免一審、二審程式全不落下,當事人利益卻不能及時兌現的尷尬境地。同時,在法官能夠實現案件審限和流程的從嚴把控,精確匹配適用案件的情況下,小額訴訟程式能夠充分發揮對案件的分流作用,保證法官辦案又快又好。

 

三、巧用簡易程式和獨任審理,爭取實現快審快判

司法資源的分配並不適宜以平均分配為原則,而是要做到人盡其用按需分配

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2款規定: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式獨任審理。

該條款使法官有權運用其豐富的審判經驗,綜合案件類型、難易程度,準確判斷基本事實清楚的案件,分別適用簡易程式、普通程式獨任制和普通程式合議制,合理配置司法資源,通過將定案權下放,實現審判程式與審判組織解綁。同時,程式簡化能夠“倒逼”法官提高專業業務能力,增強廉政風險風範意識,有利於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當然,當事人對審判組織也具有一定的選擇權和異議權,但應當信任法院,信任法官,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從而獲益于更高效便捷的訴訟程式。

 

四、訴訟活動可在網上進行,線上開庭效力等同線下

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第16條還新增了線上進行的民事訴訟活動的相關規定。互聯網技術推動了線上立案、電子證據、線上調解、線上訴訟、線上公告、電子送達等程式,依託區塊鏈、雲計算、人工智慧技術,實現辦案流程一鍵智慧完成,為司法公開透明、進一步縮短審理週期提供了可能,滿足人民群眾快速高效解決糾紛的需求,也讓不誠信訴訟者無路可退。互聯網司法作為司法便民新模式,在新冠疫情的特殊情況下也發揮了保證司法效率、品質的重要作用

隨著2021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實施在即,相信“立法為民”的目標和宗旨將得到更好的體現,隨著司法公正與高效的有機統一,法官和當事人都將受益匪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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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經當事人同意,民事訴訟活動可以通過資訊網路平臺線上進行。

“民事訴訟活動通過資訊網路平臺線上進行的,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條,第二款修改為:“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式獨任審理。”

三、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一)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四)屬於新類型或者疑難複雜的案件;

“(五)法律規定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案件。”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應當裁定轉由合議庭審理。

“當事人認為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轉由合議庭審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六、將第八十七條改為第九十條,修改為:“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通過電子方式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受送達人提出需要紙質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

“採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送達資訊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七、將第九十二條改為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八、將第一百六十一條改為第一百六十四條,修改為:“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九、將第一百六十二條改為第一百六十五條,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式審理,實行一審終審。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的民事案件,標的額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式。”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六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式:

“(一)人身關係、財產確權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案件;

“(四)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當事人提出反訴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式審理的案件。”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六十七條:“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式審理案件,可以一次開庭審結並且當庭宣判。”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六十八條:“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式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式的其他規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式。

“當事人認為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式審理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式的其他規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式;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十四、將第一百六十九條改為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十五、將第一百九十四條改為第二百零一條,修改為:“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定,申請司法確認的,由雙方當事人自調解協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ー)人民法院邀請調解組織開展先行調解的,向作出邀請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調解組織自行開展調解的,向當事人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調解協議所涉糾紛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向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十六、將第十三條中的“誠實信用”修改為“誠信”;將第四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一條中的“審判長”修改為“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將第八十二條中的“節假日”修改為“法定休假日”;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五十七條中的“撫育費”修改為“撫養費”;將第一百二十八條中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修改為“審判人員”;將第一百四十九條中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修改為“經本院院長批准”;將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中的“意外事故”修改為“意外事件”;將第一百八十七條中的“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修改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將第一百九十條中的“或者他的監護人”修改為“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將第一百九十三條中的“民法通則”修改為“民法典”;將第一百九十六條中的“物權法”修改為“民法典”;將第二百三十九條中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修改為“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本決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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