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團貸款常見“犯規”問題

文:上海君倫律師事務所

 

近年來,為滿足企業大規模融資需求,持續加大對綠色、基礎設施、製造業等領域項目投放力度,銀團貸款專案落地已是屢見不鮮。然而,銀團貸款業務的大熱也引起了監管部門的特別關注,成功案例的背後,一份份因違規辦理銀團貸款業務而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也為其他躍躍欲試的銀行敲響了警鐘。本文將根據銀團貸款業務的相關規定,結合近期監管要點,一一道出銀團貸款業務中常見的“犯規”問題

 

一、違規發放貸款

案例:

2021年12月30日,徐州銀保監分局以“違規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銀團貸款、貸款資金被挪用”為由,對江蘇睢寧農村商業銀行和江蘇新沂農村商業銀行分別做出了罰款人民幣85萬元、罰款人民幣75萬元的處罰,兩家銀行的5位相關負責人也因上述違法違規事項,均被監管處以警告處罰。

《銀團貸款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業務指引》”)規定,銀行開辦銀團貸款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信貸政策。通過分析近年來各地銀保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銀團業務中違規發放貸款主要表現為違規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銀團貸款、貸款資金被挪用,以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其中,基於堅持“房住不炒”的定位,以及三道紅線的劃定,房地產貸款違規問題成為銀行的“重災區”,也是銀保監會重點監管的領域。2021年,徐州銀保監會便對江蘇兩家農商行以上述理由作出了處罰,可見,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銀團貸款觸碰了監管高壓線。

 

二、牽頭行承貸比例不合規

案例:

2019年12月27日,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宿遷分行因違規虛增存貸款規模、銀團貸款承貸份額比例不合規及收取質價不符銀團貸款安排費,被宿遷銀保監分局罰款人民幣85萬元。

《業務指引》第九條規定:“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其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少於銀團融資總金額的20%;分銷給其他銀團成員的份額原則上不得低於50%。”該規定是為了規制虛假銀團的現象。2019年以來,全球經濟下行壓力顯現,導致融資需求減少,優質專案資源稀缺,為實現核指標,搶抓市場份額,牽頭行的承貸份額往往占比50%或以上,銀團貸款的分銷作用沒有很好發揮,一些銀行因承貸份額和分銷份額達不到上述標準已經遭到監管部門處罰或整改提示。

就多家銀行擔任牽頭行的承貸份額最低標準問題,由於《業務指引》並未作出相關規定,根據對現有規定的理解,應為各牽頭行的承貸份額總計不得少於銀團融資總金額的20%。

 

三、銀團貸款違規收費

案例:

2020年5月28日,安順銀保監分局以“違規辦理銀團貸款並收費”為由,對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分行作出罰款人民幣20萬元的處罰。

對於借款人而言,銀團貸款解決了借款人多家授信、求貸不得的困境,作為交易機會及銀團成員為借款人提供銀團籌組、包銷安排、貸款承諾、銀團事務管理等服務的對價或者補償,在具有多邊性質的銀團貸款業務中收取銀團貸款費用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權利。根據《業務指引》及《銀團貸款中間業務收費行為自律公約》的相關規定,具體專案可包括安排費、承諾費、代理費、參加費等。然而,銀行業金融機構收取銀團貸款費用並非無須受到規制,近年來,監管機構也加大了對“息轉費”的查處力度。因此,收取銀團貸款費用應注意以下約束性規制:

1、定性約束條件

《業務指引》第四十條第二款對銀團貸款收費提出了“自願協商、公平合理、質價相符”的原則,要求由銀團成員和借款人協商確定收費,並在銀團貸款協議或費用函中載明。其中,違反“質價相符”原則是常見的爭議焦點。質價相符,是指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客戶的實際需要,提供價格合理的服務,在銀團貸款業務中,需要綜合考察與交易相關的眾多條件和因素,包括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借款人所處行業、借款人的信用、資金用途、分銷難度等。

因此,根據《商業銀行收費行為執法指南》,銀行業金融機構首先不能在非銀團貸款中收取銀團服務費;其次,不能捆綁收取財務顧問費等費用;再次,不能借籌組銀團貸款之名,向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產品或收取其他費用;最後,不能收取質價不符的銀團貸款安排費。

2、定量約束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第二條第2款規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援,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雖然對於銀團貸款收費並無明確規定,但實踐中,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參考為國際金融界普遍認可的並被視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習慣做法,目前國際金融機構的通行做法,收費項目主要有安排費、承諾費和代理費等,單項費率一般在0.125%至0.5%之間,且各項銀團費用的收費標準一般不得高於同期同類中間業務收費水準。

此外,銀保監會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貸融資收費降低企業融資綜合成本的通知》要求維護企業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因此,銀團業務開展過程中,首先,除因銀保監會或相關政府、監管部門的要求外,對於借款人申請修改貸款合同、變更貸款條件或申請豁免各項違約情事的,代理行及各貸款行不能收取過高的手續費;其次,代理行應避免與收費標準過高的協力廠商機構合作,並要求借款人承擔相應的成本及費用,如保險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四、銀團貸款違規轉讓

案例:

2022年5月23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分行被昭通監管分局罰款140萬元,主要違法違規事實之一為銀團貸款轉讓未遵循整體性原則。

中國銀團貸款業務處於高速增長階段,為滿足商業銀行參與銀團貸款後,調整資產結構等需求,銀行業也嘗試著發展銀團貸款的二級市場。雖然開發、參與銀團貸款二級市場是金融業務的藍海,但在目前的監管環境下,銀行仍應謹慎行事。

1、整體轉讓原則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整體性原則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轉讓的信貸資產應當包括全部未償還本金及應收利息,且有“四不得”

A.不得將未償還本金與應收利息分開;

B.不得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償還本金或應收利息;

C.不得將未償還本金及應收利息整體按比例進行分割;

D.將未償還本金或應收利息進行期限分割。

2、銀團成員優先受讓權

由於銀團貸款具有銀團成員行動一致及風險分擔的特點,同時,也考慮到銀團貸款的穩定性,《通知》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銀團貸款轉讓時,應優先整體轉讓給其他銀團貸款成員。如其他銀團貸款成員均無意願接受轉讓,且對轉出方將其轉給銀團貸款成員之外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無異議,轉出方可將其整體轉讓給銀團貸款成員之外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因此,銀團成員在對外轉讓份額時應履行前述程式,避免出現違規對外轉讓貸款份額的情形。

 

五、銀團成員盡職履責問題

案例:

2021年2月26日,中國銀行台州市分行因貸後管理不到位,信貸資金被挪用于購房、流入證券市場;未經成本測算,銀團貸款聯合收費;貸款審查不盡職,個人經營性貸款主體不合規,被台州監管分局罰款人民幣89萬元。

銀團貸款業務中,為協調各銀團成員的權利和義務,促進銀團貸款的落地和,提高日常管理的效率,不同成員行會擔任不同的角色。根據《業務指引》,牽頭行應勤勉盡職,履行好發起籌組、分銷安排、盡職調查、檔起草、談判組織、召開銀團會議、協助貸後管理等各項應盡職責;代理行應負責落實貸款條件、辦理抵質押手續、資金歸集、資金匯劃、辦理還款、收取利息和費用、貸後管理、資訊傳遞等服務事宜,負責借款人和銀團貸款成員行之間的資訊溝通並處理違約事件,避免因行為過失或不作為導致銀團利益受損;成員行應努力為借款人提供規範優質的銀團貸款服務,各項收費均要明確相應服務內容,做到質價相符,加強收費管理。

此外,關於借款人對銀團會議決議的知情權,雖然《業務指引》僅在第三十五條規定了借款人出現違約情形下,銀團成員對借款人及保證人的通知義務,但出於保障借款人利益的考量,當銀團會議決議涉及到借款人權利義務時,建議通過合同約定借款人應有的知情權。

 

六、結語

雖然強監管給銀團貸款業務帶來了風險,卻也是實現信貸業務可持續發展必不可少的手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謀求銀團貸款業務帶來的紅利的同時,應加倍關注監管機構對銀團貸款業務各方面的規制,避免“犯規”,通過合法合規的方式實現銀行業和企業在融資業務中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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