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院審級制度介紹-兼論法官獨任制及合議制審理

文:許峻瑋律師

 

法院審級制度,是在規定法院審判的上下層級關係,也就是在一個訴訟事件中,案件於下級法院審判後,經當事人上訴或抗告,再由上級法院審理,當事人藉由法院上下層級關係,所經過的法院流程。藉由規劃完整的法院審級制度,讓人民依照流程來達到救濟的目的,法院也得以確認審判的公正、減少錯判機率發生。

台灣法院有別於大陸法院,主要是採三級三審制,但又因不同類型的案件有不同的審級規劃,是本文將介紹台灣主要幾種案件類型的法院審級制度,並針對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的審級制度做進一步的說明。

一、台灣法院審級概況

台灣法院按案件類型,大致會將案件分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智慧財產訴訟,因此對這四種法院審級制度的了解就特別重要。基本而言,可以區別如下:

  • 民事、刑事訴訟:由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含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原則採三級三審制,例外採三級二審制,以第一審、第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為法律審。(詳後述)
  • 行政訴訟:由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採三級二審制,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為法律審。
  • 智慧財產訴訟:設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掌理關於智慧財產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第二審刑事訴訟,以及第一審行政訴訟審判。

於此需要進一步說明兩點:

  • 行政訴訟之審級,採取所謂「三級二審制」,其中「三級」是指行政法院由上而下分為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行政訴訟庭,「二審」則指所有行政訴訟事件均經二個審級的法院審理後終結,再細分而言,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例如「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的第一審」,並可上訴抗告至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例如「通常訴訟程序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的第一審」,並可上訴抗告至最高行政法院。此制度是為了讓一般民眾可以更方便提起行政訴訟,減低長期的法院訟累。
  • 智慧財產訴訟之審級,台灣智慧財產相關的商務案件在法院受理案件中所占比例始終居高不下,且智慧財產案件涉及強烈的專業性,有專責法官審理之必要,因此台灣於2019年通過「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設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統一處理智慧財產糾紛及重大商業糾紛。其中關於審級制度,因並非全部智慧財產及商業事件的案件均係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有些案件仍事適用普通法院審理,茲以下方台灣司法院所提供的案件流程圖供讀者參考:1

二、民事訴訟審級制度介紹

如同前述,民事訴訟在審級方面是採三級三審制為原則。通常訴訟事件,原則上由地方法院管轄第一審,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第二審,最高法院管轄第三審。

關於民事財產權的紛爭,是依訴訟標的的金額或價額的多寡,或依事件之性質之繁簡與當事人的意思等,區分為:小額訴訟、簡易訴訟與通常訴訟程序。詳言之,民事訴訟第一審,如果所提起的訴訟經當事人雙方同意或因為其標的金額較小(小額訴訟為新台幣10萬元以下、簡易訴訟為新台幣50萬元以下),或事件的性質較為簡易(例如:勞動契約期限在1年以下的勞資案件),可適用小額訴訟或簡易訴訟程序,則其訴訟程序可以簡化處理,能夠較迅速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紛爭。

又如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經上訴二審後,還是不服第二審法院判決,上訴第三審的門檻,必須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台幣150萬元之財產權訴訟或非財產權訴訟,方得提起第三審上訴。至於上訴的理由,因台灣民事案件第三審法院為法律審,故當事人就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以第二審判決有違背法令為理由,方得提出上訴。

總結而言,小額及簡易訴訟事件原則上二審終結,通常訴訟案件則若訴訟標的逾新臺幣150萬元,且認為第二審裁判有判決違背法令的情況,當事人得因此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的上訴。

三、刑事訴訟審級制度介紹

如同前述,刑事訴訟在審級方面是採三級三審制為原則。刑事案件之通常程序,原則上由地方法院管轄第一審,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第二審,最高法院管轄第三審

台灣關於刑事訴訟程序,另有所謂「簡易程序」。詳言之,被告犯罪後,依據被告的自白或是其他的證據,已經足以認定被告有犯罪,且依法適合判處「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時,檢察官可以不依通常程序起訴,而是選擇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也就是適用「簡易程序」來審理。另外,法院如果認為合適,也可以將一般通常程序的案件,改依「簡易程序」來處理。則適用簡易程序之案件,因為案情已經明朗,法院原則上可以不必開庭,但有必要時,仍然可以開庭訊問被告,如此設計,是為了給被告有自新的機會外,也可以因此節省開庭的勞費。此種「簡易程序」則涉及到以下要介紹的法官獨任制及合議制審理方式。

四、獨任制及合議制審理

法院審理案件,按照法官人數區分為獨任制及合議制,就字面而言容易理解,獨任制是由一個法官單獨組成並審理,合議制是由數名法官組成,透過合議當方式進行裁判。依照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

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高等法院審理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最高法院審理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並參酌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各自的規定,可以簡單歸納下:

  • 地方法院所審理的一般案件均由獨任法官審理,例外才是由法官三人組成合議庭審判。
  • 地方法院應以合議制審判之案件,舉例如下:
  1. 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規定,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一審應由地方法院行合議庭方式審理。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之地方法院,也是以合議庭方式審理。
  2.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地方法院之審判是以合議庭方式進行。

五、結論:

對於初次瞭解台灣法院審級制度的讀者可能會覺得略為複雜,故本文另外整理下表,供熟悉台灣審理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的法院審級流程,並搭配獨任制及合議制的法院組成,讓讀者有更深的認識。另提醒,涉及台灣民事或刑事訴訟案件究竟歸為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或有無機會適用簡便的審理程序減少訴訟成本和時間,此涉及到台灣諸多法律規定,建議仍要先諮詢律師的專業分析,再進行下一步的法律行動。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Copy Protected by Chetan's WP-Copyprote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