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需要强调信息披露的履行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董监高勤勉尽责义务的履行程度,近年来,不少上市公司董监高因忽视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时被认定为有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从而受到处罚。董监高等管理人员需要了解到,仅有明确表达的意见才能作为董监高在责任认定中有效排除过错的证据,从而有效避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风险。
因此,上市公司应当妥善处理公司与投资者、竞争对手及媒体的关系。不仅应当重视并及时答复投资者的质询与疑问,还要积极处理与竞争对手的关系,并关注新闻媒体对于公司的相关报道以及流传的舆情。在风险产生初期便积极应对,避免陷入与投资者、交易所甚至主管机关对立或者被舆论审判的被动局面。
同时,上市公司应当理解,公司对于相关风险的应对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将决定最终的结果,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法律风险的处理原则,以积极、主动、诚恳的态度,及时纠正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提升。很多时候,正是公司的放纵、逃避的态度,导致最终的处罚加重,严重情况下可能升级为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