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此,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修改注册资本认缴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修订内容来看,毫无疑问的是,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生效之日后,新设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严格按照新《公司法》规定来约定实缴出资期限并在公司设立之日起5年内全额实缴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也将按新《公司法》办理登记注册;在此之前,公司登记机关将按现行《公司法》办理登记注册。
那么对于公司成立后认购公司新股或受让老股的股东,上述规定是否同样适用?对于公司成立后新老股东认缴的新增公司注册资本,根据新《公司法》第228条关于“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也需要适用新《公司法》第47条规定在新增股本登记之日起5年内缴足;而对于受让老股的新股东而言,其需按老股登记的实缴期限履行实缴义务。
若违反上述强制公示义务,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不仅有权要求公司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5万的罚款;情节严重时,可以对公司处5万-20万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10万的罚款。
其次,新《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了新设公司创始股东对彼此出资不足部分应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如果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和出资期限履行实缴出资义务或约定以非货币形式出资时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则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与其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除修改注册资本制度外,新《公司法》还新增了股东经催告无法实缴出资时的失权制度、公司董事对股东出资、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的相关监督责任,以及股东虚假出资的行政责任等重要内容,因此,本所律师建议各企业应及时修改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间协议以及公司议事规则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