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著作權跨境授權許可市場是指涉及不同國家或地區之間的音樂著作權授權許可交易的市場。 隨著全球化和數位化的發展,音樂作品可以輕鬆地跨越國界傳播,這給音樂著作權管理帶來了新的挑戰和機遇。 在跨境授權許可市場中,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扮演著關鍵的角色。 本所律師在《@音樂創作人,音著協VS.音集協,傻傻分不清楚?》一文中已經對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與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運作機制進行了介紹,本文則結合近期法律實務工作經驗,對我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實踐中存在的爭議進行分析,並進一步探討,在缺少相互代表協定情形下,音樂著作權跨境授權許可市場存在哪些法律風險,並該如何健康、良性發展。
PART 01
相互代表協定
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相互代表協定,是指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境外的同類組織相互授權對方在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進行集體管理活動的協定。 以音著協為例,1994年,音著協成為國際作者作曲者協會聯合會(CISAC)成員; 2007年,音著協成為國際影畫樂曲複製權協理聯會(BIEM)成員; 2012年,音著協成為國際複製權聯合會(IFRRO)成員。 在國際組織的框架下,音著協陸續與7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同類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了相互代表協定,可以促進中國音樂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在國際上得到全面保護。 [1]
在國際著作權管理體系下,任何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均可以通過音著協、音集協等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在中國大陸地區管理歐美日韓和中國港澳臺地區等全球範圍內所有與音著協、音集協等音樂作品、錄音錄影製品、音樂類視聽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相互代表協定的同類協會會員的音樂作品、錄音錄影製品、音樂類視聽作品。 [2]
音著協、音集協等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中國大陸收取的許可使用費中,屬於海外音樂作品產生的費用,將轉付給海外相應協會,由海外協會實現對其會員的使用費分配。 同理,其他國家/地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也可以在其所在地域管理音著協會員作品的著作權,並向音著協、音集協等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分配轉付音樂作品、錄音錄影製品、音樂類視聽作品相關著作權使用費。
[1] Creating Value from Music——the Rights that Make it Possible Catherine Jewell,Communications Division,WIPO
[2]劉春田.我國著作權法對外國作品的保護問題[J].法學探索.貴州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1989(01):1-5.
PART 02
非法著作權集體管理之風險提示
著作權和其他知識產權一樣具有地域性,一國國民在其境內創作完成的作品,在其他國家並不當然地受到承認和保護,除非有國際條約、雙邊條約或多邊協定的特別規定。 現時,我國加入的國際著作權條約有《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TRIPS協定,囙此,我國有義務向這些條約的受益者提供保護,即使他們是外國人或無國籍人。
但由此所產生的新問題是,在兩國/地區未簽訂相互代表協定的情况下,如何對境外地區進行授權或獲得境外地區音樂作品的授權許可? 實務中,通常所採取的操作管道有如下幾類:
1
直接聯系權利人:盡可能地確定境外音樂作品的權利人,並與他們直接進行聯系。 這可以通過互聯網、社交媒體、音樂產業網絡平臺等通路進行。 通過與權利人協商,可以達成授權授權合約,並支付相應的使用費用。
2
委託代理機构:尋找境外地區的版權代理商業機构,委託他們代表使用人進行授權許可的談判和管理。 這些機构通常有更廣泛的資源和聯系網絡,能够更有效地與境外權利人進行溝通和協商。 或利用線上音樂授權許可平臺或版權市場,如音樂版權交易市場、音樂授權平臺等,尋找境外音樂作品的授權許可。 這些平臺通常提供了方便的授權許可流程和交易機制,使使用人能够與境外權利人直接進行聯系和交易。
兩者比較而言,直接聯系權利人是相對安全但更耗時間成本的授權模式,而後者則存在一定的未知風險。 現實中一些公司違反這一規定,以民事代理的管道大規模對使用者進行著作權許可或者維權,擾亂著作權市場的公平秩序,這些公司的行為已被司法機關判定為缺乏合法性基礎而實質行使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職能,屬於非法集體管理。
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指為權利人的利益依法設立,根據權利人授權、對權利人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進行集體管理的社會團體。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依照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並開展活動”規定,集體管理組織具有“全國性”和“唯一性”,即除核准登記的集體管理組織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從事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
現時,我國司法實踐中尚無認定境外版權代理商業機构為非法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的先例,但對境內組織以與他人簽訂的授權契约為依據以自己名義對卡拉OK經營者進行收費管理做出了非法集體管理的結論。
例:(2015)蘇知民終字第00100號、(2016)最高法民申1361號
2015年12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深圳市聲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聲影公司”)訴無錫市僑聲娛樂有限公司一案中,認定聲影公司違反了《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中關於“除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的禁止規定”,依法駁回其起訴。 這是我國司法實踐認定非法集體管理的第一案。
二審中,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運用利益平衡原則,綜合考量卡拉OK經營者、卡拉OK音樂作品著作權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個體權利人等各方主體的利益關係,認為聲影公司以與他人簽訂的授權契约為依據,以自己名義對卡拉OK經營者進行收費管理並提起訴訟的行為,其實質是在行使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相關職能及權利,違反了《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關於除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的禁止性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與《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未賦予非集體管理組織與集體管理組織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的情况下,聲影公司對涉案音樂電視作品進行集體管理,並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沒有法律依據。 本案對於妥善解决卡拉OK音樂作品糾紛案件,促進集體管理規範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在此判决後,陸續有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等17家法院認定深圳聲影從事非法集體管理行為。 此外,相關使用者還陸續就深圳聲影的非法集體管理行為向國家版權局進行了行政投訴,國家版權局已立案查處,這也是我國首例版權行政管理部門針對非法集體管理行為的查處。
PART 03
結語
無論採取哪種管道,都需要注意遵守國內法律規定及國際公約和相關法規,確保獲得合法的授權許可並支付相應的使用費用。 此外,建議在與境外權利人進行協商和簽訂合同之前,諮詢專業的法律顧問或知識產權專家,以確保授權的真實、合法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