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評! 從大S離世看臺灣地區遺產繼承與監護權規範要點

文:上海君倫律師事務所
知名女藝人大S(本名徐熙媛)因流感猝逝,除了造成臺灣地區疫苗搶打潮外,大S的遺產該由誰取得,2名子女監護權會如何處理,也成為了近期焦點話題,後續法律上會產生何種爭議也有待關注。 為了讓讀者清晰瞭解臺灣地區法律在這些當紅爭議問題上的規範,本文將深入介紹臺灣地區民法遺產繼承及監護方面的相關規定,並結合大S事件進行簡要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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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產繼承
(一)繼承順序
首先,瞭解臺灣地區民法規定的遺產繼承順序(下列條文均為民法規定):
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這一順序明確了在遺產繼承中,親屬間的優先繼承順比特。 例如,若大S沒有遺囑特別指定,在其遺產繼承時,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她的子女)會排在第一順比特進行繼承。
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此規定進一步細化了第一順序繼承人內部的優先度,親等越近,繼承順序則優先。 比如,若大S除了子女外,還有孫子女,子女作為更親近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優先於孫子女繼承。
第1141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同一順比特存在多個繼承人時,若無特殊法律規定,遺產將平均分配。 假設大S的子女有多個,在沒有其他特殊情况時,他們將平均分配大S的遺產。
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這就是實務中常見的“代位繼承”情况,即使父或母對自己的遺產拋弃繼承,孫輩仍能基於自身固有繼承權,直接繼承祖輩遺產。 例如,若大S的某個子女在她去世前死亡,該子女的子女(大S的孫輩)可以代位繼承其應得份額。
為了更直觀呈現除配偶以外之繼承人繼承順序,以下用表格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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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臺灣地區民法規定可知,若無先順比特之繼承人,後順比特繼承人才享有繼承權,順序則依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另外,比較特別的繼承狀況是民法第1140條的“代位繼承”,實務上認為代位繼承為孫輩固有繼承權,得直接繼承祖輩的遺產,即使對父或母之遺產拋弃繼承,仍能代位繼承祖輩的遺產(臺灣地區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1556號民事判决意旨參照)。
(二)應繼分
在確定了誰有繼承權後,下一個問題就是該分多少,即明確各繼承人的應繼分,即共同繼承時,各繼承人對於共同繼承財產權利義務所得繼承的比例。 臺灣地區民法對此比例規定如下:
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另外,需特別注意的是,根據臺灣地區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配偶於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權利。 實務上認為,當被繼承人死亡且配偶尚生存時,“夫妻一方死亡”是法定財產關係消滅的原因。 囙此,在繼承順序上,會先清算夫妻剩餘財產,完成分配後才進入遺產繼承階段。
第1030-1條第1項前段: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在大S遺產繼承前,需先對她與具俊曄的婚後財產進行清算,扣除債務後,若有剩餘財產差額,要先進行平均分配,之後才進行遺產繼承的相關分配。
用表格梳理配偶應繼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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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遺囑與特留分
被繼承人可以預立遺囑對遺產進行分配,並且能够突破應繼分的限制。 但必須注意,不能違反民法特留分的規定。 特留分是每位繼承人所擁有的最低繼承比例,旨在保障繼承人的基本權益。
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如果大S生前立有遺囑,只要不違反特留分規定,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分配遺產。 比如,即便想多給某個子女一些遺產,只要保證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份額,遺囑就可以有效執行。
臺灣地區民法規定的特留分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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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護權
大S的離世,使得其與汪小菲的兩名子女的監護權問題備受關注,未來是否會引發監護權爭奪戰也未可知。 依據臺灣地區民法規定,監護人須在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監護權時才能設定。 實務中認為,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可由一方行使,但這並不免除監護權停止一方的義務。 若有監護權的一方死亡,該未成年子女當然由另一方監護,也就是由尚生存的父母監護。 這意味著,如果大S和汪小菲離婚時約定由大S行使監護權,現在大S去世,汪小菲自然成為兩名子女的監護人。
另外,根據臺灣地區民法第1093條規定,只有最後行使監護權的一方能以遺囑指定監護人(需符合父母均不能行使的要件)。 若其先死亡,即便以遺囑指定監護人,該指定也不生效力(62臺上1398判例要旨參照)。
然而,若尚生存的父母沒有能力或不適合作為監護人,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權益,當有事實足以認定監護人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時,“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或“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停止親權並改定監護人。
第1094條第1項: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若汪小菲也因特殊原因無法擔任監護人,那麼將按照此順序確定監護人。
第1106-1條: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只要有充分證據表明汪小菲不適合擔任監護人,相關人員可向法院申請改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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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語
至親的離別總是令人悲痛萬分,大S的突然離世讓眾多粉絲和親友陷入哀傷。 而在其身後,遺產分配和監護權問題若不能妥善處理,不僅可能導致家人之間反目成仇,還會嚴重損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如何在遵循法律規定的同時,兼顧人性與親情,以專業且合理的管道處理這些問題,無疑是巨大考驗,也期待各方能冷靜、理智地依法依規解决。 同時,這一事件也讓福斯更加關注我國大陸與臺灣地區兩地相關民事法律規定在實際生活中的應用,引發人們對遺產繼承和監護權等法律問題的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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