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悄悄註銷公司,錢還能要回來嗎?

文:上海君倫律師事務所

 

兩年前君倫代理的一件千萬標的債權債務案件,執行終結至今對方公司還欠上百萬沒有還完,我們最近發現這家公司竟顯示“已註銷”! 對方悄悄註銷了公司,這幾百萬還能要回來嗎? 客戶的錢該找誰去要呢? 被執行人註銷公司逃避債務,君倫律師為客戶提供訴訟策略讓其“無處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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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別掉進對方註銷工商登記的陷阱

 

現行法律並沒有對“欠錢未還”公司的註銷進行限制! 只要符合法定條件的公司向有關機關申請,按照規定的清算程序後即可辦理註銷,有的更是直接按照簡易程序註銷登記,僅承諾未發生債權債務就完成了公司註銷後無處可尋! 遇到這種情形,千萬別忘了公司背後真正的操盤手——股東!

 

 

二、抓住破局關鍵——股東虛假的承諾

 

此時客戶需要委託我們律師去調取已註銷公司的工商內檔,針對內檔中的檔案進行專業稽核。 往往該類情况中,公司在註銷時會向有關機關出具《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一份,承諾申請註銷登記前未有債權債務未清償,並在承諾書上加蓋公章、股東簽字,“謊稱”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未有未清償的債務,導致債權人權利無法實現。 既然做出了承諾,那我們便要依法追究其承諾的責任,讓其付出代價。

 

 

三、揭開用合法手段掩蓋非法目的的面紗

 

如何追究股東的責任,君倫律師有話要說。

 

一種路徑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律師可代理客戶直接向執行法院申請變更、追加股東作為被執行人,從而全體股東需要對公司正在執行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另一種路徑,明知公司存在未清償的債務,卻導致公司債權人因債務清償主體消滅而無法主張債權,實質是濫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了債權人合法利益,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第二款“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註銷不清算或以虛假清算報告註銷公司的,作為債權人仍然可以依據股東所作的承諾,追究股東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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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即使債務人註銷了公司,債權人的錢還是可以有合法途徑追回,讓真正的責任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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