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師團隊擔任知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顧問,依據107年新修正公司法第203條之1台紙條款,由董事會過半董事 […]
本所律師團隊擔任知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顧問,依據107年新修正公司法第203條之1台紙條款,由董事會過半董事請求董事長召開董事會。
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