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上櫃科技公司因虧損嚴重,經營團隊又怠於經營,本所為股東之利益,受任擔任諮詢顧問,成功適用107年新修正公司 […]
知名上櫃科技公司因虧損嚴重,經營團隊又怠於經營,本所為股東之利益,受任擔任諮詢顧問,成功適用107年新修正公司法第173條之1之規定,由持股過半數之股東,召開股東臨時會為董監事之解任與補選,取得公司之經營權。
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