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新修公司法於107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本所就本次公司法修法精神、意旨及相關重點,受邀於立法院公聽會表述意見提供協助形成立法,法律意見獲得大院採納。本所並於同年底新法施行後,依據第173條之1大同條款,承做台灣第一件半數股東召集權案件,創下國內股東會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