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最高額抵押 |《民法典》時代下的最高額抵押系列①

文:上海君倫律師事務所

 

隨著經濟活動的日益頻繁,實踐中不斷出現連續性的交易現象,傳統抵押已無法滿足這類連續交易的擔保需求,最高額抵押便在這類需求下應運而生。最高額抵押是從傳統抵押演變而來的一種特殊形式。除了具備與傳統抵押相似的擔保效力外,最高額抵押相對於傳統抵押更為高效便捷,這種抵押方式自然也就成為了金融機構公司廣泛採用的擔保形式。

 

一、最高額抵押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條明確規定了最高額抵押的概念:“最高額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中國“最高額抵押”制度最早出現在於1995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中,但實務中,無論是在辦理抵押登記還是在行使抵押權方面,仍有很多爭議性問題。如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制度司法解釋》”)頒佈實施,是否解決了這些爭議性問題?待小編為您展開介紹和分析。

 

二、最高額抵押與傳統抵押的區別在哪裡

1、所擔保的債權數量不同:

傳統抵押權一般只為一個債權作擔保;而最高額抵押可為不確定數量的債權提供擔保,是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的債權提供擔保,債權數量可能是一個或多個。傳統抵押中,每一筆授信業務都要辦理一次抵押登記;最高額抵押中,最高額抵押的範圍內,只需辦理一次抵押登記即可。

2、所擔保債權發生時間不同:

傳統抵押擔保的是在一個時間點發生的債權;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是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在時間上具有連續性,且最高額抵押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也可以納入。

3、轉讓條件不同: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併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於傳統抵押權來說,抵押權隨債權轉讓是原則,不隨債權轉讓是例外(當事人約定);而對於最高額抵押來說,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不隨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讓,這即上述法條中“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之情形。

 

三、《民法典》後最高額抵押權在實務中的常見問題

Q:最高額抵押中的最高額債權最高額”or“本金最高額

A:

《民法典》第420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就是為債權人在將來一段時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所提供的預定範圍內的抵押擔保,該範圍表現為以擔保的最高額抵押來確定,雙方當事人約定最高債權額,以該最高債權額為限,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超過部分無法享有優先受償權。

其中,“最高債權額”的含義,有“債權最高額”和“本金最高額”兩種觀點。“債權最高額”是指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擔保的費用等全部債權;“本金最高額”只包括本金。

《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15條的規定:“最高額擔保中的最高債權額,是指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實現債權或者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等在內的全部債權”。

也就是說,最高院採納了“債權最高額”的觀點,這也是從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到擔保人利益平衡保護的選擇。

Q:登記的最高債權額與約定不一致時,以哪個為准?

A:

《擔保制度司法解釋》在第四十七條中規定:“不動產登記簿就抵押財產、被擔保的債權範圍等所作的記載與抵押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登記簿的記載確定抵押財產、被擔保的債權範圍等事項”。

因此,實務中,人民法院應當以登記的最高債權額確定債權人的優先受償範圍。在(2021)魯0811民初2268號“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與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判定:登記的最高債權額與當事人約定的最高債權額不一致的,應當依據登記的最高債權額確定債權人優先受償的範圍。據此,原告平安銀行某分行優先受償的範圍應以登記的最高債權額25萬元為限。

Q:最高額抵押中,債權和抵押權能否轉讓?

A:

《民法典》第421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關於最高額抵押權轉讓的觀點,《民法典》繼承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04條的規定,兩者立法立場一致。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是不受限制的,當然債權確定後的債權轉讓更加沒有限制。在這一點上,《民法典》完全推翻了《擔保法》第61條關於禁止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轉讓的規定。

針對最高額抵押權能否隨之轉讓,在債權確認前,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則不得轉讓。即,部分債權的受讓人不因部分債權的受讓而當然共用最高額抵押權或取得最高抵押權份額。同樣,部分債權轉讓的,轉讓人就已轉讓的債權部分當然的增加了最高額抵押還可擔保的債權餘額。在債權確定後,無論是部分債權轉讓還是全部債權轉讓,最高額抵押權均隨之轉讓。

 

四、小 

《民法典》後,對於最高額抵押的法律規定更加完善,銀行等金融機構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時需要熟悉並依照法規規範操作、保護自身利益。當然,提到最高額抵押,就必然離不開債權確定的概念。究竟何為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確定,以及所擔保的債權何時、以何種方式確定,小編將在系列文章之二中詳細為大家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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