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假、育兒假怎麼休?-新修訂的《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員工三期休假規定告訴你

文:上海君倫律師事務所

 

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表決通過《關於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條例”)。《條例》修改後,上海市開始實施“三孩”政策,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且不再對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進行合併計算。同時,《條例》將生育假由原來的三十天延長為六十天,並新增育兒假。

本文將依據《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及修改後的《條例》等規定,對上海市三期休假及待遇等制度匯總如下:

 

一、《條例》修改和新增的假期

(一)生育假:60天,含休息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生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併連續使用,包含休息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之後至2021年11月25日時間內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已經生育的夫妻,適用60天生育假及相應生育保險待遇。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詳見下文。

(二)育兒假:夫妻雙方各5/每年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滿三周歲之前,雙方每年(子女出生後的周年)可以享受育兒假各五天。

另外,根據上海市衛健委的解答,實際執行中,育兒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數量計算天數。每年的育兒假原則上應在當年使用,可以連續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用人單位按職工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放育兒假期間的工資。

(三)其他地區生育假、育兒假規定

WeChat 圖片 20211214151812

二、三期內其他休假規定

(產前檢查假

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預約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現行法律法規並未對產前檢查假的休假方式作明確約定。實踐中應以醫療機構開具的有效證明為准。

用人單位應區分產前檢查假和病假,產前檢查假工資應按女職工全勤工資發放。

(保胎假

原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於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後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復函》指出,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

保胎假工資按照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的病假待遇發放。

(產前假:2.5個月

《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因此,產前假制度並非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女職工工作崗位性質及用工情況等決定是否批准。

但若女職工妊娠狀況符合《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規定的“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症、妊娠合併症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產前假。

產前假工資應按女職工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放。

(產假:98+15天難產假+ 15天(每多生育1個嬰兒)(包含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

1.規定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2.待遇

1)生育津貼=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產假天數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生育津貼發放補充規則:

如果女職工的產假前工資(生育或流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高於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則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如果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則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如果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發放生育津貼。但低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2)醫療費用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違反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可以享受產假,但是不能享受產假待遇。

(流產假:15/42

1.規定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待遇。

2.待遇

女職工流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及流產的醫療費用發放同產假規定。

(陪產假:10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因此,用人單位可以要求申請休陪產假的男職工提供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等證明材料。另外,根據上海市衛生計生委的解答,配偶陪產假10天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使用(包括雙休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用人單位應按男職工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放其陪產假工資。

(哺乳假

1.哺乳時間:1小時/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嬰兒滿一周歲後,經區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用人單位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根據《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授乳時間及在本單位內授乳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

2.哺乳假:6.5個月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女職工提出申請,經用人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哺乳假制度並非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也可根據女職工工作崗位性質及用工情況等決定是否批准。

但若符合《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規定的“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患有產後嚴重影響母嬰身體健康疾病的”情形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哺乳假。

用人單位應按女職工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放其哺乳假工資。

 

三、三期休假規定匯總

(按一般休假順序匯總)

WeChat 圖片 20211214151824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Copy Protected by Chetan's WP-Copyprote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