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讀懂28個和你切身相關的實務變化!公司法(修訂草案)要點速覽

2021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1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2年1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以下稱“《修訂草案》”)15260條,在現行公司法13218條的基礎上,實質新增和修改70條左右。公司法此次修訂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新形勢新要求,針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和制度短板,對現行公司法所作的系統修改和完善。上海君倫律師結合實務中所處理的大量案例,針對修訂的重點內容,整理出7大版塊、與實務聯繫較為緊密的28個要點,以供閱覽。

 

7大版塊速覽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完善國家出資公司特別規定

完善公司設立、退出制度

優化公司組織機構設置

完善公司資本制度

強化控股股東和董監高的責任

加強公司社會責任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01.國家出資公司黨組織的參與經營管理作用

新增國家出資公司中中國共產黨的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發揮領導作用,研究討論公司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支持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修訂草案》第一百四十五條)。

二、完善國家出資公司特別規定

02.國家出資公司的適用範圍

擴大國家出資公司的適用範圍,由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擴大到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修訂草案》第一百四十三條)。

03.出資人職責

明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出資人職責(《修訂草案》第一百四十四條)。明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重大事項作出有關決定前,應當報本級政府批准(《修訂草案》第一百五十二條)。

04.內部控制

新增加強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建設,要求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外部董事應當超過半數,並在董事會中設置審計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按照規定可不設監事會或監事(《修訂草案》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三條);新增國家出資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修訂草案》第一百五十四條)。

 

三、完善公司設立、退出制度

05.公司登記

單設公司登記一章,新增公司登記事項(《修訂草案》第二十五條);新增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修訂草案》第二十六條);新增公司登記機關及公司應將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章程等資訊通過統一的企業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告(《修訂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06.股東出資

新增股權、債權可以作價出資(《修訂草案》第四十三條、第一百條)。

07.一人公司

新增允許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修訂草案》第九十三條)。

08.公司清算

明確董事為清算義務人(章程約定或股東會另行決議除外)以及清算義務人的責任(《修訂草案》第二百二十八條);明確向法院申請清算的主體從債權人擴大到利害關係人(《修訂草案》第二百二十九條);新增清算組成員怠于履行清算職責的賠償責任(《修訂草案》第二百三十四條)。

09.公司註銷

新增簡易程式登出,公司在存續期間未產生債務或已全部清償,經全體股東作出承諾,可以通過簡易程式登出登記(《修訂草案》第二百三十五條)。

 

四、優化公司組織機構設置

10.突出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明確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屬於股東會職權之外的職權。(《修訂草案》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

11.規模較小的公司,可不設董事、董事會

新增對於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不設董事會,設一名董事或者經理(《修訂草案》第七十條);對於規模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不設董事會,設一至二名董事(《修訂草案》第一百三十條)。

12.允許公司只設董事會、不設監事會、監事

新增公司選擇只設董事會,不設監事會、監事的,應當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負責監督;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的成員應過半數為非執行董事(修訂草案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

13.允許規模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設監事會

新增允許規模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至二名監事,行使監事會的職權(《修訂草案》第一百三十七條)。

14.職工人數300人以上的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有職工代表

新增職工人數300以上的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其他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職工代表(《修訂草案》第六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

 

五、完善公司資本制度

15.引入股份有限公司授權資本制

新增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可以作出授權,由董事會根據公司運營的實際需要決定發行剩餘股份或新股(《修訂草案》第九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四條)。

16.允許股份有限公司發行類別股

新增允許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優先股和劣後股、特殊表決權股、轉讓受限股等,但公開發行股份的公司不得發行特殊表決權股、轉讓受限股(《修訂草案》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五十八條)。

17.允許股份有限公司採用無面額股

新增允許股份有限公司根據章程擇一採用面額股或者無面額股(《修訂草案》第一百五十五條)。

18.取消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股

取消無記名股,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應為記名股票(《修訂草案》第一百五十九條)。

19.允許資本公積金彌補公司虧損並進行簡易減資

新增資本公積金可彌補公司虧損,公積金彌補公司虧損,應當先使用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仍不能彌補的,可以按照規定使用資本公積金(《修訂草案》第二百一十條);仍有虧損的,可以進行簡易減資(《修訂草案》第二百二十一條)。

20.股東欠繳出資的失權

新增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經公司催繳後在規定期限內仍未繳納出資的,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修訂草案》第四十六條、第一百零九條)。

2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的加速到期

新增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公司或者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繳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修訂草案》第四十八條)。

22.有限責任公司瑕疵股權轉讓時轉讓方、受讓方的出資責任

新增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所認繳的出資額,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修訂草案》第八十九條)。

 

六、強化控股股東和董監高的責任

23.董監高維護公司資本充實的責任

新增董監高對股東欠繳出資和抽逃出資、違反公司法規定分配利潤和減少註冊資本,以及違反公司法規定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財務資助時的賠償責任(《修訂草案》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二十二條)。

24.董監高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新增董監高執行職務應當為公司的最大利益盡到管理者通常應有的合理注意(《修訂草案》第一百八十條)。

25.董事、高管執行職務的連帶責任

新增董事、高管執行職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修訂草案》第一百九十條)。

26.加強對關聯交易的規範,擴大關聯人的範圍

新增董監高與公司發生關聯交易向董事會、股東會的報告義務、回避表決規則,並擴大關聯人的範圍至董監高的近親屬、董監高或者其近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以及與董監高有其他關聯關係的關聯人(《修訂草案》第一百八十三條)。

27.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董事、高管的連帶責任

新增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董事、高管從事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股東利益的行為,給公司或者股東造成損失的,與該董事、高管承擔連帶責任(《修訂草案》第一百九十一條)。

 

七、加強公司社會責任

28.鼓勵公司參與社會公益

新增加強公司社會責任,鼓勵公司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公佈社會責任報告(《修訂草案》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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