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登記清單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之出資人要求

文:上海君倫律師事務所

 

2022年6月2日,大陸基金業協會發佈新版《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2022版)》和《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2022版)》,其中對出資人的新要求引起了業界尤其是私募管理人的廣泛關注。本文中,我們結合以往的回饋經驗,梳理了新版登記清單項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之出資人應符合的七大細化要求,並給出我們的解讀。

 

一、出資人資訊填報要求

在出資人資訊方面,新版登記清單明確了登記機構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證明:

1.自然出資人

對於自然出資人:應提交身份證、臺胞證、港澳通行證、護照等證件掃描件。申請機構應完整填寫出資人高中以上學習經歷,並提供最高學歷/學位證明檔。

2.非自然出資人

對於非自然出資人:若出資人實現了三證合一,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均需要上傳三證合一後的營業執照。

3.外資出資人

對於適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的外商獨資和合資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應提交境外股東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的批准或者許可證書及翻譯件。律師應在法律意見書中論述,並對其真實性發表結論性意見,但這種情況一般是針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

 

二、出資人變更要求

1.重大資訊變更

出資人變更屬於私募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根據中基協相關規定,私募管理人的出資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AMBERS系統發起重大事項變更報送,且變更後的出資人應當滿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的相關要求。

申請機構涉及股權轉讓的,需上傳股權轉讓協議及打款回單等證明材料(若為折價轉讓,需說明原因和合理性)。若涉及股東更名,需與工商資訊保持一致;若出資人為自然人,需完整填報自然人出資人學歷履歷資訊,應自高中畢業起連續填報至現任職崗位。

如果涉及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還需要提交法律意見書,參照新設私募管理人要求對公司整體合規性進行審查。此類變更,首次提交後6個月內仍未辦理通過或退回補正次數超過5次的,協會將暫停申請機構新增產品備案直至辦理通過。

2.出資人資訊更新

中基協AMBERS系統中,管理人資訊更新介面也涉及出資人變更的相關欄位及內容,這裡只對已有的人員進行內容更新,不涉及主體變化,不能進行實質的變更操作,主要是股東的控股類型、姓名/名稱、國籍/機構性質等,可以修改一些股東個人的資訊和工作經歷、學習經歷等。

管理人資訊更新每年至少應當維護1次,沒有更新次數上限,而且此處是自動通過的,無需協會人工審核。如果涉及到實繳資本、小股東、控股比例等事項變更,還是需要通過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進行申請,由協會人工審核。

 

三、出資人不得從事利益衝突的活動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應當遵守競業禁止原則,恪盡職守、勤勉盡責,出資人不應當同時從事與私募業務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活動。根據中基協《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規定,申請機構主要出資人、申請機構自身曾經從事過或目前仍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融資租賃、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與私募基金業務相衝突業務的,協會將不予辦理登記,且自該機構不予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不接受辦理其高管人員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或實際控制人。

在新版私募管理人登記清單中,主要出資人(出資比例≥25%)不得曾經從事或目前實際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相衝突業務。其他出資人中,涉及衝突業務的合計出資比例不得高於25%。協會將穿透核查出資人、實際控制人相關情況。如果主要出資人為自然人的,最近5年不得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相衝突業務。

這裡要特別提醒大家:

1.持股比例低於25%的出資人仍可能受到衝突業務的限制

由於協會穿透核查出資人、實際控制人相關情況,因此持股比例低於25%的出資人仍可能受到衝突業務的限制。例如,申請機構採取一致行動協定方式,使得最終在認定實際控制人時未從第一大股東向上穿透,而是引向其他持股比例低於25%的股東,並向上穿透,則該等股東亦不得從事衝突類業務。這實質上進一步擴大了禁止從事衝突類業務的股東範圍。

2.關於如何界定實際控制人“從事”了與私募基金管理相衝突業務

根據以往回饋經驗,對機構出資人,可以結合工商登記的經營範圍與審計報告主營業務收入和相關科目明細綜合判斷。而對自然人出資人,在公開管道查詢到其對外投資或任職經歷中有衝突類機構,可能被認定為曾經或者目前從事衝突類業務。

 

四、股權結構須保持明晰及穩定

根據相關規定,私募管理人的出資人不應當存在股權代持情、交叉持股、資管產品等可能影響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權明晰寄穩定的情形。如存在相關情形,中基協將會要求對其合理性進行說明,並極有可能要求中止申報。

中基協此前發佈過的私募管理人中止登記案例中曾提到關於股權代持的案例:申請機構A公司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甲某和乙某。甲某和乙某兩人為夫妻關係,年近耄耋。甲某和乙某無法提供與申請機構註冊資本相對應的出資能力材料,且兩人均不擔任申請機構高管人員。

中基協在要求出資人提供相應出資能力材料後,A公司未提供股東甲某及乙某的出資證明文件,無法證實兩位實際控制人對申請機構的出資系其自有合法財產。經查,甲某及乙某二人直系親屬從事衝突業務,且甲某擔任衝突業務主體關聯方的法定代表人,存在潛在的股權代持風險。

由此可以看出,該機構有可能是想要通過直系親屬代持股權,從而規避衝突業務的審查,有股權代持之嫌。另外,由於實際控制人不在公司任職且無行業的從業經驗,被中基協中止辦理私募管理人登記。

私募管理人的股權架構應簡明清晰,出資人不應出現層級過多、迴圈出資、交叉持股等情形。協會將加大股權穿透核查力度,並重點關注其合法合規性。

中基協在審查私募管理人登記申請,特別強調公司的股權架構要簡明清晰,不要設置過多層級,建議向上穿透不超過三層,如果超過三層應說明多層股權架構設置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如果股東架構嵌套層級較多或者較複雜,發生變化時,協會難以追蹤,有可能會導致被退回登記申請並要求整改的情形。除此之外,股權架構複雜還會涉及到一個弊端,比如很多管理人會將私募公司註冊在各地基金小鎮,想要享受當地的各類政策,但如果股權架構複雜混亂,有可能會導致穿透審查後不能在當地落稅,對於園區而言風險較大,從而影響註冊。

另外,不得存在為規避監管要求而進行特殊股權構架設計。如果出資人通過特殊目的載體(SPV)間接持有申請機構股權的,應詳細說明設立合理性、必要性。

首先,私募管理人應當專注主營業務,確保股權的穩定性。對於申請登記前一年內發生股權變更的,申請機構應詳細說明變更原因。如申請機構存在為規避出資人相關規定而進行特殊股權設計的情形,協會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審慎核查。

其次,私募管理人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不得為資產管理產品。

最後,對於實際出資人協會採取嚴格的實質性審查,在新版登記材料清單中,協會還要求提供實際控制人與管理人之間的控制關係圖。在控制關係圖中,應完整展示申請機構全部直接出資人及出資比例,並披露各直接出資人向上逐層穿透情況直至最終出資人(自然人、上市公司、政府部門、事業單位等)。除依據第一大股東上穿認定實際控制人的情形外,其他實際控制人認定理由應在圖下做簡要說明;如有一致行動協定或其他協定安排,應將相關檔附於控制關係圖後一併上傳。

 

五、出資能力要求

1.出資能力考察要求

股東的實繳出資構成了私募管理人成立初期的運營資本金。作為必要合理的運營條件,私募管理人應根據自身運營情況和業務發展方向,確保有足夠的實繳資本金保證機構有效運轉,相關資本金應覆蓋一段時間內私募機構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運營開支。因此,股東的出資能力就顯得非常重要,也是協會審核的一個重點。

A.出資人應當以貨幣財產進行實繳出資

出資人應保證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且不受制於任何協力廠商。因此,私募管理人的股東不可以用不動產、專業知識等方式出資,必須拿出實實在在的資金。

B.出資人對於認繳出資應匹配相應的出資能力

出資人應具備與其認繳資本金額相匹配的出資能力,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2.出資能力證明材料要求

A.自然人出資人的出資能力證明包括:固定資產(應提供非首套房屋產權證明或其他固定資產價值評估材料)、銀行帳戶存款或理財產品(應提供近半年銀行流水單據或金融資產證明)等其他資產證明。

B.非自然人出資人的出資能力證明包括:經營性收入,應結合成立時間、實際業務情況、營收情況等論述收入來源合理與合法性,並提供審計報告等證明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登記材料清單中出資能力方面刪除了“配偶收入、家族資產”等表述,未來出資人的出資能力證明就不能使用配偶、父母的資產證明材料,需要是出資人個人的財產。實務中,如果是配偶雙方共同擁有的房產,我們認為還可以使用,但如果是配偶的收入、父母贈予的財產等就不能作為投資人的出資能力證明材料了。

另外,出資能力證明還應根據實繳和未實繳進行區分,實繳部分需要提供該資金的來源證明材料,未實繳部分需要提供現有的資產或者未來可變現的資產證明材料。

 

六、出資人誠信要求

新版登記清單加強了對主要出資人誠信情況的審查,而且變成了必填項,進一步細化誠信資訊的填報內容,增加過往誠信記錄情況核查,加強風險防範。

根據登記清單要求,申請機構、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應說明是否存在以下情況:

1.是否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

2.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被證監會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被證監會採取市場禁入措施執行期滿未逾三年;

3.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4.最近三年是否被基金業協會或其他自律組織採取自律措施;

5.最近三年是否曾在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被基金業協會登出登記或不予登記機構擔任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負有責任的高管人員,或者作為實際控制人、普通合夥人、主要出資人;

6.最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的機構任職;

7.最近三年是否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8.最近一年是否涉及重大訴訟、仲裁;

9.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及誠信情況。

對於申請機構、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存在上述情形,或存在嚴重負面輿情、經營不善等重大風險問題,協會可以採用徵詢相關部門意見、加強問詢等方式進一步瞭解情況。對於申請機構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記錄的,協會將結合相關情況實質性及影響程度,審慎辦理登記業務。

 

七、內部自治要求

根據私募管理人內部治理原則,私募管理人有可能會和其出資人有業務合作,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必須獨立於出資人的業務。

 

結論

新版登記清單的內容中的大部分其實在發佈之前的協會回饋意見中早已體現,本次正式發佈對一些不成文的規則予以了明確,對基金管理人登記申報協會審核的透明度有所提高。2022年9月3日以後,Ambers系統申報以新版登記清單為准,考慮到股權結構要求穩定性,申報人應確定符合新版清單實控人的要求後再進行登記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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