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10月1日即將實施

文:上海君倫律師事務所

2023年8月3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頒佈第82號令,修訂出臺《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從2023年10月1日起實施。同日,2004年公佈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與2008年公佈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廢止。筆者對比了新舊辦法,並按章節對《辦法》新增和變更內容解讀如下。

第一部分總則

《辦法》第二條相較於舊規,擴大了適用範圍。自2023年10月1日起,非公司企業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外國公司分支機搆(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搆,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以及個體工商戶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登記管理都將適用《辦法》,解決了“部”、“院”、“中心”等字樣的個體工商戶與有關非營利性組織難以區分的問題。

《辦法》第三條奠定了“尊重在先合法權利,避免混淆”等基本原則,結合實務中企業名稱登記“蹭名”“傍名牌”等亂象,明確禁止違法登記、不正當競爭以及惡意模仿的行為。

第二部分企業名稱規範

1、規範性要求

《辦法》對企業的字型大小的組成和規範提出了要求。字型大小是企業最具有個性色彩的部分,是企業的無形資產和無形競爭力,可以使企業區別於和本地的同行業的其他企業。特別是,《辦法》第十條要求字型大小應當具有顯著性,且,字型大小由兩個以上漢字組成,但也不能太長,可以是字、詞或者其組合。對於使用字型大小過長、超出合理字數的企業名稱,企業登記機關可以依法作出判斷,對可能有不良影響的企業名稱不予登記。

2、禁止性要求

同時,《辦法》第十六條也細化了企業名稱的禁止性要求如下:

  1. 不得使用與國家重大戰略政策相關的文字,使公眾誤認為與國家出資、政府信用等有關聯關係。如“一帶一路”等。
  2. 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帶有誤導性的文字。
  3. 不得使用與同行業在先有一定影響的他人名稱 (包括簡稱、字型大小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禁止與知名品牌“攀關係”,使其他人產生誤解,這一規定也與第三條規定前後呼應尊重合法先行使用者的正當權利。
  4. 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為非營利性組織的文字。企業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營利性活動,區別於非營利性組織,所以企業名稱中禁止出現體現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組織等的用詞,如“設計院”、“研究中心”等。

3、進一步細化了可以不使用行政區劃或行業類別用語的情形

比較之下,《辦法》第十九條與第二十條的表述細化了企業名稱可以不包含行政區劃或不包含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的前提條件。

滿足以下兩個前提的企業,或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其名稱可以不包含行政區劃:

(1)企業在3個以上不同的省級行政區域內投資設立了字型大小與本企業字型大小相同的企業;

(2)且這些對外投資企業已經經營1年以上。

滿足以下三個前提的企業,其名稱可以不包含行業或經營特點:

(1)企業自身滿足跨5個以上國民經濟行業門類綜合經營;

(2)對外投資設立了3個以上與本企業字型大小相同且經營1年以上的公司;

(3)上述各公司的行業或者經營特點分別屬於國民經濟行業不同門類。

第三部分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

值得特別一提的是,隨著各省市企業線上登記系統的不斷升級,現在新辦或變更企業名稱時,企業可以自主選擇在網上系統中自行填寫申報,也可以到企業登記機關服務視窗提交有關材料,在系統中輸入企業名稱後,系統會自動比對之前登記的名稱,依據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相同相近比對規則等作出禁限用說明或者風險提示,告知該名稱存在不予登記的可能,或者在使用中面臨因名稱爭議而被要求變更的風險。

第四部分企業名稱使用和監督管理

《辦法》明確了企業名稱轉讓的規範流程。即,企業名稱可以通過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書面合同的方式進行轉讓,轉讓雙方簽訂合同後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最後由企業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企業名稱轉讓資訊。

第五部分企業名稱爭議裁決流程

若企業認為其他企業名稱侵犯本企業名稱合法權益,除了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外,還可以向為涉嫌侵權企業辦理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請求裁決。《辦法》第五章細緻規定了爭議申請的流程、材料、登記機關受理爭議的流程、不予受理的情形、調解,以及審查爭議時應考察的因素、裁決、覆議等內容,為企業維權提供了更為清晰有力的依據和途徑。

第六部分法律責任

《辦法》修訂的一大亮點在於新增了罰則章節。對於不以自行使用為目的,惡意囤積企業名稱,佔用名稱資源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妨礙社會公共秩序以及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進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並拒不改正或者擾亂秩序的行為,企業登記機關將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對於其他不正當行為和企業登記機關內部工作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將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總結

《辦法》完善企業名稱登記規範,細化禁止性和限制性條款,緊跟經濟發展趨勢,為企業登記線上申報提供了規範依據,可以有效提高登記效率,強化企業登記機關的監督管理許可權的同時賦予企業更多救濟的途徑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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