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合約合同有效認定的挑戰及可行路徑

文:上海君倫律師事務所

一、問題的提出

智慧合約以區塊鏈為依託,是技術與法律共生的產物,其本質是運用技術手段 “翻譯”傳統法律合同,以代碼承載法律效果的實現。[1]智慧合約作為法律合同日益被運用到日常經濟交易活動,因智慧合約所引發的合同糾紛也日漸增多。因此,司法實踐中為解決智慧合約所引發的合同糾紛,不可避免遇到如何認定智慧合約的合同效力問題,故如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等現行法的基礎上認定智慧合約有效要件,系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1] 李東蓊,張佳琪:《區塊鏈下智能合約的合同效力認定》,載《法治論壇》第59輯。

PART 02、智慧合約固有的技術特性與一般合同有效認定的矛盾之處

(一)智能合約的匿名性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之一系行為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然而,根據區塊鏈的技術特性,智慧合約具有匿名性,準確地說是假名性。[2]智慧合約的匿名性導致締約主體是否適格處於不明確狀態,換言之,智慧合約的締約方是否均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是否具備與其民事行為能力相適應的精神狀態、智力和年齡尚未可知。智慧合約的匿名性會可能誘發一些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締約方締結智慧合約,進而導致智慧合約未生效或者效力待定。

[2]參見賀海武、延安等: 《基於區塊鏈的智慧合約技術與應用綜述》,載 《電腦研究與發展》2018 年第11 期。

(二)智能合約的不可篡改性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之一系行為人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若因重大誤解、欺詐、脅迫導致行為人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撤銷。但是,根據區塊鏈的技術特性,一旦智慧合約部署上鏈,締約者想要修改甚至撤銷智慧合約幾乎不可行。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人難以因重大誤解、欺詐、脅迫而主張撤銷智慧合約,實現事中救濟。

(三)智慧合約的自動執行性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之一系行為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但是,根據區塊鏈的技術特性,智慧合約具有自動執行性,即在智慧合約是否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和違背公序良俗的意思表示難以被認定,一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和違背公序良俗的智慧合約可能依然會被執行。

 

據上,智慧合約基於其固有的技術特性,與一般合同有效認定存在矛盾之處,為其合同有效認定帶來了挑戰,需要深入考察並尋覓可行路徑。

PART 03、智慧合約的合同有效認定可行路徑

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根據智慧合約的固有技術特性,結合上述法規,具體分析智慧合約的合同有效認定可行路徑如下:

(一)締約主體適格

相較于一般合同,智慧合約因其匿名性導致締約主體是否適格未明,智慧合約是否生效未知。實際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當事人使用自動資訊系統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為對使用該系統的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電子商務中推定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智慧合約締約主體適格可以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八條,理由如下:

第一,儘管相較于普通的電子合同,智慧合約因其匿名性、不可篡改性和自動執行性而導致合同有效要件認定存有矛盾之處,但是智慧合約本身就是依託電腦區塊鏈技術的電子合同,具備電子合同的一般特性,可以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認定締約主體適格。

第二,智慧合約系締約方利用電腦區塊鏈技術締結合同,若著重考察締約主體適格性,必然會增加締約成本、加大締約難度,與電子合同被法律法規認可和推廣的目的相悖。當然,不著重考察締約主體的適格性並非捨棄智慧合約有效要件之締約主體適格,相反,締約主體適格依然是智慧合約有效不可或缺的要件之一。但是,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八條,通過推定智慧合約締約方主體適格,允許提出佐證否定智慧合約的效力,保障了智慧合約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二)、真實的意思表示

智慧合約締約方對合約的具體條款內容商定一致達成合意後方將合約編入代碼,若合約內容與一方當事人的內心意願不符,則合約不會達成。因此,智慧合約締約方可以通過電腦區塊鏈技術將各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編入代碼,代碼可以精准表達智慧合約締約方的權利義務,智慧合約締約方依約履行。

然而,如上所述,囿于智慧合約的不可篡改性,為保障智慧合約生效,需要保證智慧合約締約方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締結智慧合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提交的電子資料,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記、雜湊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因此,締約方可以通過以上方式佐證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

和公序良俗

智慧合約運用電腦區塊鏈技術編入代碼,而代碼本身具有客觀性和中立性,不存在合法與否、是否符合公序良俗的問題,但是,智慧合約代碼所傳遞出約定締約方權利義務的合約內容存在是否合法和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之分。故判定智慧合約是否違法或者違反公序良俗原則,需要根據締約方達成一致的合約內容進行判斷。合約內容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涵蓋法律禁止的內容,不違背公序良俗,則轉化為代碼後仍然具有合法性,符合公序良俗。反之,具有違法性,有違公序良俗。同時,需增強對智慧合約違法要件的把握和審查,建立智慧合約的備案與審核機制,保障智慧合約生效。

綜上,儘管智慧合約因其特點、特性,無法將其按照一般合同對待進而“套範本”式認定其合同效力,但從現行法的合同效力認定原則出發,仍然是可以歸納、總結出智慧合約合同有效認定的路徑的。基於此,一方面我們期翼立法進一步完善、明確智慧合約的合同有效認定原則;另一方面,現階段智慧合約的運用主體應注意其在現行法下的合同有效認定路徑,增強相關有效條件的把握,從而最大限度的避免在智慧合約糾紛或訴訟中因合同效力問題帶來的困擾乃至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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