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視域下智能合約的履行、變更和解除之挑戰及可行路徑

文:上海君倫律師事務所

一、問題的提出

智慧合約以區塊鏈為依託,是技術與法律共生的產物,其本質是運用技術手段 “翻譯”傳統法律合同,以代碼承載法律效果的實現。[1] 相較于一般的合同,智慧合約因其匿名性、不可篡改性、自動執行性等固有的技術特性,導致智慧合約在依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等現行法律進行合同履行、合同變更和合同解除遭遇挑戰。因此,司法實踐中為更好地推廣和支持智慧合約在日常經濟交易活動的使用,解決智慧合約的履行、變更和解除所引發的合同糾紛,亟待為智慧合約的履行、變更和解除提供可行路徑。

[1] 李東蓊,張佳琪:《區塊鏈下智能合約的合同效力認定》,載《法治論壇》第59輯。

02、智慧合約對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的影響

(一)智慧合約對合同履行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一規定被稱為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則,智慧合約固有的技術特性對這一原則的實現提供了剛性支援。智慧合約是一種自動執行合同條款的合同,具有自動執行性的特點,一旦協商擬定並發佈的合約幾乎可以排除當事人不履行的情況出現,從而對“全面履行義務原則”形成了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在一般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合同締約方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行使不安抗辯權或因債權人致使債務履行困難等原因而中止履行合同。然而,在智慧合約的履行過程中,會出現一些與傳統合同不同的中止履行情況。

智慧合約在程式擬定完成並發佈到區塊鏈後,如果因為技術可行性驗證未通過,導致合約程式無法正常執行,應該被認定為一種新的中止履行情況。這種情況與傳統合同中因履行不能而導致的中止履行有些類似,但並不完全相同。

此外,在智慧合約的執行過程中,如果因為“燃料”(GAS)不足、堆疊溢位、無效指令等原因導致交易失敗,也會被認定為中止履行的情況。[2]

(二)智慧合約對合同變更的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但在智慧合約中實現這一點較為困難。智慧合約的自動性和執行性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將合同相對方從合同中解放出來,同時下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3] 因此,一旦擬定好的合約發佈到區塊鏈上,就不可逆也無法篡改,即使當事人事後協商一致也無法對已發佈的合約進行變更。

(三)智慧合約對合同解除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據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的解除包括協商一致解除和法定情形解除兩種方式。在智慧合約中,由於其自動執行和不可篡改的特性,一旦合約被發佈到區塊鏈上,就無法進行解除。這是因為智慧合約的執行是按照預定代碼進行的,無法對已發佈的合同進行修改或解除。

[2]李旭東、馬淞元:《《民法典》合同編視域下的區塊鏈智慧合約研究》,載《上海師範大學學報》2020年第5期。

[3]柴振國:《區塊鏈下智能合約的合同法思考》,載《廣東社會科學》2023年第5期。

03、智能合約的履行、變更和解除的可行路徑

(一)與時俱進,完善《民法典》合同編

智慧合約在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等方面具有一些特殊性質,與傳統的合同制度存在一定的差異。因此,對於以智慧合約方式訂立的合同,需要對其適用《民法典》合同編進行調整,並根據智慧合約的特點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

一方面,可以針對智慧合約的特殊性質,增加《民法典》合同編的相關條款內容,明確智慧合約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等程式和規則,以適應智慧合約的發展需要。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對《民法典》合同編的相關條款進行解釋和適用,以解決智慧合約在法律適用方面的問題。

此外,對於智慧合約技術的單獨立法也是必要的。由於智慧合約技術的獨立性和複雜性,需要針對其特點和發展趨勢進行專門的立法,以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法律規制。在單獨立法中,可以規定智慧合約的設立、運行、監督等方面的規則和標準,明確相關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為智慧合約技術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現有技術層面,促進智慧合約的履行、變更和解除

目前處理智慧合約變更、解除的常見方式系擬定一個新的智慧合約程式,並將原合約的變更、解除條款作為新合約的一部分,新合約被發佈到區塊鏈上並被共識系統接受後,原合約就作廢了。即通過新合約覆蓋的方式完成智慧合約的變更,這是一種比較可行的方案。

在具體操作中,確實需要仔細考慮各種可能的情況,並採取相應的措施來確保智能合約的正確性和合法性。例如,需要確保新合約的條款和原合約的條款在變更部分上是保持一致的,以避免產生法律糾紛。同時,也需要考慮到智慧合約的執行是自動的,一旦發佈到區塊鏈上,其執行將是不可逆的。因此,需要對新合約進行充分的測試和驗證,以確保其在實際運行中是安全和可靠的。

綜上,儘管智慧合約因其特點、特性,無法將其按照一般合同對待進而“套範本”式進行智慧合約的履行、變更和解除,基於此,一方面我們期翼立法進一步完善、明確智慧合約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等程式和規則;另一方面,現階段,以區塊鏈現有技術為支撐,促進智慧合約的履行、變更和解除,從而最大限度的避免在智慧合約糾紛或訴訟中因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問題帶來的困擾乃至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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