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強制執行程序簡介——動產強制執行(上)

債權人辛苦打贏官司後,得到一個勝訴的確定判決,原以為此時可以順利向債務人拿回應得的賠償,但此時還欠缺一個非常重要的程序,也就是強制執行程序,強制執行程序結束,才能真正滿足債權人填補損害的實際需求。為了讓讀者暸解台灣地區強制執行程序的流程,本文共分成上下兩篇,簡介強制執行程序的主要流程,包括介紹:執行名義、查財產、查封、拍賣、債權憑證等概念,並集中說明執行程序中最常見的動產強制執行程序。

一、強制執行程序流程為何?

動產的強制執行流程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重要的階段:

  1. 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
  2. 憑執行名義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
  3. 遞交強制執行聲請狀給法院開啟程序,並繳納執行費用
  4. 聲請法院查封、扣押或扣薪程序
  5. 法院將查封之動產進行拍賣
  6. 法院將執行到的財產移交即拍賣所得價金撥款債權人
  7. 如有未能滿足債權,債權人向法院聲請發給債權憑證

因為台灣地區的強制執行程序,是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換言之,大部分程序的開啟,必須是要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法院才會啟動程序,因此強制執行程序特別重視債權人對於時效的拿捏,以及對債務人財產的掌握等議題。關於以上強制執行流程,參考台灣地區司法院繪製的流程圖,可以有更清晰的認識:

二、聲請強制執行要提出什麼文件?

聲請強制執行最重要的是,必須向法院提出「執行名義」。所謂執行名義,是指記載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給付請求權的存在及範圍,而得以據以聲請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公文書。按台灣地區強制執行法第6條有規定,依案件性質不同,執行名義及其相應須提出之證明文件包括下幾種:

執行名義 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確定之終局判決 應提出判決正本及判決之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例如支付命令) 應提出裁判正本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應提出和解或調解筆錄正本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應提出公證書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或質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例如本票裁定) 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

 

聲請強制執行前,請務必注意持有的文件是不是屬於執行名義之公文書,若無法提出公文書,法院將會駁回強制執行程序。

三、如何調查債務人的財產?

債務人的財產中,除法律規定不得為執行之財產(如: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等)外,其餘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均可強制執行(如:存款、薪資、股票、動產、車輛等)。但就一般情況而言,債權人不太可能知道債務人的財產,但債權人如順利取得執行名義,即可憑執行名義向有關機關調查債務人財產,舉例如下:

  • 拿執行名義向國稅局繳費後,申請債務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
  • 向法院聲請調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調查債務人有無股票
  • 向法院聲請調查勞工保險局查詢債務人之投保資料
  • 向法院聲請調閱債務人監理機關登記之車籍資料。但特別提醒,車輛可自由移動,故縱然查詢得到債務人名下有車輛,法院不會知道車輛現在停放之位置,法院僅得於當事人聲請之時間、地點內辦理查封車輛,這期間債權人還必須自行查報車輛所在地並提供給法院,法院無法代為調查。

四、強制執行費用怎麼計算?如何繳納?

聲請強制執行必須繳納執行費及必要費用給法院,依法是由債務人負擔,但是應先由債權人在提交強制執行聲請文件時先代為預納,將來債權人再從法院執行債務人財產所得的金額中優先受償。

強制執行費之徵收標準,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標準為下:

執行標的金額 5000元以下 5000元以上  非財產案件
聲請執行費用 免收聲請費 收取執行標的金額千分之8費用 收取3000元

舉例來說,如債權人請求強制執行金額為新台幣1000萬元,就必須繳納1000萬元的千分之8,也就是必須繳納新台幣8萬元的執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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