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約定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 施工方如何計息?

文:上海君倫律師事務所

一、問題的提出

在司法實踐中,因建設方遲延支付工程款而引發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屢見不鮮。施工方在要求建設方支付欠付工程價款的同時,也可以要求建設方支付欠付工程價款利息。然而,當前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的計算方式、標準不一,特別是建設方和施工方在建設施工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的情況下,施工方需要如何主張欠付工程價款利息,進而最大限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所律師從實務經驗出發,對此展開討論。

二、一般以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計付標準計算欠付工程價款利息

  • (一)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

3、《山東高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20816日)》

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計付標準如何確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但不得超過民間借貸的最高保護利率。沒有約定的,對於2019年8月19日以前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對於2019年8月20日以後的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

  • (二)司法案例

案例一

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步步高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2021)最高法民申3784

法院認為

關於利息計算標準。省四公司主張,因步步高公司提前支付工程款200萬元時約定資金占用費標準,雙方已就利息計算標準進行約定。但是,省四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當事人就步步高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進行過明確約定,故二審判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確定案涉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按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並無不當。

案例二

福建聚鑫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汪加祥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2021)最高法民再368

法院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本院注意到,汪加祥、程振宗、劉冰冰、寇清喜的起訴請求中包括工程價款佔用期間的經濟損失,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在雙方事先未對資金佔用損失和延期支付利息作出約定的情況下,該訴訟請求實際上包含了欠付工程價款利息。一、二審判決調整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資金佔用損失,實際上是支持汪加祥、程振宗、劉冰冰、寇清喜獲得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而利息屬於法定孳息,聚鑫公司主張不支付資金佔用損失即欠付工程價款利息,於法無據。

依據上述法律法規和司法案例,建設方和施工方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簽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倘若合同約定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可以按照約定的計付標準計算欠付工程價款利息。倘若合同沒有約定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則以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計付標準計息。

三、符合《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規定的,可以每日利率萬分之五的計付標準計算欠付工程價款利息

  • (一)相關規定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三條規定

  •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依據國務院批准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確定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所稱大型企業,是指中小企業以外的企業。”
  • 中小企業、大型企業依合同訂立時的企業規模類型確定。中小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訂立合同時,應當主動告知其屬於中小企業。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於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農、林、牧、漁業

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工業

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建築業

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批發業

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零售業

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交通運輸業

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倉儲業

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郵政業

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住宿業

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餐飲業

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資訊傳輸業

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

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房地產開發經營

營業收入20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物業管理

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8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其他未列明行業

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 (二)司法案例

案例一

中鐵十二局集團有限公司等鐵路修建合同糾紛案件

(2023)03民終134

法院認為

景泰公司提供的《中小企業認定證明》(編號202000169)證明其屬於中小企業,一審法院予以認定。因中鐵十二局為大型企業,故依據上述規定,本案應參照該條例確定逾期利息。《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於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本案工程款利息計算分為二個時間段分段計算:第一時間段為2015年12月6日至2020年8月31日止,以5,925,902.55元為基數,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年利率4.75%計,利息為1,352,669.56元;第二時間段自2020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以5,925,902.55元為基數,按每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

案例二

遼寧綠洲建設有限公司、遼寧(營口)沿海產業基地管委會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2022)08民終3003

法院認為

關於上訴人遼寧(營口)沿海產業基地管委會主張一審適用法律錯誤,判決利息標準過高的上訴理由,依據《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二條:“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本案中,經審查,上訴人管委會的機構性質為機關,上訴人遼寧綠洲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雙方間訂立的合同為《遼寧(營口)沿海產業基地2018年綠化養護工程(三標段)》、《遼寧(營口)沿海產業基地2019年綠化養護工程(六標段)》,合同約定由上訴人遼寧綠洲對遼寧(營口)沿海產業基地三標段、六標段區域內的植物進行綠化養護工作,本案屬於應遵守該條例的範圍,一審適用法律正確。又依據《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一審支持遼寧綠洲主張逾期利息按照月息1.5%計算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綜上,上訴人管委會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依據上述法律法規和司法案例,為治理拖欠款項難題、保障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國務院制定並發佈專門性行政法規《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倘若建設方和施工方沒有約定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並且建設方屬於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施工方屬於中小企業,則施工方可以依據《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向延遲支付工程款的建設方主張以每日利率萬分之五的計付標準計算欠付工程價款利息。

四、律師建議

對於施工方而言,當建設方遲延支付工程價款時,為更好地主張遲延支付工程價款利息,本所律師建議如下幾點:

1.施工方和建設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遲延支付工程價款利息的計付標準,一則提高建設方遲延支付工程價款的成本,二則可依據合同明確約定的計息標準計算遲延交付工程價款利息。

2.倘若施工方和建設方在合同中未約定遲延支付工程價款利息的計付標準,施工方可以參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判斷施工方和建築方是否屬於《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的情形,若屬於,則施工方可以每日利率萬分之五的計付標準計算欠付工程價款利息。

3.倘若施工方和建設方之間不適用《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施工方則以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計付標準計算欠付工程價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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