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繳納稅務機關全責模式對企業的影響

文:上海君倫律師事務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廣東省稅務局於2023年10月23日發佈《關於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險稅務徵收實施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23】18號,以下簡稱“辦法”),並於2023111日正式實施。該《辦法》進一步明確細分了社保繳費和參保登記、申報、審核(核定)、徵收和劃解、追欠和查處、記帳六個徵收具體程式的部門責任,同時也明確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在爭議處理方面的職責劃分。

本文將結合國家稅務部門正在開發的金稅四期(智慧稅務),淺談社保繳納稅務機關全責模式對企業產生的影響。

01廣東省社會保險費新規—稅務機關“全責模式”

此次《辦法》的發佈,是由於《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地稅全責徵收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已於2023年6月30日到期,為進一步做好社會保險費徵收相關工作,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廣東省醫保局、廣東省稅務局在《通知》基礎上,修訂印發了《辦法》。該《辦法》共分為基本原則、適用範圍、徵收的具體程式、爭議處理、參保擴面及附則六大部分。其中徵收的具體程式中,細分為繳費參保登記、申報、審核(核定)、徵收劃解、追欠查處、記帳六個具體環節,可以說事實上從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代為徵收的模式轉變為稅務機關全責模式。

筆者按照《辦法》章節對重點條款作如下解讀:

1“基本原則”

確立了分工清晰、權責分明、嚴密高效、運行有序的基本原則,強調徵收社保費用要保障社會保險費按時足額征繳和各項待遇正常發放,強調要保障業務管理的規範和安全。

2“適用範圍”

明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均適用本辦法。

3“徵收的具體程式”

共分為繳費和參保登記、申報、審核(核定)、徵收和劃解、追欠和查處、記帳六個具體環節。

繳費、參保登記

首先明確由稅務機關辦理繳費登記,而社保經辦機構、醫療保障機構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繳費登記資訊來辦理參保登記。其次在本辦法實施以前已在社保經辦機構、醫療保障機構辦理參保登記的單位,有關資訊則由該等機構提供給稅務機關。

申報

由稅務機關而非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受理參保單位和個人的繳費基數調整、增減變動和基本資訊變更申報,以及參保單位因撤銷、合併、分立及其他原因提出的資訊變更或登出申報的情形。同時稅務機構須將申報資訊傳遞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則依據稅務機關傳遞的明細資訊進行登記。也就是說稅務機關將全面掌握第一手的企業及個人社會保險登記基本資訊、基數、增減等資料,並與社保經辦機構、醫療保障機構相互傳遞聯動。

審定(核定)

首先明確了企業和個人的繳費基數、繳費人數、費率和險種都由稅務機關根據社保政策對進行核定。其次規定了若參保單位和個人申報不實,由稅務機關按規定核定其應繳納的社保費數額。該規定將原先由社保經辦機構對社保繳費的核定許可權轉移到了稅務機關,賦予了稅務機關對於社會保險繳納管理的決定權。

徵收、劃解

此處明確稅務機關應在每月底前完成徵收工作及時將已征費款按險種劃入各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為提高徵收效率同時避免稅務機關徵收社保費時可能出現因與社保經辦機構、醫療保障機構提供的各種表證單書不一致而導致實際徵收時發生不必要的爭議等情形,社保費徵收過程中各種表證單書統一交由稅務機關負責提供。

追欠、查處

為做好銜接工作,明確1999年底前欠繳的社保費由社保經辦機構、醫療保障機構催繳並提供欠費單位詳細資料,具體由稅務機關徵收;2000年之後社保欠費統一由稅務機關負責追收。

記帳

由稅務機關將上述環節中入庫的所有資訊傳遞給社保經辦機構、醫療保障機構,由該等機構建立單位和個人保險帳戶並按月記錄和核算個人帳戶基金。

4“爭議處理”

明確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在爭議處理方面的分工。參保單位因繳費登記、申報、審核(核定)、徵收、追繳、查處等行為發生行政爭議的,由稅務機關負責處理。參保人無法按規定領取社保待遇的行政爭議,由社會保險、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處理。

5“參保擴面”

明確各市人社、醫保、財政和稅務等部門負責編制本地區社會保險參保擴面計畫草案,省人社廳、省醫保局、省財政廳和省稅務局等審核後按規定下達。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參保擴面工作。

02金稅四期與稅務機關全責模式

國家稅務總局於2019年提出升級完善“金稅四期”的設想,並于2020年向國家發改委申報了“十四五”規劃重點工程項目。金稅四期2023年試點城市目前就有包括廣東在內的山東、河南、山西、內蒙古、重慶這六個省市。金稅四期相對于金稅三期,強調了除了對稅務業務的數位化覆蓋和智慧化監控之外,對“非稅”業務也即將進行更為全面的覆蓋與監控。同時通過稅務、市監、公安、社保、質監和國家統計局、銀行等所有行政管理部門各機構資訊共用,全面推動“以數治稅”時期的到來。

從廣東省本次發佈的《辦法》來看,社會保險繳費登記、受理申報繳費工資基數、審核(核定)並有許可權調整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社會保險費徵收、欠繳社會保險費追收查處等環節統一由稅務機關負責。而社會保險、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依據稅務機關傳遞的明細資訊進行登記,並做好基金財務會計記帳等相關工作。可以看出該政策在社會保險徵收方面完全體現了金稅四期宣導的理念,強調了稅務機關在社會保險徵收的主管機關之一的地位,同時要求稅務機關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的做好業務分工及部門間配合的協調工作。

03稅務機關全責模式對企業的影響

由於社會保險在征管機構、征管力度和費率費種上存在很大的地區間差異,一些企業選擇策略性地少繳個稅,或者出於避免在異地用工時成立分支機搆等節約企業支出成本的考慮,會採取對員工的個稅零申報、少申報、代繳社保的方式避稅。

而根據廣東省此次新規,我們不難看出稅務機關全責模式下稅務機關能夠更全面的掌握企業的財務、人員資料,同時金稅四期的全面施行後稅務機關也將與其他政府機關做到資訊共用及業務配合。社保徵收、基數調整、稽核都統一由稅務機關來主管時,相應地則要求企業社保繳納應當做到社保繳納基數一致,即要做到賬、銀、稅一致。稅務機關還可以核實員工應發工資,計算是否根據真實工資進行社保繳納等,從而能夠切實的對社保徵收進行全方位的統一稽查管理。

因此,企業應當意識到隨著金稅四期“以數控稅”方式的正式登場,我們迎來了稅務大資料時代,這代表著我國的稅務機關不僅僅在稅務監管方面即將上升到新的維度,對於社會保險費徵收的監管也在逐漸趨嚴。若在金稅四期的推動下,全國其他省市也逐漸將稅務機關在繳納社保的徵收和監管中立於主導地位,逐步推進稅務機關全責模式,那麼對企業的社會保險合規性也將提出更加嚴格的要求。

為此我們建議企業:

1)及時進行社會保險及稅務合規風險檢測,定期自查潛在風險(員工個稅申報、社保代繳等),對於評估出的風險及時尋求可行的解決方案,不再拖延。

2)根據企業的實際業務開展和運營模式,搭建適合的納稅管理標準、目標和社保繳納合規實施方案,構建財稅社保風險一體管控系統。

結語

綜上所述,社會保險從稅務機關徵收模式轉變為稅務機關全責模式將是一大趨勢,企業應當及時認識到數位化手段不僅是全國稅務建設的重要手段,對於社會保險的徵收和監管也是一大利器,企業需要及時調整步調,完善社保繳納及稅務合法合規才能做到真正的降低成本、促進企業高效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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