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創作人,音著協VS. 音集協,傻傻分不清楚?

文:上海君倫律師事務所

一、引言

音樂著作權的重要性在於保護創作者的創作權益(著作人格權)和收益(著作財產權),促進音樂產業的發展和創新。通常而言,詞、曲是音樂作品的創作核心,一首音樂作品在詞、曲兩個層面上均存在獨立著作權。而與音樂作品配套的MV,則屬於視聽作品。成熟的音樂作品在推向市場的過程中,還涉及委託編曲製作、音樂作品推廣、數位音樂作品發行、獨家授權或非獨家授權、實體唱片發行等一系列複雜的法律實務問題。

因此,在面對音樂著作權的複雜性和多樣性時,為了更有效地管理和保護音樂創作者的權益,許多國家和地區建立了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我國也不例外。這一制度的引入是為了解決音樂著作權管理中的困難,並促進創作者和使用者之間的協作和合理的權益分配,但實踐中,我國集體管理制度卻一直處於未獲得產業主體認可的尷尬境地。[1]有鑑於此,本文將對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運作機制的介紹,為音樂創作者揭示何為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為音樂創作之路保駕護航。

二、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

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是相對於音樂詞曲著作權人個體行使權利而言的,它是由眾多音樂詞曲著作權人通過一個統一的機構,並以這個機構的名義,共同行使著作權人個體難以行使的權利的法律制度。該制度迄今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或地區都設有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當地的音樂著作權人加入並授權給作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本國協會,各國協會又通過簽訂相互代表協定在各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間實現相互授權,從而構成音樂著作權的國際保護網路,在全球範圍最大程度地保障每一位詞曲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著作權集體管理 著作權代理
存在目的 為了實現著作權人群體的利益 為了實現著作權人個體的利益
性質 著作權集體管理具有非營利性、公益性 著作權代理一般帶有商業性,代理人可能是出版商、 唱片商、律所等
設立條件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的,遵照國家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設立 著作權代理機構主要按照商務邏輯設立
法律依據 著作權集體管理主要按照《著作權法》、《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運作 著作權代理一般按照商務邏輯運作,主要遵守《民法典》、《公司法》、《律師法》、《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運作
名義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自己的名義開展工作 著作權代理則是以被代理的著作權人的名義開展工作
承擔責任的主體 集體管理的情形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責任主體 著作權代理的情形下,被代理的著作權人是責任主體。

三、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運作機制

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誕生於18世紀法國巴黎的劇院中,由於當時的戲劇公司不願意和劇作家分享收入,劇作家皮埃爾·奥古斯丁·卡隆·德·博馬舍於是起草了“戲劇一般規約”,聯合22個著名的劇作家,以罷工方式發起維權,並指定了代理人與戲劇公司談判收入分配,這一行動為法國戲劇作者協會奠定了基礎。

建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是維護音樂詞曲著作權人、特別是詞曲作者權益的需要。因為眾多分散的詞曲作者個體相對于音樂的強勢使用者而言,無論是對價談判地位,還是維權能力都總是弱勢的一方,只有團結起來才會變得強大。另一方面,建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也有助於促進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交易。音樂作品的使用具有零散、廣泛、大量即時的特點,個體音樂著作權人無法掌握其作品的全面使用情況,且在與海量音樂使用者談判時總是處於絕對劣勢。而音樂使用者需要使用大量音樂作品時,也很難與每一位元音樂著作權人取得聯繫並獲得授權,這裡不僅存在談判交易的成本效率問題,還存在著作權的確權問題

因此,中國在1992年開始引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制度,成立的第一家集體管理組織是音著協。2005年,經國家著作權局批准,由中國音像協會籌備成立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2008年在完成民政部登記手續後,音集協正式成立,以下為音著協、音集協簡要介紹。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音著協”)成立於1992年12月17日,是由國家著作權局和中國音樂家協會共同發起成立的中國(除港澳臺地區外)唯一的音樂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專門維護作曲者、作詞者和其他音樂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非營利性機構。音著協授權的權利包括詞、曲的著作權,是一個相當廣泛的概念,具體體現為音樂作品公開表演權、廣播權、複製發行權和網路傳播權等音樂著作權人個人難以行使的權利。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簡稱“音集協”)成立於2008年,是經國家著作權局批准、民政部註冊登記的我國唯一管理錄音錄影製品、音樂類視聽作品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音集協的主要業務是根據會員授權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便於權利人行使權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通過本身具有的廣泛代表性和集中行使權利的方式,在卡拉OK、互聯網、實體場所背景音樂等權利人難以行使權利的領域音樂類視聽作品、錄音錄影製品的使用者發放許可、收取使用費,並將所收取的著作權使用費轉付給權利人。

綜合而言,音著協、音集協等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主要工作內容分為三部曲

1)吸收會員、集中權利:會員為詞曲作者、MV視聽作品權利人及其他通過合法方式取得音樂著作權的主體;

2)發放許可、收取費用:指依法向使用者發放著作權許可、收取使用費;

3)使用費分配:將收取的使用費按照規則分配轉付給相應的著作權人。

音著協、音集協等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對音樂作品、音樂類視聽作品、錄音錄影製品採用的是集體管理的方法,著作權人在加入協會後,將其作品的著作權以信託方式交由協會來管理。因此,協會的正常授權只是許可其在規定期限及範圍內使用音樂,著作權歸屬並未發生變化,不是將作品權利轉讓給使用者。

然後,需要提醒的是,著作權人以信託方式將作品交給協會管理後,自己便不能再能行使合同約定的作品權利了。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權利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後,不得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自己行使或者許可他人行使合同約定的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的權利。這主要是為了防止因授權的不統一而導致音樂市場的混亂,同時也儘量避免權利人在向使用者授權時因不瞭解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導致權益的不必要的損失。

但這也正是許多權利人對我國集體管理制度不滿之處——所謂“集體管理”,並非權利人自我管理或自治,而是行政管理或管制。由於著作權市場供求瞬息萬變,私人自治價值基礎的缺失導致集體管理制度無法及時調整。權利人為拒絕適用不符合市場機制的制度安排,只能堅持交易成本更高的獨立授權許可。

結語

對於很多獨立音樂人而言,在未系統地瞭解前,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運作機制可能稍顯複雜和難以理解。因此,建議獨立音樂人在決定是否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前先行調研和諮詢,確保理解音著協、音集協等組織的作用機制及會員權益。

未來,本所律師還將結合近期法律實務工作經驗,對我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實踐中存在的爭議進行分析,並進一步探討,在缺少相互代表協定情形下,音樂著作權跨境授權許可市場應該如何健康、良性發展

 

[1] 熊琦.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本土價值重塑[J].法制與社會發展,2016,22(03):9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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