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君倫代理的某顧問企業合同糾紛一案,對方當事人選擇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且成功立案。 但該外地法院與我方顧問企業所在地相距甚遠,訴累較重。 高娟律師團隊深入鑽研學習相關法律法規、認真審閱契约條文,針對原告所在地法院無管轄權主張提出三點意見:一是貨幣接收方為被告方。 關於“接收貨幣一方”的認定系基於契约內容理解的契约關係中具有實體權的接受貨幣一方,即出賣方,而不是基於訴訟請求誰提出金錢請求誰就是接收貨幣一方; 二是被告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買賣合同履行設備交付義務的一方系出賣方,囙此合同履行地在被告所在地; 三是合同約定交貨地在被告所在地。 高娟律師團隊從多維度論證原告所在地法院無管轄權的觀點,且說理充分,對條文的解讀精准無懈可擊,最終獲得法院的支持,裁定將案件移送至我方顧問企業所在地法院,成功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管轄權異議制度在民事訴訟中具有規範意義:第一,管轄法院的選擇和確定關係到案件雙方重要利益,立案階段法院對管轄權的判斷僅基於原告方資料,審查本身的不完整性使得法院無法在案件受理階段排除所有不屬於法院管轄範圍的案件。 囙此,有必要建立管轄權異議的救濟措施; 第二,原告有權在法律範圍內選擇管轄法院,而被告在應訴時是被動的,有可能導致雙方訴訟權利的不平等以及訴訟程式的不公正,管轄權異議給被告方提供了救濟的途徑; 第三,防止地方保護主義損害被告方權益。 程式公正是實體權利公正的保障,否則會降低法律公信力,削弱公眾的守法意識。 囙此,賦予被告方管轄權抗告權利已成為訴訟救濟的必然手段,以確保法院正確行使管轄權,防止司法中的地方保護主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本項目由君倫煙臺分所主任高娟律師牽頭,秦寒律師和於冬本實習律師組成項目團隊,為本項目提供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