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搭建理想的境外投資架構|“出海”早知道④

文:上海君倫律師事務所

 

隨著“一帶一路”高品質共建的推進,中國企業“出海”未來將成為世界經濟之關鍵一環。 根據《2023年度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顯示,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流量在2023年達到1772.9億美元,同比增長8.7%,占全球份額的11.4%,連續12年位列全球前三,可見中國企業境外投資規模持續增長。 而中國企業境外投資架構的搭建是企業“走出去”戰略的關鍵一環,它關係到企業在全球市場的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 本篇文章旨在通過分析不同的境外投資架構模型之利弊為即將“出海”的企業提供參考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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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企業對外投資相關制度簡析

 

中國企業對外投資,主要受《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對外投資備案(核准)報告暫行辦法》等相關制度的規制。 每部法規發佈的部門不同,側重點也各不相同。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2014年第3號令)由商務部發佈,主要強調對境外投資的宏觀指導、綜合服務和全程監管,目的是促進境外投資的持續健康發展,並維護中國的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佈,側重於規範企業境外投資行為,優化服務和强化全程監管,以促進境外投資的有序進行。 該辦法實行備案為主、核准為輔的管理模式,並對敏感類項目和非敏感類項目採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關於央企的規制,《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境外投資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包括建立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實施事前、事中、事後監管等; 而《對外投資備案(核准)報告暫行辦法》(商合發[2018]24號)中明確了商務、金融、國資等首長部門依法開展境內投資主體對外投資備案(核准)報告等工作,並形成監管合力。

 

二、中國企業對外投資架構選擇

 

1.境內企業對外直接投資

中國境內企業進行的海外直接投資,涉及在海外市場及港澳臺通過現金投資、實物資產轉移或無形資產投入等管道,獲取並掌控境外企業的經營權。 對外直接投資一般分為:

 

1

境外新設子公司;

 

2

境外收購公司。

 

(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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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境外新設子公司,以偉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例,該公司擬在越南開展業務,據2024年3月21日該公司向指定資訊披露媒體披露的《偉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對外投資設立越南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編號:2024-004)表明,偉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擬投資設立越南偉時科技有限公司,擬投資總額1500萬美元,公司出資比例100%,公司近日已辦理完成ODI(境外投資備案); 而關於境內企業境外收購模式,也是近年境內大型企業傾向於選擇的投資模式,如工商銀行以55億美元的價格收購了南非標準銀行20%的股權,成為該行最大股東,擴展了在非洲的業務、吉利集團以18億美元的價格收購了瑞典沃爾沃轎車公司的全部股權、中國化工集團公司以430億美元的價格收購了瑞士農化公司先正達,完成中國企業海外並購歷史上金額最大的交易之一。

 

 

選擇直接對外投資,境內公司可以通過直接控股的管道對境外公司實施完全控制,能有效管理和控制子公司的經營風險,並確保決策一致性和業務協同效應,更好的實現公司在重點發展的業務領域的統一且長足發展,有助於統一品牌形象,提高公司整體的市場識別度。 然而,這種結構也存在缺點:從合規層面,母公司需要遵守子公司所在國的法律法規,或子公司受母公司所在國法律規制,這可能會影響公司內部的經營或管理; 從稅務層面,公司根據實際需求直接在目標國家進行投資,如果兩國沒有簽訂雙邊協議或者相關的稅務減免政策,公司可能面臨較高的稅負; 從審批層面,需進行ODI備案,ODI備案作為企業境外投資或境外上市的合規途徑之一,只有順利備案後,企業才能够以合法合規的管道完成境內資金出境。 ODI審批手續複雜,耗時長,如涉及敏感國家、敏感行業有無法進行對外投資的風險。

 

2.多層架構投資

 

多層架構投資則是通過多個層次的公司結構進行投資,這些層次可能包括避稅天堂的控股公司、中間控股公司以及最終的運營公司。 其實際是在第一種直接投資的基本架構的變化形式,目的是通過新增中間層公司,達到資金靈活調動,减免賦稅。 詳細來說多層架構投資優勢有:

 

1

中間控股公司通常設立在資金流動限制較少的地區,便於引入外幣資金和使用金融工具。 也有利於境內公司在境外子公司有利潤時,可以通過ODI申報將境外子公司的收益調回境內,也可以選擇將收益暫時留存在境外中間層子公司中,或進行再投資,無需立即調回境內。

 

2

加設中間層公司,有利於降低賦稅,該中間層公司一般是BVI公司或開曼公司,在當地不需要納稅; 或是區域控股公司,例如新加坡公司、香港公司,徵收稅率低,且與多個國家有避免雙重徵稅的稅收協定,如新加坡已與80多個國家簽訂,香港已與40多個國家簽訂,囙此能更好地進行稅收籌畫,且能在一定程度上與境內控股公司隔離,弱化國別標籤。

 

3

在某些中間層架構中,如BVI公司和香港公司,沒有外匯管制,實行自由貿易政策,方便企業進行投資退出。

 

4

某些離岸公司提供較高的隱私保護,可以通過信託等管道隱藏實際控制人資訊。 所以這種投資模式廣受境內企業青睞。

 

然而,多層架構投資也存在一些缺點:多層架構涉及多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稅務和會計問題,管理起來相對複雜; 隨著全球反避稅行動的加强,如CRS(共同申報準則)和BEPS(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行動計畫,可能面臨更高的稅務合規成本; 由於公司涉及架構層次較多,可能受到不同國家的法律和監管要求的影響,需要耗費更大的合規成本; 以及雖然某些離岸地區的注册成本較低,但整體的維護成本,包括法律、會計和諮詢費用可能較高。

 

多層架構投資是一種策略,旨在通過複雜的公司結構來實現特定的商業和財務目標。 企業在選擇是否採用多層架構進行對外投資時,需要權衡這些優勢和缺點,並考慮自身的戰畧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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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VIE架構

 

VIE結構是指在境外設立的全資或部分中資實體(“控股公司”)對在限制/禁止境外直接投資領域的運營公司(“運營公司”)擁有控制權的結構。 囙此,境內投資者在控股公司和運營公司之間採取各種契约安排,以獲得對運營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運營公司的利潤也將回流到控股公司,然後最終由境內投資者合併。 VIE架構主要用於中資企業開拓境外市場,在國外限制或禁止外資企業直接投資的領域進行投資,規避諸多非必要的流程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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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進出口和跨境貿易架構

 

境內企業作為運營實體可以通過投資控股一家境外公司,以境外公司為作為國際業務的購銷主體,方便與各國供應商和買家簽訂業務契约。 以新加坡為例:新加坡作為世界貿易商的重要“停靠港”有較好的投資和貿易政策,境內企業在新加坡成立國際貿易總部,通過新加坡公司與各國供應商和買家簽訂業務契约,既能充分享受新加坡健全的法制和信譽體系,又能享受外匯便利和稅務政策等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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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知識產權控股公司

 

知識產權控股公司通常是持有和管理知識產權的境內企業授權某境外企業使用知識產權資產的公司,這些資產可能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商業秘密等。 境內企業持有知識產權。 其優勢是在某些國家和地區註冊知識產權控股公司,可以利用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减少稅收負擔。 且可以將知識產權與企業的日常業務分離,可以保護智慧財產權不受企業其他業務風險的影響。 該投資模式適用於品牌全球化的公司、持有多項知識產權的公司、有意向進行海外收入稅務優化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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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搭建境外投資架構的注意事項

1.對外投資出境地點選擇

 

中國企業對外投資時,股息收入通常需要在中國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最高為25%。 但在特定情况下,根據現行的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中國企業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兩個檔案: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2] 19號)規定,設立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企業,如主營業務屬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版)》規定的產業項目,且主營業務收入占總收入的60%以上,則其從境外直接投資中取得的所得可免征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規定,符合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項目,企業主營業務收入需占總收入的60%以上、並且企業需在海南自貿港內開展實質性運營。 企業可免征企業所得稅。

 

 

2.不同國家投資時多層架構選擇

 

境內企業對以下國家投資時,根據多數企業的經驗和選擇,中間層公司和架構的選擇參攷如下:

 

中國企業在歐盟、美國投資的路徑傾向於選擇中國大陸公司→中國香港公司→荷蘭公司→歐盟/美國公司,最終由荷蘭公司投資設立歐盟/美國公司。 因為據歐盟法律,歐盟成員國公司向荷蘭公司分配股息無預提所得稅,荷蘭公司轉讓歐盟成員國公司股權所得無預提所得稅。 而《荷美協定》下,美國公司向荷蘭公司分配股息適用最低5%的預提所得稅率,荷蘭公司轉讓美國公司股權所得無需在美國繳納所得稅。 且在荷蘭,符合條件的公司從歐盟成員國/美國公司收到的股息和轉讓歐盟成員國/美國公司股權所得均免稅。 而荷蘭公司向中國香港公司分配股息和中國公司轉讓荷蘭公司股權在荷蘭免稅。

 

在泰國投資,建議企業選擇中國大陸公司→中國香港公司→泰國公司,因為根據《港泰協定》,泰國公司向中香港公司分配股息需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中國香港公司轉讓泰國公司股權所得無需在泰國繳納所得稅。 並且與上述相同,香港公司作為中間層公司在香港,符其從泰國公司收到的股息和轉讓泰國公司股權所得均免稅,其向中國大陸公司分配股息或轉讓股權在香港均免稅。

 

在越南和俄羅斯投資,企業多選擇中國大陸公司→新加坡公司→越南/俄羅斯公司,根據《新越協定》《新俄協定》,越南公司向新加坡/俄羅斯公司分配股息時適用最低5%的預提所得稅率,而新加坡公司轉讓越南/俄羅斯公司股權所得無需在越南繳納所得稅。 且新加坡公司作為中間層公司,從越南/俄羅斯公司收到的股息或轉讓的股權免征企業所得稅,新加坡公司向中國大陸公司分配股息和轉讓的股權在新加坡也均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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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綜上,企業在選擇境外投資架構時,首先應當明確投資目的和商業戰畧,是以市場擴張為目的還是獲取資源技術引進等為目的; 其二應當考慮東道國的法律和稅務環境,綜合考慮國際政治經濟形勢以及稅收便利政策對投資架構的影響; 最後還應當考慮投資架構對於投資者資訊披露的需求和隱私保護水准、資金流動便利性、撤資便利性等多方面的問題。 結合上述因素,選擇一個既滿足商業目標又合規高效的境外投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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