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速遞 | 中國最高院表態:執行出錯,法院買單

文:上海君倫律師事務所

 

2022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執行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涉執行司法賠償解釋》)202231日起執行。

《涉執行司法賠償解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當賠則賠、把好事辦好”的工作理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審判和執行工作實際,針對審理涉執行司法賠償案件中的若干法律適用問題作出統一規範。

雖然最高院在2016年9月7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民事行政訴訟司法賠償解釋》),已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申請國家賠償作出相應規定,但為公正及時審理涉執行司法賠償案件、充分保障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人民法院規範有序開展執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和執行局在《民事行政訴訟司法賠償解釋》的基礎上總結涉執行司法賠償和執行工作實踐中的經驗,共同起草制定《涉執行司法賠償解釋》,本文將提煉重點條款予以解讀。

 

一、應當司法賠償的錯誤執行行為有哪些?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有下列錯誤執行行為造成損害申請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執行未生效法律文書,或者明顯超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數額和範圍執行的;

(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故意拖延執行、不執行,或者應當依法恢復執行而不恢復的;

(三)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或者違法將案件執行款物交付給其他當事人、案外人的;

(四)對抵押、質押、留置、保留所有權等財產採取執行措施,未依法保護上述權利人優先受償權等合法權益的;

(五)對其他人民法院已經依法採取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財產違法執行的;

(六)對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故意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監管職責的;

(七)對不宜長期保存或者易貶值的財產採取執行措施,未及時處理或者違法處理的;

(八)違法拍賣、變賣、以物抵債,或者依法應當評估而未評估,依法應當拍賣而未拍賣的;

(九)違法撤銷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

(十)違法採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消費、限制出境等措施的;

(十一)因違法或者過錯採取執行措施或者強制措施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在執行過程中,因保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應當由保管人或者第三人承擔責任。但人民法院未盡監管職責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發生、擴大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並可以依據賠償決定向保管人或者第三人追償。

 

解 讀

第二條列明的錯誤執行行為,除承繼《民事行政訴訟司法賠償解釋》中全部錯誤執行行為外,新增兩項可申請司法賠償的錯誤執行行為,即“對其他人民法院已經依法採取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財產違法執行的”以及“違法採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消費、限制出境等措施的”。此外,另規定了對於保管人或第三人行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時,如未盡監管職責,應對能夠防範、制止或擴大的範圍承擔賠償責任。

 

二、委託執行損害的賠償義務機關是什麼?

第四條 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凍結等事項委託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錯誤執行行為造成損害申請賠償的,委託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解 讀

受託法院實施錯誤執行行為時,其因依據委託法院發來的協助委託的檔實施協助執行行為,本身無法對執行行為作出有效的審查,因此,由作出錯誤執行行為決定的委託法院承擔賠償義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以決定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原則。

 

三、執行損害賠償案件中,誰來舉證?

第九條 賠償請求人應當對其主張的損害負舉證責任。但因人民法院未列清單、列舉不詳等過錯致使賠償請求人無法就損害舉證的,應當由人民法院對上述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雙方主張損害的價值無法認定的,應當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申請鑒定。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拒絕申請鑒定的,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無法鑒定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結合雙方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運用邏輯推理、日常生活經驗等進行判斷。

 

解 讀

本條針對損害事實、損害價值、賠償金額的舉證責任分配進行了明確規定。大原則為適用民事訴訟舉證的一般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由請求人承擔舉證義務,但對於法院的過錯導致請求人無法舉證損害的,由法院承擔舉證責任;損害價值無法認定應申請鑒定,無法鑒定的,由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自由裁量。

 

四、如何申請司法賠償?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錯誤執行賠償,應當在執行程式終結後提出,終結前提出的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法在相關訴訟或者執行程式中予以補救的除外:

(一)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已被依法撤銷,或者實施過程中造成人身損害的;

(二)被執行的財產經訴訟程式依法確認不屬於被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已確認執行行為違法的;

(三)自立案執行之日起超過五年,且已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被執行人已無可供執行財產的;

(四)在執行程式終結前可以申請賠償的其他情形。賠償請求人依據前款規定,在執行程式終結後申請賠償的,該執行程式期間不計入賠償請求時效。

 

解 讀

提起司法賠償的程式的啟動設置了時限,以執行程式終結後提起為一般原則,以特殊情況下在執行程式終結前提出為例外。

 

五、司法賠償權利是否可以轉讓?

第三條 原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其基於債權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隨之轉移,但根據債權性質、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除外。

第十七條 錯誤執行侵犯債權的,賠償範圍一般應當以債權標的額為限。債權受讓人申請賠償的,賠償範圍以其受讓債權時支付的對價為限。

 

解 讀

申請司法賠償之權利應與債權一併轉讓,但根據債權性質、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除外,該條規定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轉讓的規定。此外,債權受讓人的賠償範圍將受限於受讓債權時支付的對價。

 

綜上,《涉執行司法賠償解釋》進一步明確了法院在執行程式中的過錯所造成的損失可進行國家賠償,必將進一步規範法院在執行程式中依法履職的職能,給予執行主體更大的保護和救濟,進一步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建設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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