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存量公司減資問題實務操作丨新公司法系列文章②

本文是君倫新公司法系列文章的第二篇,本所律師在《新公司法下,注册資本五年內應當實繳丨新公司法系列文章①》中對註冊資本五年內應當實繳的影響已進行初步分析,基於前述修訂,股東為避免產生違法責任,且為避免可能因需完成實繳註冊資本可能造成現金流緊張, 一般會採取減資的管道應對。 本篇文章則將結合新《公司法》規定、司法實踐,提出此次新《公司法》關於減資的內容、辦理減資手續及合規建議,以幫助企業更好地理解新《公司法》下的減資。

 

一、新《公司法》減資內容及相關責任

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涉及未足額繳納、沒有實繳註冊資本以及違規減資的,股東、董監高將承擔以下責任或後果:

1
未足額繳納、違規減資的損失賠償責任
新《公司法》第49條規定,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對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新《公司法》第226條規定,違反規定减少註冊資本的,股東應當退還其收到的資金,减免股東出資的應當恢復原狀; 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及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
出資不足的連帶責任
新《公司法》第5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實際繳納出資,或者實際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設立時的其他股東與該股東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3
股東失權後果
新《公司法》第52條規定,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公司應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載明繳納出資的寬限期,不得少於六十日。 寬限期屆滿,股東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可以向該股東發出失權通知,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 自通知發出之日起,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 喪失的股權應當依法轉讓,或者相應减少註冊資本並註銷該股權; 六個月內未轉讓或者註銷的,由公司其他股東按照其出資比例足額繳納相應出資。
4
整改或罰款責任
新《公司法》第252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以虛假出資或者未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首長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公司法》第255條規定,公司在合併、分立、减少註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合規的減資流程

鑒於未足額繳納、沒有實繳註冊資本以及違規減資等情形後果嚴重,責任重大,囙此如何合法合規地完成減資非常關鍵。
(一)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對公司資產負債全面梳理,明確債權債務情况及財產情况,為後續通知債權人提供基礎資訊及數據。
(二)作出减少註冊資本決議或决定
公司召開股東會,以書面管道作出減資決議,決議內容至少包括:①決議減資及減資後的公司註冊資本;② 減資後的股權結構;③ 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項。
實踐中,股東也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並由全體股東簽名或蓋章確認。
(三)通知債權人(公告)
自減資決議作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 自減資決議作出之日起30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告; 債權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四)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工商變更登記,辦理減資變更登記手續。

三、新《公司法》下,存量公司減資的建議

01
根據新《公司法》規定及公司實際,確定減資方案
嚴格按照新《公司法》的規定,針對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減資方案。 具體包括同比例減資還是定向減資、明確減資流程、減資的稅務處理、減資前如何解决歷史遺留問題、減資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其他問題如何應對。 同時,要嚴格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程式進行減資,切勿省略程式。 要充分披露減資的相關資訊,尤其是通知債權人以及公告,為公司減資創造實質保障; 如不能僅採用公告的管道來替代向債權人發出通知; 向債權人通知,應採用直接通知的管道,包括EMS快遞、電子郵件等,並應保存相應單據及回執。
02
稅務處理
新《公司法》實施後,可能會迎來公司減資的高潮。 當然,對於認繳的註冊資本減資,且不涉及公司未分配利潤,那只做公示和變更登記即可。 如果公司註冊資本有實繳,減資屬於實繳部分,那減資的涉稅問題也就接踵而來。 自然人、法人股東在減資中的稅務處理管道也不同。
對於法人股東來說,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减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 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减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 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對於自然人股東來說,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從目標公司收回的款項,均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03
因減資遇到相關問題,應及早諮詢專業人士
新《公司法》對公司減資及違規減資責任的規定,相較於現行《公司法》有較大的完善。 因減資遇到相關問題,應及早諮詢專業人士。 針對減資的程式性問題,可以通過完善程式予以彌補; 針對減資的實質性要件問題,則可以通過提前協商、溝通和製定針對性方案予以解决的。 避免因不熟悉不專業的減資行為,造成公司及相關股東承擔相應責任。
君倫將在後續新《公司法》系列文章中針對《公司法》覈心修訂內容予以具體評析,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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