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股東失權制度解讀丨新公司法系列文章③

本文是君伦新公司法系列文章的第三篇,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这是自1993年《公司法》出台以来第二次全面修订,此次修订对现行《公司法》进行了许多创新性的改革,股东失权制度就是一大亮点。本所律师已对注册资本五年实缴、存量公司减资做了相关分析,本篇文章则通过解构股东失权制度,为管理者在公司治理方面提供一些思路。

 

在新《公司法》出臺前,如有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之情形,公司可以通過章程或股東會決議限制其股東權利,也可以解除股東資格。 但是,“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是指股東完全沒有履行出資義務或全部抽逃出資的情形,如果只是部分履行出資義務或未全部抽逃出資的瑕疵股東,公司則很難適用上述規定解除股東資格,僅能限制股東權利。
2023年第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公佈的劉美芳訴常州凱瑞化學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案((2018)蘇04民終1226號)即為典型案例。 本案中,劉美芳與凱瑞化學的其餘兩名股東均未實繳出資,後因公司內部不和,其餘兩位股東以劉美芳抽逃出資為由通過股東會決議形式解除了劉美芳的股東資格。 劉美芳以該公司其餘兩名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出資義務(即出資瑕疵)為由請求法院判決該兩名股東召開的股東會無效。 一審判決認為“雖凱瑞化學其餘兩名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但凱瑞公司向劉美芳發出了召開股東會通知書,履行了通知義務,並按期召開股東會作出決議,該決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劉美芳要求確認決議無效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推翻了一審法院的觀點,認為“如公司股東均為虛假出資或抽逃全部出資,部分股東通過股東會決議解除特定股東的股東資格,由於該部分股東本身亦非誠信守約股東,其行使除名表決權喪失合法性基礎,該除名決議應認定為無效。”

本案實際上從判例的角度確認了股東失權制度。 二審法院通過除名權的法理基礎和功能分析,類比契约解除權的法律原則,肯定了股東到期未實繳出資不具有股東權利的觀點。 但是,正是因為現行公司法未明確規定股東失權制度,司法機關才需要通過兩次審判程式、法官才需要通過大段的篇幅去論證股東出資義務與股東權利的對價性問題。
因法律規定不够明確,類似上述判例的糾紛在近年來頻頻發生,這進一步證明了股東失權制度出臺的緊急性和必要性,也印證了此次新公司修訂的合理性。

02
股東失權制度之解讀

(一)股東的權利
在瞭解股東失權制度之前,應先明確股東有哪些權利,新《公司法》第四條第2款對股東的權利進行了概括性的規定:“公司股東對公司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根據新《公司法》其他法條的整理總結,具體而言,股東擁有以下權利:股東身份權、參與決策權、選舉與被選舉權、分紅權、退股權、知情權、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優先受讓權、退股權、訴訟權。 顯而易見,股東失權即為股東將失去以上權利。

(二)股東失權制度之解構
新《公司法》第52條對股東失權制度進行了規定:
第五十二條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公司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的,可以載明繳納出資的寬限期; 寬限期自公司發出催繳書之日起,不得少於六十日。 寬限期屆滿,股東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可以向該股東發出失權通知,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 自通知發出之日起,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
依照前款規定喪失的股權應當依法轉讓,或者相應减少註冊資本並註銷該股權; 六個月內未轉讓或者註銷的,由公司其他股東按照其出資比例足額繳納相應出資。
股東對失權有抗告的,應當自接到失權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新《公司法》第52條,股東失權制度的內容包括:股東失權的條件、股東失權的催告程式、對於喪失的股權的處理管道、失權股東的救濟。

01
股東失權的條件: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
02
股東失權的催告程式:股東失權的通知應經過三個環節,兩個階段。 第一環節是股東未按期繳納出資,公司可以發出書面催繳書,繳納出資的寬限期不應少於60日; 第二環節是寬限期屆滿,股東仍未履行出資義務,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可以向該股東發出書面的失權通知; 自通知發出之日起,即進入第三環節: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
03
喪失的股權的處理管道:對於失主股權,應當在六個月內進行依法轉讓,或减少註冊資本並註銷該股權; 若六個月內未轉讓或註銷的,公司其他股東應按出資比例補足相應註冊資本。
04
失權股東的救濟:雖然新《公司法》強勢的規定了股東按期實繳的義務,但是對於失權股東也提供了救濟途徑,即接到失權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03
股東失權制度帶來的啟示

1
對於公司
股東到期未部分或全部實繳出資,使公司長期處於資本不充足之狀態,對於公司的正常運營有很大的影響,而懸而未決的股東權利問題對於公司內部治理也是極大的挑戰,所以公司首先應當儘量避免股東失權情形的發生。 如果股東確實無法實繳出資或有抽逃出資等行為,公司也應當積極適用股東失權制度,通過催繳、股權轉讓、减少註冊資本、其他股東補足資本等管道,减少企業損失,實現充實資本的目的。 面對股東失權制度,公司應當注意:
審慎設立註冊資本,儘量避免股東失權情形發生。 新《公司法》註冊資本限期五年內實繳的規則給股東失權制度落地實施的機會。 但五年的實繳期限也給予了公司和股東更大的壓力。 為避免股東失權造成公司減資、轉股或由其他股東補足資本等不確定情况的出現,公司在設立註冊資本時應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審慎註冊資本,避免股東到期未實繳情况發生,保證公司的平穩運行。
完善公司章程,發揮股東失權制度價值。 現時新《公司法》還未實施,股東失權制度雖為一大創新,但仍存在模糊不清之處,建議公司遵循新《公司法》規定的前提下,在公司章程中進一步細化股東失權制度。 如將“股東未按期繳納出資,公司可以發出書面催繳書”細化為公司的具體部門或決策機构在股東未按期繳納出資後多少天應當向失權股東發出書面催繳書; 再如公司發出的失權通知和董事會作出的股東失權決議是由不同主體作出,但為避免失權股東對公司內部處理程式不知情從而提起抗告之訴,公司可在發出失權通知時將董事會決議內容同步通知給股東。 只有將股東失權制度細化並落實在公司章程之中,才能發揮該制度的價值。
及時處置失權股權。 如果股東已經因為未部分或全部實繳、抽逃出資等情况觸發了股東失權制度。 本所律師建議企業應在6個月內對失主股權進行轉讓或減資處理,並及時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手續。

2
對於股東
與股東而言,失權後是否還應當承擔其他責任? 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給予了解答:“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對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這意味著,股東失權後,仍需就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這有利於避免大量出資瑕疵的股東為逃避責任而惡意追求失權,導致失權制度的濫用。 在無法逃避責任的前提下,股東應該注意:
對註冊資本的認繳量力而行。 股東在認繳公司註冊資本時,就應該結合自己的經濟基礎及未來發展狀況,審慎認繳註冊資本,避免應後續無法繳納註冊資本從而引發失權的風險。
積極履行出資義務。 結合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公司設立起五年內全額實繳註冊資本的規定,建議股東可以通過公司章程對出資期限進行合理約定,從而減輕出資壓力,積極履行出資義務。
及時行使救濟的權利。 根據本文第二部分論述,股東失權後可以通過訴訟的管道尋求救濟。 但應當自接到失權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應注意該訴訟時效,避免應錯過時效而喪失訴訟的權利。

3
對於董事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細化了董監高的忠實勤勉義務,第一百九十二條新增了董事、高管的賠償責任,這給予董事比以往更重的責任和義務,關於股東失權制度,董事應當及時履行核查催繳義務。 新增的股東失權制度將催繳的責任賦予董事。 這意味當寬限期屆滿時,董事應當按照公司章程及時召開董事會決議並向股東發出失權通知,並保留相應的通知記錄和催繳憑證,避免未來被追責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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