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曾經的代理商,用著同樣的商號,卻掏空公司資產、更改經營地址將應付帳款變成了司法白條,以為法院出具終結本次執行的裁定以及駁回申請人追加被執行人的裁定就一勞永逸,豈止這樣可能聰明反被聰明誤

近日,君倫代理的某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糾紛案件為:委託人面對用著自己相同字型大小的代理商違背誠信、獲得勝訴判決卻無財產可供執行只得接受一張終本裁定,又在追加其股東作為被執行人被法院駁回的尷尬境地。基於困難重重,委託人決定聘請君倫為其做最後努力。

君倫律師基於債權催收的豐富經驗,由高級合夥人、爭議解決部部長彭筱劍律師牽頭,爭議解決部薛彬彬律師,盧瑞龍實習律師等組成案件團隊,全方位審視案件,篩選可能追償的主體,最終根據《公司法》第三條及《九民紀要》第六條的規定,擬定以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為被告,向股東住所地提起訴訟並查封相應財產,主張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訴追方案。

案件審理過程中,作為股東的各被告及作為第三人的公司均辯稱,仍有應收賬款未收回且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本案並不符合加速到期的情形,但經君倫律師的精彩庭審最終法院認定各被告符合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情形,判令各股東在未屆期的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本案訴訟請求獲得全部支援,體現了君倫律師在商事訴訟領域的專精能力,以及擅於多角度研究化解疑難案件的信心山窮水盡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這是君倫爭議解決部處理疑難複雜案件的獨特心得。